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博弈
2005-10-28 22:38:13 作者:王林敏 来源:david700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 引言
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为的是除去过去一年的不愉快,祈求来年吉祥如意。据考证,中国人放烟花爆竹至少有1300多年的历史。人们逢其他节日、婚嫁丧葬,甚至建房上梁、商店工厂开业也要放鞭炮以示庆祝。根据《事物记类》记载,爆竹是中国魏晋时期科学家、机械制造家马钧发明的。自那时,爆竹就开始融入中国百姓的生活,成为中国人驱鬼避邪婚嫁丧葬的庆祝工具,“爆竹声中除旧岁”也就成了中国人的古老习俗[1]。另,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政府网站声称,上栗县是中国鞭炮烟花的发源地。据《唐史》记载:唐贞观19年(公元645年),上栗麻石人氏李畋用爆竹替唐太宗除妖驱邪,使其龙体康复,李畋因此被尊称为“爆竹祖师爷”。[2]即便以后者为准,中国人放鞭炮的历史也有1300多年了。
而到了公元1990年代,这个古老的习俗却在城市中受到了挑战,在城市中禁放烟花爆竹似乎成了当时的一种潮流,整个1990年代,中国有280多个城市加入到了这个行列当中,采取的方式是通过禁放烟花爆竹的政府令来禁止人们燃放烟花爆竹。这种地方政府的禁放令,属于政府规章,通过规定行政处罚,把人们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科以行政处罚,地方政府期望通过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强制性的迫使城市中的人们放弃这一古老习惯。而为了实施这种燃放禁令,各地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动用舆论,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试图从思想上改变人们的观念,甚至于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贬低为“陋习”; 尤其在春节期间,各地都会动用上万甚至于十几万人监督人们;有的地方还发动群众,对举报他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奖励。通过上述种种方式落实禁放令,各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自从禁放令规定在各地相继生效以来,城市中的鞭炮声确实是减少了不少,官方法律对风俗习惯的冲击由此例子可略见一斑。
而从2004年开始,事情发生了变化,国内外很多城市都朝着解除禁放令的方向发展。在国外,禁放烟花爆竹34年的新加坡2004年1月3日起正式解除禁令;国内,多地方政府取消了此项禁令,上海、杭州、青岛等大城市也已开禁,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现在解禁的已达106个[3]。
这种从全面禁放到限制燃放的转变,表面上是一个行政法规的变更,实际反映了官方法律与风俗习惯之间的微妙关系,观察和研究官方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风俗习惯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这多数人的意见又得到了政府的认可,风俗习惯在与官方法律的斗争中,暂时占了上风。同时也是我们认识到,在涉及部分传统风俗习惯领域时,人们的行为不适合于官方法律的调整,只能由风俗习惯来调整,或者说,官方法律不能贸然进入风俗习惯领域,只能渐进式的,风俗习惯的改变不能过立法来强制进行。本文拟从烟花爆竹从禁放到限制燃放的转变来探讨传统风俗习惯所代表的民间法与官方法的这种关系。首先要问的是:什么是民间法?
二、民间法与官方法的界分
我们每年都过春节,俗称过年,但鲜有人问问什么是“年”,为什么要过年?每年的日历中都会规定一天,在这一天前后,几乎所有中国人,都会放下手中的工作以几乎相同的方式度过这几天:吃年夜饭、包饺子、放鞭炮、走亲戚、相互祝福等等。这里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支配着人们,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没有人强制执行,但是,同样很少有人不这么做,而且行为的原因、行为方式、行为内容都很相似,这就是传统风俗习惯的力量。没有人问、也没有人怀疑这种规则是谁定的,违反了它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种规则形成于千百年以前,是前人口耳相传留给我们的。这种规则存在于民间,游离于官方法律控制之外,在官方法律效力所不及的地方控制和支配着人们的生活,这种规则不是法律但是具有与法律相似的功能,我们称之为民间法,称之为“法”,它只是一种隐喻意义上的法[4],之所以认为风俗习惯也是一种行为规则是因为人们通常会按照风俗习惯预定俗成的规矩办事。
关于民间法的界定,有多种说法,本文采用比较简洁的一种,即,所谓民间法,在中国应指既非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又非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认可,但为一定范围的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5]民间法的渊源存在于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风俗习惯的多种渊源之中。[6]由上述界定可知,有关春节的风俗习惯属于民间法的范畴。本文正是立足于上述认识,展开论述。与民间法相对的是所谓官方法,在中国,官方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政府颁布的“禁放令”是地方政府规章。
