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法律认知之根本
2005-10-25 22:27:18 作者:谢晖| 来源:法学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自上世纪80年代以降,我国法学,因着恢复秩序、构造法治之需要,于学术闭关自守、百废待兴中仓促起步。俗云:“万事开头难”。当其于蹒跚学步之时,即面对曲折蜿蜒之途,跌跌撞撞,难得进步。故尝被人讥为“幼稚”之学,诚哉信哉,法界默然。
穷则思变。中国社会之急剧革新,迫令法界学人披肝沥胆、披荆斩棘,终拓出法学成长之路径。其间既存“法治”与“人治”、“主权”与“人权”、“权利”与“义务”、“阶级性”与“社会性”诸意识形态问题之辩证;亦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律信仰”诸“宏大叙事”问题之开拓。倘借西洋固有之三大法 学流派而论,则吾国于近二十年中,先侧重于价值呼唤之“价值法学”,后延展至社会实证之“社会法学”。稍加留意,则知此种选择,无可厚非。当此国家大举立法之际,法律之价值取向,规范之成立资源,诚非小事,故法学家之大声疾呼、小心求证理在其 中。即令国家立法大任告一段落,以外在于法律之价值理念、社会事实督促法律之更进、变革,亦殊为必要。
然则法学的此种景况,尚不足以言明何以“根据”法律,即可治国,更不足以说清法律自身有知识在焉。价值呼唤,乃以伦理学影响法律者;资源探求,是借社会学说明法律者。其联手垄断法坛,虽可拓展学子视野,但不免遮蔽法律本身。更要者,其垂注于“宏大叙事”,即便利于法科学子迈向政治家之途,也不利其通达法律家之路。法学训练之宗,法科培养之旨,端在造就法律家,即根据法律而织造秩序者。自此而言,侧重法律方法之规范法学尤为必要。长久以来,我国法界、乃至其法制受规范法学之影响不 可谓不深,不过此种影响,常执于一端,即太过关注法律本质的探求,其既受“宏 大叙 事”思维之引领,亦受意识形态需要之掣肘,故而规范法学应有之法律知识、规范构造 、司法技巧……常被遗忘。是以理论愈彰而行为越乱,法律弥繁而秩序更乏!
吾人以为,规范法学之根本,不在阐明法律本质,乃在揭示法律知识,创造法律方法,构建司法技巧。一国有法律而无法律之知识与方法,无司法之专门技巧,法律唯有装点门面、铺陈摆设而已。而法律之无法落实,不仅陷法律于不信,更令国民、律师、法官无所适从。是以西洋各国,无论奉行判例法律还是尊法成文规定,皆以培养、发展出大气磅礴、严谨缜密之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巧为所任。因此,法学自成一格,卓然而立于学术之林。它并不因携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术语和方法而壮大其声,反之,其自身之学术方法、思维路径、裁判技巧既影响到其他学人,也潜移默化,而 渐成公众思维。
这与我国反差何其巨也!虽然,法学教育在此渐呈显要,以至俨然无法(科)不能立校,学法最为时尚。但在背后,无论法科教师,还是法苑学子,大都缺乏法学知识、方法和 技巧之训练。故法学繁荣,实为虚假现象。如何克服此弊?这等问题,诚然会人言言殊,但在我看来,救此弊者,本在强化 法律方法 。
广义上讲,含法学在内的一切学问,皆可谓方法之学。何以有此结论?盖在终极言之,人类认知,只可进于方法之途,而难达致本体之境。本体之澄明,需赖方法之进化。方法之缺席,必致本体之混沌;方法之在场,也未必本体即澄明。故本体之境,最终所需 者为体验、为信仰。尽管如此,但相对言之,人类认知尚有本体性认知与方法性认知之别,这种情形,法学自不例外。法律方法,为法律认知之根本,因法律为一套严谨程式 的逻辑体系,如何将机械之原则、规则演化为活动的秩序?法律自身,无力为之。这诚 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故而,在法律与秩序间,需勾连之具体方法。法律家之使命,即在于连接两者——借法律而构秩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家借法律而构秩序,仅一脑双手,并不足以成就其业。在此之外,还需充实大脑、延长双手之法律方法。可见,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需仰赖法学学人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近三、五年,缘于司法改革及法治秩序构建之吸引,吾国法学正在悄然生变,余称其为“从‘宏大 叙事’到‘微观论证’”之变。其中要者,为法律方法研究之展开。故法律解释、法律 推理、法律论证、法律发现、漏洞补充、先例识别、利益衡量、理由说明等关涉法律方法之词汇,在法学论著、法律家言行中日渐流行、走俏。
