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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2005-10-30 14:03:45 作者:张骐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 我国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过于简单,不注重说理,往往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 运用法律推理来建立新的判例法制度,做到同样案件同样判决,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形式公正为重点。形式公正,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严格、一贯和不偏不倚的执行。司法公正当然不能无视实质公正的要求,但是因为社会的实质公正涉及社会资源、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所以它应当主要通过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以立宪和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从社会分工来讲,司法的任务就是在立法机关确定了基本的实质公正之后,严格依法办事,在实现形式公正的过程中实现实质公正。因此可以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形式公正。同样案件同样审理,是形式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建立新的判例法制度,既是形式公正的保证,也是实质公正的条件,因而是当前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美国学者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前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所以法律推理的一般方式是形式逻辑的推理,例如演绎推理;后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要求法官依法办案,在这种情况下的推理方式一般为辩证推理,就是对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推理。 

  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它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该规则的正确含义是什么?”“该规则的法律效力是否正当?”“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等。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二)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这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要求,同时也是形式公正的要求,即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依照法律、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它的目标是为法律规范及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 

  由于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或者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与魅力,或者依靠传统社会的道德与习俗,而不需要追求合理性、特别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法治社会,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即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是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的必由之路。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司法腐败”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抑制乃到消除“司法腐败”?人大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督导员制”、“审判纪律处分”等都是一些有益的方法。但是,怎么样将上述方法与司法独立协调起来,何避免对法官这种特殊职业群体的行政化管理,则是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复杂问题。法治社会的实现要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努力。有学者思维模式比制度模式更重要。通过长期的、各种形式法律教育,法律职业者运用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形成一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这对在法律职业内部弘扬正气、公正司法、公正执业,具有更为长远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制作具有约束作用的判例体系的理论武器,而通过先例约束法院和法官,使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上级法院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就是在司法职业内部建立了一种自律机制,这是在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同时又是讲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能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 

  (三) 

  在当代中国,在司法工作中开展法律推理是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司法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 

  一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由最高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汇编。不少中国学者认为,判例在中国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毋庸讳言,中国的法律渊源是以制定法为主的。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中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发挥判例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作用,学习并借鉴判例法国家发展法律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上以制定法为主的欧洲大陆的国家,法官通过判例创制法律已成为事实;判例法以及与其表理相连的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使得在适应社会生活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选刊案例,但是它没有起到某种判例法的作用。这些案例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这就很难做到同案同判,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或者在有条件的省市法院先行试点,改进判决书制作风格,在判决书中适当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判决书过于简单,为司法专横打开了方便之门,至少反映了法院或法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讲理。这样做的结果,限制了法院和法官在法律发展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和积极性,使得法院和法官无需综合使用多种推理方法在错综复杂的案情面前甚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同时,不利于当事人理解法院的司法决定并执行判决,当然也不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 

  三是大力开展法律推理的研究和教学。为了深入、有效地研究法律推理,应当综合使用多种研究方法。比如,经验研究的方法。就是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发现研究、解决问题的经验材料并在实践中验证研究结论。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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