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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自行车,大权利观

2005-10-20 18:12:55 作者:盘龙山人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前几天,《北京青年报》有一篇报道反映,自20051010开始,沈阳理工大取缔校园内的自行车,开通每人次收费5角的电瓶车。读罢这个报道,心里涌起些许莫名的惆怅,小小自行车的去留,折射出学校管理者权利观念的大缺憾。

首先,限制权利必须有正当性程序保障。当社会管理失序时,我们的某些决策者的习惯性思维是通过制约老百姓的权利来实现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强化和细化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来解决问题。骑自行车在校园里通行是学生的一项权利,我们可称之为校园交通权。在一般意义上,权利就是一种利益、一种方便,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所有领域都属于个人权利范畴。也就是说,对权利的禁止或者限制应该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对其内部成员权利的限制也应当具有如国家法律的程序性,只有这样,对权利的限制才能有正当性。具体说来,要限制单位成员的权利,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形成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尤其是约束大多数成员的权利时更应当如此。而且,权利的约束性立法必须有被约束人或者其代表参与立法过程,这个约束才有效,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这就是“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的管理者的决策过程应当有的观念和习惯。所以,在一般意义上,不听取被约束人的意见就单方面做出的任何规定都是一种强迫行为,都有违法治的基本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仅是宏观的国家法律之治,还包括微观的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具体法治,更重要的是与每个普通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基层管理者、决策者的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法治。

第二,限制权利的理由必须正当合理。权利的正当性原则所要求的程序性权利观的确比较抽象,而且要把它培养成一种习惯也并非一日之功。如果说,学校管理者在这方面存在缺憾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限制权利的理由之不合情理就难以站住脚了。我们从学校取缔自行车的理由来分析。所谓“影响校园美观”之说是不能成立的,自行车自身不可能影响学校美观,影响美观的是“自行车的长期闲置和堆放”。如果学校管理者在自行车管理上下点功夫可能就不是什么问题,比如国内有的高校的“集中停放”、“闲置处理”等措施就很得力。所谓“自行车带来的塞车和安全隐患”更有些令人啼笑皆非,我不相信哪个大学校园由于自行车的塞车而导致比步行效率还低下,如果这样,学生早就步行而不用学校禁止自行车了,这就是权利的自发性调节机制。如果说自行车有安全隐患就因噎废食的话,比自行车安全隐患大得多的汽车呢?所谓“自行车作用弱化,学校大门口有公交车”的理由更站不住脚,学校不是强调在校园步行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吗?难道在校园之外骑自行车不比坐公交车更有利于身体健康吗?更重要的是在许多城市公交车并不比自行车快多少,而且还需要买票。所以,学生校外交通的选择权更应当由学生自己决定,而不应该由学校在校园内就包办下来。所谓“多步行有利于学生强身健体”多少就有些强词夺理的成分了,现在高校教室紧张、上课时间安排紧凑是一种普遍现象,学生常常是头两节课在这个教学楼,后两节课去另外一座相距还很远的教学楼,而且这中间还需要有打开水或者上洗手间的时间支出。紧张的时间安排对学生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气喘吁吁的进入教室十几分钟还稳定不下来的心境,无论对于学生健康,还是对于教学效果都不是积极因素。另外,校园内开通的几辆电瓶车对于解决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的学生乘车方便也无异于痴人说梦,更何况还需要每人次的5角钱车票。按照每天上午和下午各一个来回这个低标准计算,一天的车费也需要2元钱,一个月就是40-50元的付出,对于并不富裕的学生来说,是一个较沉重的经济负担。

第三,平等是权利的一个基本属性,剥夺学生骑自行车的权利违反了权利的平等性原则。校园交通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每个权利主体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能力和实力进行选择,不能强求一律。从权利的平等性角度看,骑自行车的权利与步行、坐电瓶车和开小轿车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没有孰是孰非、谁高谁低之分,禁止其中一项就是违反权利的平等性原则,尤其是当这种禁止是约束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时更应当慎重。汽车不仅比自行车占空间大,而且还对校园空气造成污染,如果以管理的方便和对校园的危害性来考虑,开汽车的权利更应当被禁止。当然,这只是我们假设,因为校园交通权的平等性原则决定了我们不能对这些具体的交通权实现方式做出任何比较意义上的取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管理决策者却常常在有意无意间忽视了权利的平等性原则,而且还找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每个人都有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权利平等原则的现象熟视无睹的时候,许多单位的保安呵斥骑自行车的人进出大门口要下车,而对小轿车的随意出入则还以敬礼的高规格待遇,这种权利实现上的歧视和不平等是在助长特权观念,而我们对此却习以为常。

因此,落实几项法律权利容易,但形成一种真正的法治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就很难,好在我们已经开始。

关键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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