鉴乎此,学界尤应关注法律方法之研究,以为我国多元法学之整体推进、法律教育之逐步完善尽绵薄之力。
穷则思变。中国社会之急剧革新,迫令法界学人披肝沥胆、披荆斩棘,终拓出法学成长之路径。其间既存“法治”与“人治”、“主权”与“人权”、“权利”与“义务”、“阶级性”与“社会性”诸意识形态问题之辩证;亦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律信仰”诸“宏大叙事”问题之开拓。倘借西洋固有之三大法 学流派而论,则吾国于近二十年中,先侧重于价值呼唤之“价值法学”,后延展至社会实证之“社会法学”。稍加留意,则知此种选择,无可厚非。当此国家大举立法之际,法律之价值取向,规范之成立资源,诚非小事,故法学家之大声疾呼、小心求证理在其 中。即令国家立法大任告一段落,以外在于法律之价值理念、社会事实督促法律之更进、变革,亦殊为必要。
然则法学的此种景况,尚不足以言明何以“根据”法律,即可治国,更不足以说清法律自身有知识在焉。价值呼唤,乃以伦理学影响法律者;资源探求,是借社会学说明法律者。其联手垄断法坛,虽可拓展学子视野,但不免遮蔽法律本身。更要者,其垂注于“宏大叙事”,即便利于法科学子迈向政治家之途,也不利其通达法律家之路。法学训练之宗,法科培养之旨,端在造就法律家,即根据法律而织造秩序者。自此而言,侧重法律方法之规范法学尤为必要。长久以来,我国法界、乃至其法制受规范法学之影响不 可谓不深,不过此种影响,常执于一端,即太过关注法律本质的探求,其既受“宏 大叙 事”思维之引领,亦受意识形态需要之掣肘,故而规范法学应有之法律知识、规范构造 、司法技巧……常被遗忘。是以理论愈彰而行为越乱,法律弥繁而秩序更乏!
吾人以为,规范法学之根本,不在阐明法律本质,乃在揭示法律知识,创造法律方法,构建司法技巧。一国有法律而无法律之知识与方法,无司法之专门技巧,法律唯有装点门面、铺陈摆设而已。而法律之无法落实,不仅陷法律于不信,更令国民、律师、法官无所适从。是以西洋各国,无论奉行判例法律还是尊法成文规定,皆以培养、发展出大气磅礴、严谨缜密之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巧为所任。因此,法学自成一格,卓然而立于学术之林。它并不因携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术语和方法而壮大其声,反之,其自身之学术方法、思维路径、裁判技巧既影响到其他学人,也潜移默化,而 渐成公众思维。
这与我国反差何其巨也!虽然,法学教育在此渐呈显要,以至俨然无法(科)不能立校,学法最为时尚。但在背后,无论法科教师,还是法苑学子,大都缺乏法学知识、方法和 技巧之训练。故法学繁荣,实为虚假现象。如何克服此弊?这等问题,诚然会人言言殊,但在我看来,救此弊者,本在强化
广义上讲,含法学在内的一切学问,皆可谓方法之学。何以有此结论?盖在终极言之,人类认知,只可进于方法之途,而难达致本体之境。本体之澄明,需赖方法之进化。方法之缺席,必致本体之混沌;方法之在场,也未必本体即澄明。故本体之境,最终所需 者为体验、为信仰。尽管如此,但相对言之,人类认知尚有本体性认知与方法性认知之别,这种情形,法学自不例外。法律方法,为法律认知之根本,因法律为一套严谨程式 的逻辑体系,如何将机械之原则、规则演化为活动的秩序?法律自身,无力为之。这诚 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故而,在法律与秩序间,需勾连之具体方法。法律家之使命,即在于连接两者——借法律而构秩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家借法律而构秩序,仅一脑双手,并不足以成就其业。在此之外,还需充实大脑、延长双手之法律方法。可见,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需仰赖法学学人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近三、五年,缘于司法改革及法治秩序构建之吸引,吾国法学正在悄然生变,余称其为“从‘宏大 叙事’到‘微观论证’”之变。其中要者,为法律方法研究之展开。故法律解释、法律 推理、法律论证、法律发现、漏洞补充、先例识别、利益衡量、理由说明等关涉法律方法之词汇,在法学论著、法律家言行中日渐流行、走俏。
鉴乎此,学界尤应关注法律方法之研究,以为我国多元法学之整体推进、法律教育之逐步完善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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