民间法,如风俗习惯,和官方法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不同领域的民间法与官方法的关系可能不同,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只针对风俗习惯,论述风俗习惯与官方法律的关系。一般而言,风俗习惯存在于民间,得到民间的认可,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内生的秩序,其与法律调整的领域应当是互不干涉的。官方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相反,社会生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间法来完成的,并且,风俗习惯所调整的很多领域,除非出自强烈的政策需要而不能动用官方法来调整,只能由风俗习惯调整。官方法应当尊重风俗习惯,否则,官方法的运行成本会因来自民间的阻力而提高。但是,风俗习惯和官方法律的这种互不干涉关系并非永久不变的。当政府利用夫律手段推行移风易俗的政策时,风俗习惯与官方法律就会产生矛盾。人们在这种矛盾面前必须做出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遵守官方法律所订立的规则,但是这并非绝对的,在个别的情况下,人们会无视法律的规定,而遵守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完成的,没有外在的类似与官方法的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风俗习惯的力量来自于人们的认可,是对传统的服从,“传统是社会经验的累积”[7],不必知之,只要照办即可。人们这样做的原因可能很简单:因为前人是这么做的,同时别人也在这么做。这是教化的结果,人们从小就在这种传统中生活,自然而然的就学会了这一套,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8]。几乎每个中国人,从记事时起就在鞭炮声中度过春节,人们不问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习惯了这种做法。风俗习惯没有官方法的强制力量,所以人们可以违反它而不必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利后果可能只是一种心理上的暗示,例如放鞭炮是为了图喜庆、吉祥,在春节不放鞭炮,可能就会有这方面的心理损失。
人们不仅自觉地遵守风俗习惯,还会自觉地维护风俗习惯,这是因为风俗习惯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春节。人们不违反法律可能一辈子都不会与某些法律发生关系,但是作为普通人与风俗习惯不发生关系的却很少,人们可能就生活在习惯中。风俗习惯的传承依靠的就是人们的这种维护,比如春节放鞭炮,人们不遵守政府的行政法规,宁愿被处罚也要遵循这种传统风俗,而且给自己找出种种理由,甚至提出方标刨食春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保护春节文化是保护传统习俗的一部分。当人们自觉地维护风俗习惯时,与之相抵触地法律法规便失去了立足之地,成为无本之木。地方政府的禁放令就属于这种情况,人们无视禁放令的存在,我行我素,各地方的禁放令形同虚设。于是禁放令解除,由禁止燃放鞭炮转向限制燃放,这实际上是风俗习惯的胜利。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变呢?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各地禁放令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力。
三、禁放令的实效考察
官方法律能够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这是毫无疑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府规章出台后,的确有很多人放弃了燃放烟花爆竹的念头,据说北京市1994年春节期间没有听到爆竹声[9]。官方法律改变人们行为是通过改变人们的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实现的。大体上可以分三种情况来来考察人们行为的改变。第一类人本来反对或者厌恶烟花爆竹,禁放以前,过年没有办法,只好随大流[10],所以放鞭炮,禁放令正好适应他们的需求;第二类人放与不放无所谓,放鞭炮图个喜庆、不放也不觉少了什么,禁放令的颁布对他们而言只是让他们失去了选择随大流的机会;第三类人不同,禁放令对他们是个约束,他们不放鞭炮只是由于害怕行政处罚。因此,我们说官方法律改变人们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第三类人而言,第三类人春节不放鞭炮会觉得过年少了很多乐趣,传统的影响在这部分人身上根深蒂固。短期来看,官方法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这部分人身上,约束的也是这部分人。在这部分人身上,官方法律和风俗习惯同时发生效力,并且要求是相反的:传统习惯支配着他们按传统的做法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而官方法律则禁止他们这样做。因此,这部分人必须有所取舍。
但是,这第三类人并非自觉地放弃、选择改变的。官方法律并非自动约束人行为的,其强制机制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其实施需要人力、物力,也就是说,禁放令并没得到人们普遍、自觉的遵守。各地政府为了实施禁放令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北京每年要动用10多万人。人们正是在这种准高压下不得不忍痛割爱,选择别的方式,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禁放令并没有深入人心。如果禁放令深入人心、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同的话,根本不需要动员如此大的社会力量。和平时期的法律实施的社会成本如此昂贵,本身很说明问题,这可以通过比较来说明。例如,交通规则的遵守,纯粹是依靠人们的自觉,处罚措施备而不用,只有当人违反交通规则时,才会激活。没有看到有10几万人看守着道路,盯着人们不要违反交通规则。恐怕找不出几个法规像禁放令这样需要强制人们遵守,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
