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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2005-10-27 22:45:12 作者:龙卫球 来源:雅典学园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台湾学者陈爱娥博士在极大的耐心和细心的基础上,翻译成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的《法学方法论》第6版(1992年学生版),由五图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为中文书库添加了宝贵的一本域外法学巨著。
  拉伦茨是德国今天最伟大法学家之一。他是民法学界的泰斗,其巨著《民法总论》和《债法总论》等系列著作,代表了德国当代民法学的最高成就的重要部分。但他更是整个德国法学界的思想巨擘,可以这么说,他是承接萨维尼、耶林以来德意志法学思想传统的中坚人物,以德国法学自明之理及方法论进行方式的前锋线上学者的身份,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确立他的这个地位,也使他取得经典作家的美誉的最重要著作,就是他在1960年初版以及之后不断回应学术挑战修订再版的《法学方法论》。
  萨维尼赋予法学体系以历史精神或者“民族精神”,确立了德国法学的宏图。但耶林和荷克(Heck)发现这个所谓“历史”尺度过于抽象和神秘,用利益法学的利益较量之原则进行取代,但是由此也给法学带来了无穷尽的烦恼。既然承认利益或价值判断是法规范制定以及其至实践不可缺少的原则,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说法律制定文本有其合理性并且能够达成预定的规范意义呢?为什么法规范或者法实践不是个人的任意妄为呢?或者不应该是个人的即兴“作品”呢?既如此,法规范有什么意义?法实践有什么可信赖?法治的普遍性岂不是谎言?拉伦茨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下,为减轻法学的烦恼并且确立对法律科学的足够信念而完成这本著作。
  拉伦茨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
  拉伦茨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点,及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是: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或者说成立“循环学上的论证”,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还流转”,并且其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法的这种规范作用,或者说法律相对固定解释的理由,在于:仅仅付诸个人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这些方式,就是通过确定的解释方法以及法的续造方法,立于一些重要步骤,更少遗漏地确定有关法规范的隐含意义或可能扩展的范围,以便能对待判案件作进一步的彻底思考。案件的裁判过程就是在这样基础上的一个思考性的法律适用过程,在确定事实与法律要件的归属关系中,没有真正的涵摄,只有判断的归属,所以,只有思考越深,法规范内涵(静的到动的方面)展现的越透彻,这种归属就越具有可靠性。
  拉伦茨的理论是非常深奥的,可以说,必须反复阅读,才能接近它的思想精髓。从这本书开始,他使人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法学问题虽然本质上是法学方法问题,但是相对客观化之途是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是,拉伦茨在这本书所作的工作是细致的,他对整个法规范实践的客观化过程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作了极为清晰的论证。正是这样细致的论证,才使他的理论保持了合理的价值。所以,这本巨著,当之无愧地代表了今天德国法学思想和法学方法的基本立场。正为如此的学术价值,翻译家陈爱娥博士对这本书的中译出版欢喜不能自抑,引用萨士比亚的诗句说:“我们历尽了千辛万苦,终于在乱麻中采获了这朵鲜花。”

  [2000年12月3日于军都山下,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
  2002-2-23 0:17:58 发表于[雅典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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