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中国乡村法治图景:破败抑或正常?

2005-10-24 10:43:44 作者:尤陈俊 来源:三农中国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据说,美国纽约大学(NYU)法学院的柯恩(Jerome A. Cohen)教授不久前在北大法学院做讲座,题目叫作“赤脚律师——中国农村的法治需求与供给”。这位久负盛名的中国法研究专家缘何会选择这样一个主题奉献给中国的听众?也许柯恩教授在讲座中有所说明,但遗憾的是,我未能亲耳聆听他的精彩讲演,其解释自然就不得而知。仔细想来,这也许是因为这位海外汉学研究权威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关注是出自另一种视角。美国的汉学研究常常被我们国内的一些学者讥笑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意大致是认为美国的汉学研究者常常只关注于一些细小的中国问题,无论是传统的抑或现代,而不像我们国内的研究者那样自觉不自觉地试图来个中国问题的总体把握)。但吊诡的是,他们这种注重细节的研究风格却偏偏开挖出一些我们原先意想不到的视角,而这又常常迫使我们反思自己以往的研究并不断修正之。事实上,对中国乡村法治建构的细致关注,柯恩并非海外中国法研究专家中唯一的一位。早在二十多年前,李浩(Victor Li)教授就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由于中国的法制化运动并没有采取一种可能走向成功的“半法律的‘赤脚法律工作者’的路线”,在几年之后中国对法律作用的强调可能会衰退。可以说,对中国乡村法治的关注成为海外汉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由来已久。

    与这种“他者的目光”相比较,我们这些身处中国的研究者(尤其是法学研究者)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说正在“凝视”中国乡村的法治进程?在法治作为强势话语铺天盖地地从城市涌向农村的今天,又有多少法学研究者来认真思考现今农村需要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而不是想当然地打着现代性的旗帜扮演启蒙者的角色?面对中国广袤的乡村,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常常坚持这样的一个判断,即中国农民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更是不强,故而应该“把法律送给人民”,让农民学法知法,唯有如此,法治才有希望(因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乡村会经常看到诸如“认真学习《ⅹⅹ法》”之类的醒目标语,甚至在穷乡僻壤也不例外),却偏偏容易忘记“把法律送给人民”(让人深思的是,这曾经是一家权威法制报纸的新闻标题)中的那个“送”字的含义。在启蒙者的心态下自然无暇去思考这些“送走”的法律在乡村是否适销对路。而问题恰恰在于,今天的法律之所以被称为具有现代性,正是因为它们是为了适应商业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相处而设计,源自城市而非乡土。人们似乎已经忘记去追问,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是否已经彻底完成由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转型?按照贺雪峰教授的估计,现今农村人口尚有九亿。无论我们把这个群体的聚合称为“熟人社会”还是“半熟人社会”,我们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远未到达陌生人社会的境地(无论从地域还是人口上讲均是如此)。当政府为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建设需要,企图将现代的法律作为普适性的知识推进至各个角落,其际遇自然可想而知。其中意味深长的是,当国家的“法治图景”在乡村地区被认为实施不佳的时候,其原因常常被归为实施措施不力,故而普法等运动式的举措恰似长江三叠浪,不时地闯入乡民的视野。乍看起来来势汹汹,似乎农村已经完全被整合进现代法治图景,事实却是,在此话语遮蔽之下依然活跃着一些蠢蠢欲动、甚至是剑拔弩张的冲突与背离。

