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法治之“重”与法律方法

2005-10-30 13:59:42 作者:葛洪义 陈年冰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引导人们学会法律的思维方式,引导人们解读法律的“理”,显然是更深层次的普法内容。

 

    经过多年的努力,当我们仔细审视我们这些年的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发现一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我们已经唤醒了更多人的法律意识,但是人们对法律理念的认识却是如此的苍白,引导人们学会法律的思维方式,引导人们解读法律的“理”,来抑制可能出现的激情公审,显然是更深层次的普法的内容。

  多年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由于法治主要是约束公共权力的,因此,阻力也是来自于此,来自于自身利益面临威胁的政府权力。但是,仅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和案件看,其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事实上,被视为法治的重要社会基础和合法性基础的社会公众,已经表现出一种似乎无力承受法治之“重”的集体情绪。

  2001年10月11日,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张学英诉蒋伦芳一案(也即著名的“二奶案”)中公开依据“社会公德”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时,旁听群众发出了一片掌声。由于道德感和同情心而引发的人们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判断还有很多,如,发生在2003年的科学家激情杀妻、数百名同情者上书请求免死案;以及同年发生的、曾经引起职场女性广泛同情、以致社会舆论一边倒的著名的京城“性骚扰”案,在这些曾让人们普遍关注、关心,又引起了无穷的情理与法理的争论的案件中,往往是人们的道德评判和情绪化的言辞更能打动人心,而理性的声音常常成为笑柄,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怀疑,一些坚持事实和法律的法官、律师、专家和当事人不得不背负着人们不理解的目光。但是当事件渐渐平息后,当人们站在更大的背景下的时候,当人们有足够的信息来了解真相的时候,当人们的情绪趋于平静的时候,人们也会发现,当初被呈现出的“事实”有的并非事实,当初被认为正确的判断其实并非无可质疑,例如受到欢迎的泸州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依据道德而非法律做出的,“性骚扰”案中也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骚扰了原告。诸如此类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例如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就四川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所谓的“制假人反告打假人”案件对法院的批评,河南郑州市发生的“张金柱案”,等等。对这些案件和事件,现在人们当然有理由问:为什么我们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为什么我们不能等到事件事实依法查清之后再表达和宣泄自己的感情与情绪?为什么一旦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问题,法律人似乎上上下下都不“讨好”?如果长此以往,法治何以可能?

  问题的症结在于:法治并不是像制定几个规则,然后由官方机构加以强制执行这么简单。事实上,法治主要是用
法律方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立法律话语的权威和霸权,以取代其它的(权力话语、道德话语、宗教话语等)话语霸权。在一个凭借说理维系社会团结的秩序之中,“理”以什么为根据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文化中并不缺乏说理机制,古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见“理”之于中国古人的重要意义;我们所缺乏的不过是法治的传统,根本上也就是缺乏依法说理的机制。依法说理的首要条件就是平等、公开地表达道理,由于人具有一种潜在地以势压人的欲望和本能,因此,需要运用法律建立一个强制人们依法说理的制度,这就是法律程序的设置目的,法律方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制度中。可见,只有按照法律程序依据法律方法解决问题,才能建立起法律的话语权威,否则,法治之于我们,始终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法治之“重”首先就在于此,法治之“难”也在于此。社会公众难以接受法治,实际上,就是没有接受法律的道理或者依法讲理的模式。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寻找原因,例如,传统文化留给我们一个沉重的包袱;阶级斗争为纲造就了我们习惯于发动群众以及群众习惯被发动起来投身于运动式的解决问题机制;等等。但是,我们认为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的法律制度本身说理能力不强,法律人自己还没有完全学会如何用
法律方法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的司法判决书,假如我们的判决书说理更充分一些,有关一些法律事实和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表述得更详细、也更坦诚一些,对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解释得更具体一些,那么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就会更深入一些,对法律理念、法律方法的认识也就会更清醒一些。我们不相信,一个有着悠久的说理历史的民族,会真的无法接受一个使其能够充分说理的制度!

  我们的结论是:法治之“重”不仅需要通过进一步地改革司法制度加以缓解,需要加强法治教育,而且需要法律人自己切实能够认真地看待法治。孟德斯鸠说,法官是法律的嘴,这不仅是说法官必须执行法律,而且也是说,法律是什么,最终是由法官嘴里说出来的内容为准,所以,法官以及一切法律人都需要认真对待自己在职业场景中所说的,管住自己的嘴,真正为自己的话负责。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