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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三个荷兰最近的人命案判决结果

2005-10-31 01:11:24 作者:刘仁文 来源:中国法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最近,国内有媒体发来电子邮件约稿,想让我谈谈农民工王斌余讨薪未成愤而杀死数人一审被判死刑的看法。我上网浏览之后,觉得太多的话无法在一篇千字小文中表达,于是干脆换一角度,介绍三个最近荷兰法院的人命案判决结果,或许能给国人以某些思考。
    
  第一个是7月26日阿姆斯特丹法院判处去年谋杀拍摄伊斯兰批判影片的著名导演特奥.凡高的凶手伯利耶终身监禁。凶手是一名穆斯林移民,他作案手段残忍,不仅向受害者连射数枪,之后还割断其喉管,并射伤赶到现场的警官,他称这是对特奥.凡高亵渎伊斯兰的正义复仇。最可恨的是,这家伙在法庭上还公然对死者的母亲说:"我一点都感受不到你的痛苦。"还表示,他要是被警官射死,要比现在活着更有意义,因为那样他就成了一名光荣的殉道者了。可以设想,这样的犯罪分子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不过,在荷兰,就象在所有的西欧国家一样,早就废除了死刑,因此刑法上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终身监禁了。由于人们已习惯于接受终身监禁乃这个国家对最恶劣的犯罪分子的惩罚,因此法官给出的这一判决并没有引起死者家属和社会的异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生后,凶手的恶行确实激起了民愤,许多群众走向街头,表达对死者的哀悼,抗议对言论自由的破坏,却并没有要求严惩凶手的口号。激情过后,许多荷兰人开始反思,为什么会出现伯利耶这样的极端分子?在法院判处凶手终身监禁后,有人还发表文章指出:法庭的判决无法解决文化冲突等社会缺陷,它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第二个案件是这样的:2000年6月,一个10岁的小孩被人残忍杀害,当时震惊全荷兰。很快,一个叫希兹的嫌疑犯被抓获,随后他被定罪,并被判处18年监禁和一个不确定的改造期(18年监禁是指对他过去所犯罪行的惩罚,而不确定的改造期是指直到有一天,有关的专家小组认为他已被改造好,回归社会不再对周围构成威胁)。但4年之后,真正的凶手维克被抓获,他在谋杀了那个小孩之后,又犯下别的两桩罪,因此被判处20年监禁和一个不确定的改造期。希兹随后被立即释放并得到了国家赔偿。此案直到最近才披露,它正在引发一系列的严厉批评和热烈讨论。令我深思的是,希兹如果在中国被定此罪,很可能已命归黄泉,果真那样,则即便发现错案,也无法挽回。
    
  第三个案子是有关我们中国人的:一对东北夫妇下岗后以商务考察的名义先后来到荷兰,从此非法滞留在这里打黑工。妻子先过来,并在这边与另一男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丈夫过来后,听到风言风语,又几经打听,确信无疑,于是约二人来家商谈,但那男子刚好有事,没有来,于是在激烈争吵中将妻子杀掉。此案最后法官判处被告人6年监禁,轻判的理由包括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属激情犯罪等。有意思的是,听他老乡说,此君在服刑期间,每个周末还可以请假回来与他们搓麻将呢,谈及里边的服刑生活,一点都不苦,不仅伙食不错,还每月发点零花钱供他们打电话用,至于劳动,也就是扎花之类,活不多,看守有时还有意识地让他们干慢点,因为担心他们很快将活干完又多事。 

  (作者为国际刑事法院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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