    斯科特依据对东南亚农民的精湛研究在其著作中提出“弱者的武器”的概念,而我们在中国农村同样可以发现对现代法制进行温和抵抗的类似场景。苏力曾经分析过一起发生在农村的强奸案件,他的研究表明,中国的乡民常常是基于实用理性来规避某些通常被知识分子认为是对其有利的国家正式法律。在我看来,这种看似不领情的法律规避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消解,而最主要的消解或许还是来自那些生于农村、老于农村的“乡土法律人”(包括柯恩讲的“赤脚律师”和李浩所谓的“赤脚法律工作者”)。今年7月份,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资助使我得以赴湖南省临澧县从事调查。此次调查的重点之一就是当地那些“乡土法律人”,其中一个访谈地点是该县下属某镇的司法所。在中国的很多地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其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已,我所访问的这个司法所不仅如此,甚至于其工作人员就只有所长一个“光杆司令”。这位年轻的所长告诉我,由于人员的缺乏,他常常在主持纠纷调解失败、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时候充当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这种在现代法治眼光关照下颇为尴尬的角色在中国乡村却是如此的司空见惯,以致于司法所干警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个不同角色是如此平静地完成此种意味深长的转换而几乎没有遭到其他人的质疑。我还得知,同样是由于人员的极度缺乏,他常常在各村为数不少的纠纷调解中疲于奔命。当我问到他是如何进行调解的时候,他笑着说还不是象农村老人那样基于乡村的正义进行评理,国家法律则是通常用不着,至多只是作为促成双方早日达成和解的后盾而已。饱受现代西方学术规训的法学研究者也许会问,对于那些涉身其中的乡民来说,这个调解的过程究竟是国家法作为一种高高在上的象征符号征服其灵魂,还是乡间的正义又一次在国家法的幌子下狡黠地完成再生产?我宁可相信,这两种意义是如此密切地纠缠于一起,以至于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和可能作出截然的两分。事实上,这种乡土法律人对国家法律进行的“过滤”(甚至是极其粗糙的)正是今天乡村法治建构的真实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正常的),因为国家法律只有以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方式才能真正进入乡民的日常生活,进而渗入到其灵魂深处成为他/她们生活知识的一部分,尽管前者常常只是作为一个模糊甚至是面目全非的概念整体。请记住劳伦斯·弗里德曼的告诫,法律“规则躺着不动,要等私人公民的活动给它注入生命”。而在这种“过滤”过程中占据微妙位置的除了这些体制内的法律工作者外,还有另外一些乡村“精英”,例如乡村里那些热衷于上访的“钉子户”,曾经出外谋生“见过世面”的乡民,以及被一些学者称为“大社员”的人物等等。在他们那里,国家法律同样会被其以个人的不同方式解读,渗入个人的理解后影响至他人,甚至有可能因为机缘巧合成为长时间的社区共同记忆。这些拉扎斯菲尔德意义上的“意见领袖”对中国乡村法治进程的影响,实际上比我们那些“摇篮上的法学家”估计的远为重要。遗憾的是,我们却常常对此一笔带过甚至是根本就不以为然。

    罗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对“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分曾让其他人类学家恼火不已,而面对今天国家政权建设(state-building)背景下乡村法治建构的这种微妙局面,我们同样可以质疑是否真的存在着纯粹的乡村文化,眼下是否还能象传统中国一样,存在着不受国家法律影响、朴素的、基于良心的乡土衡平正义。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加强,“帝力于我何有哉”的世外桃源业已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美好想象之中,“落花流水春去也”。当我们试图在中国乡村打造“法治”这个现代图腾的时候,我们更需要关注的也许是那些以微妙方式重新诠释并传播现代法律信息的“乡土法律人”。我从来都不是法治的悲观主义者,但我反对那种对现代法治不加思考的简单化鼓吹。缺乏对那些生活于乡村的活生生的人们的心理与行动之关注,忽略“意见领袖”在法治进程中的微妙作用,而只是停留于宏大话语自上而下的傲视(因此也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们这一代人最后收获的也许永远只能是一幅农村法治的“破碎图景”,而无法真正洞见“破碎图景”中可能隐藏的希望与机遇。当号称要建立法律的话语霸权的时候,人们偏偏忘记缺乏一种直视中国乡村、“草根式”法学研究风格的事实,而被遗忘的并不意味着是最不重要的,也许恰恰相反,它才正是我们这些知识分子至为重要的学术良心与责任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