一般的法规的强制力是事后的强制,只有被违反时才能体现出来,而禁放令的强制力则表现为事前强制。也就是说,人们连违反它的机会都没有,这只能说明这个法规本身有问题,没有民意基础,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制定的该项法规严重脱离实际。这种法规没有事前强制的支持,不可能长期的存在下去。
再来分析被迫放弃燃放行为的那部分人。有的确实是不放了,还省了一笔钱;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受传统风俗习惯的驱使,认为过年不放鞭炮就不叫过年,所以他们依然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燃放鞭炮,只是转移了场所,转变了方式。禁放令并不是一般的、全面的禁止人们燃放烟花爆竹,只是在城市里禁止,所以,很多人跑到了农村去放鞭炮,也有些人。这些人照样可以满足自己的愿望,但是成本高了一些,感觉也不如在家里放鞭炮、过年。还有部分人根本无视禁放令的存在,禁止归禁止,这些人依然我行我素,受行政处罚也在所不惜。禁放令对这部分人而言,具有真正的效力,但是这种效力要经受时间的检验。因为法律的效力是指向未来的,不单纯是开始颁布时的几年。当实施禁放令的力度稍有松动,城市里的除夕之夜烟花又照旧腾空、爆竹声又准时响起,传统习惯又回到了原来的岗位,重新取得了支配权。
城市里的鞭炮声少了过年的味儿也淡了,这是谁也否定不了的。人的观念也会改变,传统习俗始终诱惑着一部分人们,有些人开始怀念过去的感觉。而一个更大的旗帜被扛了出来:保护民俗文化![11]春节文化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中国人除了春节以外,共同民族风俗很少了。支持解禁的人们找到了如此重要的一个话题,舆论开始转变。另外,每年各地政府逢春节、中秋、国庆也会大量的放礼花以示庆祝,这是典型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什么道理呢?政府放的烟花没有污染、不是浪费?政府可以放,百姓为什么不可以?这就更加给了很多人以暗示,于是支持解禁的人们开始是打游击、后来则是公开的放起鞭炮来,中国有句古话:法不责众。放鞭炮的人越来越多时,法规的实施就越来越难。
这就形成了一种循环:禁放令依旧但形同虚设,老百姓则以行动向其挑战。春节期间,据说北京动员了10几万人查违禁燃放现象,但还是在鞭炮声不断。这形成了对禁放令的挑战与嘲弄:在法不责众中法律形同虚设,这种嘲弄是风俗习惯对官方法律的嘲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的话,就意味着法律的废弃,说明地方政府的禁放令本身存在问题,“禁放”是一项根本不可能长期实行的规定。而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个严重脱离实际的规定还能在某些地方一直存在。这个问题的后果是非常严重,法律规定可遵守也可不遵守,官方法律的尊严何在?
正因如此,许多地方政府开始转变立法,从全面禁放向限制燃放发展。而这种现象的背后,则蕴含着支持解禁者和反对解禁者的观念的冲突,以及风俗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的斗争。
四、由全面禁放到限制燃放——支持者与反对者的理由
现实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肯定会形成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从而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在解除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令这一事件中,实际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如果根据支持解禁和反对解禁,那么可以把一个城市的全体市民分为两部分:支持解禁者和反对解禁者。支持解禁者就是遵守风俗习惯即风俗习惯效力所及的人们,反对解禁者时风俗习惯所不能约束的,并且主张抛弃这种习俗的人们。两者之间存在观念和利益的碰撞。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很关键,两种意见都要争取政府的支持,政府令即在两种意见之间摇摆。利益冲突是客观的,问题在于如何平衡不同意见者之间的利益。这是个难题,但政府作为解题者却得权衡利弊,给出方案。最初的解决方案即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禁止人们在城市中燃放烟花爆竹,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的理由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这样?有这种必要么?这是人们在反思这个事件的时候不禁要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是支持解禁者和反对解禁者的分歧所在,也是支持解禁者遵循风俗习惯而无视官方法律的原因。
反对解禁者的理由中,提到鞭炮危险、甚至危害人们生活的占大多数。燃放烟花爆竹对百姓的生命财产是个危害,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直接、间接损失不在少数,威胁到他人、造成大量意外伤害。每年春节过后,媒体上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报道都离不开火灾、人员伤亡等。我们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来说明燃放烟花爆竹与火灾和人员伤亡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个事实是很明显的:放鞭炮确实可能引起火灾和人员伤亡。问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么?
