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到制度
2005-10-23 18:19:51 作者:龙宗智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我过去解释“从技术到制度”中的“技术”,是指立法与司法的技术,强调的具体制度程序及其操作的技术性,即所谓“工具理性”,因此仍属社会科学的范畴。然而,对“技术”一词也可以作出新的解释,即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技术”。也就是说,“从技术到制度”的另一重含义,是增加法治的科学技术含量,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制度上的难题和困惑。
目前,DNA证据,即人体遗传基因检验证据的使用,是美国司法证据学方面的一个热门话题。由于使用DNA证据,大大提高了人身鉴别的准确性,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保护人权,因此很快受到司法界的普遍认可并在实践中大量使用,目前已有一批已作有罪判决的重案因DNA鉴定而获昭雪。有的州正考虑制定法律,将DNA检验法定化,并使某些没有钱的嫌疑犯也能有效获得DNA鉴别。这种科技证据的使用,进一步解决了一个制度性问题:对嫌疑犯的非法取供。我在美国各地与检察官、警察交谈,他们承认美国刑事司法中存在警察滥用暴力的情况,如洛杉矶警察在巡逻中殴打黑人致死的罗德·金案件,但认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逼取口供的不多。因为这方面的证据法限制十分严格,而且由于强调DNA等物证和鉴定证据的使用,相对来说,减少了对口供的依赖。
另一个例子,是对嫌犯的监控措施。美国也有和中国类似的监视居住的制度,我观看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保释程序,治安法官同意以3.5万美金保释已拘留的嫌疑人,但同时对其执行监视措施,即要求其离开本司法管辖区时必须报告,并在其家中安装电子装置,本人佩戴电子手镯(或类似器件),费用由本人负担。戴上电子手镯,监控官员就可以有效把握其行踪(嫌疑人毁坏监视器件即为重罪)。这样,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保证监视措施的执行。这给出一点启示:科技能为既有的制度提供执行可能。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法律虽然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难以有效运用,由于缺乏适当的监控手段,这种措施或者形同虚设,或者成为违法羁押或变相羁押。
在内华达州的赌城里洛市,我参观了该市看守所。其间,陪同警官称带我去看法官提审室。一个大房间中,坐了二三十名穿囚服的候审嫌疑人,一名警官在安排提审。然而,法官是在电视屏幕上而不在现场,对候审嫌疑人逐一查明个人身份,询问了是否收到起诉书,是否理解起诉内容,是否认罪等问题。通过电子传输与显示,法官能看见嫌疑人,嫌疑人也能看见法官,法官在自己的办公室就完成了对许多公里以外看守所嫌犯的提审,既节省时间,又节省车辆人员的耗用,尤其是能保障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由此联想到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个大难题——证人不出庭,如果采用了类似的“视像会议技术”,证人虽然身处异地,却能通过电视屏幕与法庭成员彼此沟通,将十分有助于出庭问题的解决。
当然,用科技解决制度问题,需要科技投入,说到底还是需要钱。但也是由于科技的提高与普及,成本越来越低,加之经济的发展,我国司法活动使用科技手段的能力正日益增强。而且,有些技术实际上有利于降低成本,如前述“视像会议技术”。因此可以说,“从技术到制度”,在中国既有必要性,也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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