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05-10-16 10:20:07 作者:雪儿 来源:http://www.xiehu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随着学界对“现代中心主义”的反思、对法律性质问题的复杂性的追问,有关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呈现出强劲态势。在此情形下,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和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7月6日—8日在中国夏都——西宁举行。来自全国各地40余名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在相互尊重与理性对话的机制下,着重围绕民间法的一般原理、民间规范与社会自治、民族习惯法研究、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法、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等议题展开热烈而深入的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1、 民间法的一般理论 人类秩序之达成,并非国家法一端之功劳,生于草根社会之民间法亦不可或缺。因此,本次会议首先针对民间法的一般理论展开探讨。从宏观角度而言,有学者通过透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现代化与本土化之冲突,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建构,探讨现代法制与传统资源的互助互补,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而针对理论研究的宏大叙事,有学者提出采用微观行动分析方法,借助哈特的内部视角,深入研究民间法的规则结构及其效力,认为承认规则使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沟通成为可能。还有学者着力探讨社会权力及其意义,认为此乃民间法存在之关键,因为缺乏社会权力基础的民间法犹如缺少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法难以在规范及实践中形成有效的引导与制约。 2、民间规范与社会自治 转型社会制定新法的目的主要在于多方面的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因此所制定的新法难以习惯和民间规范为蓝本。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制定法可以同化民间法、消解社会自治?对传统及其文本权威的抵制是否会引起新的问题?因此,民间规范与社会自治便构成本次会议第二场研讨会的主题。在讨论中有学者通过透视乡规民约的历史嬗变而后认为,虽然现代法治及其衍生的新秩序已经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固有秩序产生强劲的冲击,但是支持乡村生活秩序的乡规民约依然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和意识中,传统的乡规民约经过历史的嬗变可以为今日的村民自治提供借鉴和支持性资源,村民自治章程就是乡规民约的当代表现形式。也有学者从民族区域自治之视野探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在“法律多元”的名义下进行西部大开发。 3、民族习惯法研究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其法治发展不能无视中国的多民族、多地域之现实,不能无视不同的历史观念、权力观念、时空制度、仪式文化在同一时空的并存与互动。因此,本次会议对民族习惯法研究给予充分的关注。在此情形下,有学者对土司制度下嘉绒藏区习惯法中的刑事法律制度和解放后该地区后续习惯法中的刑罚制度进行研究。有学者以福建罗源县八井村为例,从婚姻、析产与继承、土地租佃、借贷等方面对畲族的习惯法及其历史变迁展开探讨。还有学者对撒拉族和达斡尔族习惯法进行分析,认为应重视民族习惯法所蕴涵的秩序观念的有效性。而针对上述学者研究的进路有学者指出,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存在、原因及意义等方面,还应对民族习惯法的合理性予以审视。 4、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法 现代意识的题旨——统一与全球化,固然带来了文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角度也威胁着文明的多样性。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统一已消解了文明的多样性?文明的多样性能否/怎样在统一的国家法律中展现?因此,本次会议第四场研讨会着重围绕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法而展开。在研讨中有学者借助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探讨国家制定法的发展,认为其乃是一个追求统一性、逐渐和地方性习惯相脱离的过程,而为了保障统一、稳定的国家法律在地方运行的有效性,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将来自民间社会的知识纳入国家法律中去。还有学者以《合同法》中交易习惯的适用为视角,研究习惯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商事立法对习惯的承认,而对中国法律中有关习惯的认定程序遂成为学者们予以关心的问题。 5、民间法与法律方法 每种学问都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然而其“真理性主张”是否应当/只能根据一种普遍的言语活动理论和一种文化现代化理论而加以阐释呢?于是,民间法对法学研究带来的知识支持与方法论之意义受到与会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次会议第五场研讨会便以此展开。在研讨中有学者认为,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间法本身就具有方法论之意义,对民间法的研究可以促进中国法学研究之中国化,改变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弊端。民间规则与习惯借助承认规则成为法律,而法律论证是其进入司法领域的途径。此外还有学者对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的辩证关系、民间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予以探究。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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