污染环境是另一大理由[12]。关于空气污染,放完鞭炮后,空气里到处充满了火药味,有的人甚至从化学反应的角度来给予科学论证,说是烟花爆竹的释放物能够严重污染空气,;声音污染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鞭炮,用分贝来衡量的话,都到了噪音污染的标准。用震耳欲聋来形容放鞭炮时产生的噪音一点都不过分;放鞭炮后街道上到处都是纸屑,产生的碎纸屑据说是给环卫工人造成了很大负担(秋天树叶落的满地时,是不是要把街上的树都砍光?)。一些环保主义者尖锐地提出了“爆竹声就是伐木声”的观点,因为造纸的原料用木头,所以人们用投入产出比可以倒推出每年放烟花爆竹所耗费的木材,以至于有些敏感的人听到了爆竹声就像听到了伐木声。这的确给人们思考燃放烟花爆竹提供了新视角,但是按照这种思维方式以及事物普遍联的观点,人们能做的事情就不多了。由上面的噪音污染,人们会联想到免骚扰权,这项权利在美国已经确立百余年。但在中国人们还没有享有这项权利。虽如此,人们还是有要求安静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年三十晚上的鞭炮声,使人们连电视里播放的春节联欢晚会的声音都听不到,但在风俗习惯面前,这项权利请求的呼声显得似乎很微弱。
“旧风俗”浪费钱,也是很有说服力的一个理由。人们可以拿出具体地数据来说明每个家庭每年的在这方面的花费金额,而有的家庭在这方面的花费数额确实惊人。浪费有很多种,但这种浪费很独特,噼里啪啦一阵噪音过后,除却烟雾弥漫、满地纸屑以外,人们似乎没有得到什么,钞票却会少很多。
但是,这些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并不能从上述理由中顺理成章的推导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必然结论。把偶发的火灾、意外的伤害等,定性为燃放烟花之一风俗习惯的必然结果,有些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反过来推论,大多数人放鞭炮并无危险、也无火灾发生,按照上面的逻辑,即可得出结论:放鞭炮无任何危险。当然,分析问题绝对不能如此简单推理,但是有些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同时,所有这些理由都没有影响支持解禁的人们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热衷,禁放令只不过把他们从禁放区赶到了非禁放区,从城市赶到了农村,从公开转向了打游击。
城市生活不同于农村,居住空间立体化,高度密集化,人们的行为影响邻居的可能性增大。禁放烟花爆竹以前,很多人就在楼顶上放鞭炮,有些人直接把鞭炮伸出自家窗外就放,任何人、包括燃放者自己也不会认可这种行为。即使没有法律约束,但从道德方面,也可以给这种行为定性。毫无疑问,人在自己快乐的时候应该体谅别人,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影响。在加油站、树林草坪等区域附近放鞭炮有很大危险,易引发火灾,除此之外,有很多安全的地方例如广场、街上,在这些地方放鞭炮,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通过对禁放地点作因地制宜的安排,这方面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人们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们须为自己行为负责,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所谓不证自明。放鞭炮会引起意外伤害,这是毫无疑问的经验事实。问题是,受伤害的是些什么人?是放鞭炮的人本身还是他人?如果是放鞭炮者本身,那么他需要别人为他承担责任么?尽管这种责任是间接的,但是因为一个人偶然受到了伤害,就剥夺其他所有人的权利,这从道理上似乎说不过去。如果受到伤害的人是燃放者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民法侵权原理,燃放者也会付出代价,因为此人的原因株连到其他人不得放鞭炮,其他人会服气么?
