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司法公正
2005-10-30 12:48:06 作者:余剑 来源:法律教育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研究、制定、适用、解释法律过程中,运用的各种专门方法的泛称,是把一些法律学或法律职业中所特有的体系、逻辑、方法、观念、制度、规则等集中在一起,为法律职业理解、实施和适用法律提供一系列动态指导。掌握和运用法律方法不仅是法官职业区别于其他非法律职业的根本标志,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力保证。由于法院长期忽视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践,没有认识到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职业的重要性,许多法官都缺乏对法律方法的认识,未能在审判中自觉运用和掌握必要的法律方法,从而使得许多案件不能得出公正的裁判结论,有的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缺乏合理性论证,使当事人无法理性地接受裁决,从而直接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
从实践来看,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合理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官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法律推理的方法作出裁判结论,否则就会让当事人产生法官恣意擅断的印象,难以让败诉方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予以信服。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一些法官没有掌握和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同时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而进行上诉、申诉,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如某案中原告为证明曾在被告处集资,并提供了证实被告原负责人(已病故)出具的收据,该收据经鉴定确认了其真实性,而被告否认集资事实,并提出该集资事实存在几处疑点。处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虽经鉴定确认,但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而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集资事实尚存在疑点,因此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这一判决就没有体现一种对争议事实认定上的法律推理方法,其逻辑方式是经验式的、主观的,从而难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现裁判的公正性。该案的处理如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应当是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经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此时被告如否认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则证明责任应转移到被告方,而该案中被告虽提出集资事实存在疑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原告的主张。运用这种推理方法,就应当得出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的结论。这一结论无疑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不能灵活地解释或发现法律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适用方法,或者说法律解释方法。在成文法国家里,法律是反映事物和行为的共性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将法律适用于个案,使个案的处理真正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阐释,以求得个案的公正。由此可见,司法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机械操作过程,而是一种要求高度智慧和高度技能的活动,法官不仅要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还要善于发现法律,创造法律,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理性和公正。而我们一些法官尚不具备在个案中运用法律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机械执法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某案中原被告双方为被告方进行绿化建设而签订了树木种植合同,树木种植后被告以原告所种树木不符合约定的胸径和分岔数为由拒付工程款。处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方构成根本违约,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恢复原状,即要求原告限期将已种植的树木挖走。该案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姑且不论,单从法官判决的处理结果来看,完全是机械执法,法律确实规定解除合同后可以判决恢复原状,但在个案中必须要考虑合同的性质,对于已付出的劳务或恢复原状会根本损坏物的经济价值的合同,其解除后就不宜以恢复原状处理,这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方法显然有损于司法公正,难以使当事人接受判决。又如某案中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诉因向法院起诉,处理该案的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故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以不告不理原则为由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予处理。这就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机械理解,法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当是对当事人未起诉的事实不予审理,而该案中当事人虽以错误诉因起诉,但法院确定正确诉因后,仍然要对事实进行审理。由此可见,法官机械执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实践来看,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合理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官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法律推理的方法作出裁判结论,否则就会让当事人产生法官恣意擅断的印象,难以让败诉方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予以信服。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一些法官没有掌握和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同时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而进行上诉、申诉,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如某案中原告为证明曾在被告处集资,并提供了证实被告原负责人(已病故)出具的收据,该收据经鉴定确认了其真实性,而被告否认集资事实,并提出该集资事实存在几处疑点。处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虽经鉴定确认,但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而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集资事实尚存在疑点,因此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这一判决就没有体现一种对争议事实认定上的法律推理方法,其逻辑方式是经验式的、主观的,从而难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现裁判的公正性。该案的处理如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方法,应当是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经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此时被告如否认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则证明责任应转移到被告方,而该案中被告虽提出集资事实存在疑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原告的主张。运用这种推理方法,就应当得出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的结论。这一结论无疑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不能灵活地解释或发现法律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适用方法,或者说法律解释方法。在成文法国家里,法律是反映事物和行为的共性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将法律适用于个案,使个案的处理真正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阐释,以求得个案的公正。由此可见,司法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机械操作过程,而是一种要求高度智慧和高度技能的活动,法官不仅要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还要善于发现法律,创造法律,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理性和公正。而我们一些法官尚不具备在个案中运用法律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机械执法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某案中原被告双方为被告方进行绿化建设而签订了树木种植合同,树木种植后被告以原告所种树木不符合约定的胸径和分岔数为由拒付工程款。处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方构成根本违约,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恢复原状,即要求原告限期将已种植的树木挖走。该案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姑且不论,单从法官判决的处理结果来看,完全是机械执法,法律确实规定解除合同后可以判决恢复原状,但在个案中必须要考虑合同的性质,对于已付出的劳务或恢复原状会根本损坏物的经济价值的合同,其解除后就不宜以恢复原状处理,这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方法显然有损于司法公正,难以使当事人接受判决。又如某案中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诉因向法院起诉,处理该案的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故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以不告不理原则为由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予处理。这就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机械理解,法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当是对当事人未起诉的事实不予审理,而该案中当事人虽以错误诉因起诉,但法院确定正确诉因后,仍然要对事实进行审理。由此可见,法官机械执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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