鞭炮造成的危害只是客观结果,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产生上述危害的原因。凡是被炸伤的、引发火灾的,几乎全是“操作不当”的结果。有人为了寻求刺激,用手拿着放,这样的人不被炸伤只是侥幸;在楼顶上放鞭炮也是一例,这样很难保证楼下居民的安全。如果分析一下这种原因,也许得出来的结论会更全面、更理性一些。上述行为应当在劝诫、禁止之列,在街上或者某些空地上,把鞭炮挂在树枝上,一般不会伤着人。这种正常的燃放行为,不应被禁止。
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纸屑污染相对于来讲只是暂时性的,不会是长期的、持续的,较集中的就是春节期间。单说这种污染很严重恐怕有点牵强,其政策性倾向要大于说理的成分。 就浪费而言,人们花的是自己的钱,花多花少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似乎与别人无关。据一些极端的例子证明自己的论点并没有说服力,有人花很多钱放鞭炮,但是也有人花费很少。
还有,就农村和城市比较,除了居住空间的立体化以外,放鞭炮的危险程度一点都不小:易引发火灾或意外伤害、空气和噪音污染、农民比城里人总体上生活更困难更不应该把钱浪费在这种“陋习”上。为什么农村可以放鞭炮而在城市里就不可以了呢?
综合以上分析,除了在楼房上放鞭炮和危险区域外,反对解禁者的其他的理由都不很充分。但是支持解禁者却有其他一些理由。
用类比的方式来推理是有很说服力的。有人举汽车为例,汽车与鞭炮很相似,车祸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乃至死亡屡见不鲜,汽车尾气的污染、汽车喇叭的噪音污染也很严重,汽车已经成为城市的一大污染源,为什么不禁止人们对汽车的消费呢?这个例子可能不恰当,但是吸烟有害健康是人尽皆知,吸烟造成的浪费更是惊人,政府为什么不禁止人们吸烟呢?社会中有许多类似的事情,是无法一禁了之的,燃放烟花爆竹只是其中一例。这样一类比,道理就很明显了,很多东西都在禁止之列,社会就乱套了。
另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保护民俗文化,从风俗习惯的保护角度反对禁放,这实在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支持解禁者抱怨说,现在春节的节味淡了,原因就在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很多人为了寻找年味,甚至跑到农村去过年。因为在春节及节日期间鸣放鞭炮,预示着吉祥、和平,寄托了百姓的美好愿望。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独特的表达方式,在人们庆祝国泰民安、凯旋而归、祛病除邪时,鞭炮始终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历朝历代从未见哪个朝代禁放烟花爆竹,现在突然遭到禁止,但人们仍然念念不忘。因为很多人觉得春节不放烟花爆竹,没有了祈福、祥和和火爆的节日气氛,过年变得索然无味了。传承千年的民俗文化,理应得到保护。保护春节文化,就应该允许人们保留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反对解禁者的理由归根结底就是一条:安全,这一点无可厚非。安全至关重要,对每一个人都有极高的价值,也是整个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保证安全不能采取简单禁止的手段,而应当在尊重民俗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创造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环境。
讨论了支持解禁者和反对解禁者的理由,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简单禁止的方式过于武断,现实中也有很多人无视地方政府的规定,为了寻找过年的感觉,不惜被罚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使部分人在得到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的同时另部分人却因此而失去了一种自由。这样做有必要么?符合人们经常求诸的理性么?现实似乎可以回答这问题,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转变。很多城市的禁放令从全面禁放转向了限制燃放。发生这种转变的深层原因何在?
五、从全面禁放到限制燃放——两种观念和利益的冲突
让我们先假定,反对解禁者所罗列的诸般理由都能成立,但是由这些理由就能够很充分的推导出“必须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这个结论么?这些理由只能说明问题的一个方面,即燃放烟花爆竹这种传统风俗习惯存在着某种危害,但是这种危害并不能成为禁止人们从事这项活动的理由,只能给人们的选择提供一个参考标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从事某项活动,产生的负面作用由谁来承担?还有,一部分人的决定能否影响另外一部分人的行为?
行为有两种: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后果也有两类:可看见的和看不见的。即便是在禁放令颁布前,市民当中也有放鞭炮很少、甚至于不放的。按照风俗习惯放鞭炮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不放鞭炮就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放鞭炮所产生的影响是可见的、具体的,而官方法律禁放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见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很多人知道放鞭炮有危险,所以就不放或尽量少放,但是有些人却不在乎,因为对这些人而言,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可供参考的标准,例如过年的感觉。对于放鞭炮所产生的结果是可以看得见听得到的,一部分人所为、由所有的人来承担,但是有的人愿意承担,有的人则不愿意,有的人反映强烈、有的人则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禁止放鞭炮所产生的失落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是一部分人的意见,但是所有人承担后果,有的人愿意、有的人不愿承担这种后果。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并不强迫人们遵守,人们是否遵守这项民间法规则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燃放烟花爆竹是公民的一项自由,市民们行使的方式不同而已。人们需要的是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们可以不行使某项权利,但是不能被剥夺这种权利。如果这个命题有人怀疑的话,讨论就没有意义了。但是,"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13]。 以这个前提出发,反对解禁者的理由就显得力度不够了。
反对解禁的人有时提出这个问题:不同意放爆竹的人怎么办?这个问题答案或许只能是:不同意放爆竹的可以不放。因为,人们只能选择自己的行为,而不能选择别人的行为,更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而不放鞭炮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消极的行为方式相对的处于劣势。支持解禁着有遵循风俗习惯的自由,反对解禁者有不遵循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个难题只能抛给政府解决,因为禁放令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在这之前,只存在是否禁放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解禁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这就转向了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的考察。
政府的禁放令有合理依据么?地方政府的倾向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至关重要,但是决策的依据是什么?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利益是平等的,不存在多数派和少数派孰轻孰重的问题,二者之间的取舍的依据,并不是哪一方面更重要;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要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不能简单的否定对方的利益,也不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至对方于不顾。同样,政府也要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在考虑多数人的意见的同时,不能否定少数人的利益。可以说,政府无论倾向于哪一方都是可以被合理怀疑的。平等利益之间的只能是依靠民主程序。政府可能利用高于两者之间的社会利益来进行取舍,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利益也是存在争论的。安全是一个价值追求,保护民俗也是呼声很高,两者都很重要。
同样道理,吸烟所能够导致的危害也很大,但是政府能够禁止人们吸烟么?显然不能,因为这是人们的自由。特别是在吸烟这个问题上的争论绝不亚于燃放烟花爆竹。政府在这些问题上不宜干预过多,因为没有明显高于群体利益的国家利益。计划生育就不同,针对传统的“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政府提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作为理由,在我国,这二者被认为高于个人利益,政府在这种理由下,就有了更大的行动空间。两种情形下政府决策的选择是不同的,在不存在更高的社会利益的条件下,政府只能顺应"民意",这个民意不可能是所有人的意见,只能是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怎么办呢?
这涉及到容忍的义务。社会需要宽容,这种宽容是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宽容,是在民主程序之后的一个保障,缺少容忍和宽容,任何社会都不会有最终的解决方案,如果有,就是暴力。在经过民主程序表决以后,多数人的意见生效后,少数人只有无条件服从。从而上面那个问题:"不同意放爆竹的人怎么办?"的答案可以更改为:容忍。政府能做的是,确定规范化标准、普及安全知识,规范燃放者行为,也就是同传统风俗习惯共同调节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取而代之。而支持解禁的人所能做的是尽量不要让这个传统风俗再度成为众矢之的,要理解反对意见,规范自己的行为。
* 王林敏 男(1974—)山东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1]参见 曹作波《鞭炮警示录》载 山东消防杂志 1992年第5期
[2]参见 萍乡市政府网站http://www.pingxiang.gov.cn/pxsl/tscy/tscy.htm
[3]参见 商丘报业网《燃放烟花爆竹:282个禁放城市106个有限开禁》http://www.sqrb.com.cn/gb/misc/2005-02/17/content_277207.htm
[4] 参见奥斯丁 著 刘星 译 《法理学的范围》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一版 第3页。
[5] 参见 谭岳奇 《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忆》载 谢晖、陈金钊 主持 《民间法》第一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 第31页。关于民间法的界定,详细参见《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诸文章
[6]参见 谭岳奇 《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忆》载 谢晖、陈金钊 主持 《民间法》第一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 第33页。
[7] 参见 费孝通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50页。
[8] 参见 费孝通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10页
[10] 这是风俗习惯作为民间法支配人们行为的典型表现。
[11] 保护民俗文化的呼声很高,这方面的文章非常多,(例如,《文化的“价格”与“价值”》载 东方艺术 1996年底一期;又,新浪网的一篇文章标题为《从爆竹解禁看民俗文化的保护》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2515/11311/1021625.html,)这个话题成为支持解除禁放令的一个主要理由,极易唤起民族情绪。
[12] 对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的分析 参见 孙作平 张健学 《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载 《环境保护科学》1995年第二期
[13]参见 [德]康德 著 沈叔平 译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译者序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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