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法学认识论 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2005-11-01 21:55:49 作者:杨仁寿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吾人认识一种事物,有无认识之客观性,可自二角度观之,其一可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另一则自认识之结果观察其客观性。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主体”认识一种事物时,自觉能摒弃自我,秉持无私无我之原则,客观平正,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固足曰认识主体具有客观性,然欲臻此境界,非透过深湛的道德修持,成就其高度的理性不为功,此在道德层面,或有其可能,惟在实际上则根本无此可能,概自以为公正无私之人,辄怀有偏见。从心理之角度言之,人之有偏见,往往深坦心底,无从自觉也;而自知识社会学之角度言,人之知识,亦难免受其所处环境以及背景之影响,欲期其“客体化”,无我无相,亦强其所难。然无可讳言,认识者个人,尽可能将自己客体化,反复反省,自我寻觅,压抑偏见,并加矫正,在某限度内尚难谓无益,但期以此种克己反省的功夫,摒除私见,犹若身陷泥沼者,自提其发,而期自泥沼中脱困也。
其次自认识结果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之客观性,既系认识结果之真理性。真理苟普遍为大家承认,认识之客观性,虽可能成立。然何为真理,言人人殊,殊难遽下定言,或谓现实的忠实反映者,或谓与过去之知识科协调整合者,或以实用主义为依归,能依命题将认识结果行为获致令人满意之结果者,不一而足。碧海纯一曾举三例言之。
其一,“三角形三内角的和等于180度”。此以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即可证明之,(图既说明略)此项证明,以一定的前提(欧几里得定理群),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即可获得推论,故其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二,“富士山的高度是海拔3776公尺”,此以三角测量或其他方法,即可测量,其结果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三,“;流经导体电流之强度,与两端电压成正比”,此亦可以电流计、电压计实地加以测定(欧姆定律),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就以上三例言之,第一例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证明,第二三利则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解决。本此以论,认识之客观性,与其谓认识结果之客观性,毋宁认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为愈。
要之,欲使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需用以下两种方法,始能获致。
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亦即逻辑分析的方法。只需以同样推论之前提出发,依据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之,均可获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数学、几何学、形式科学等,均属此类学问。
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亦即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经验科学殆皆依此方法维持其客观性,所谓“经验”衡需透过吾人之感官加以观察认知,或量的感觉察知,如大小、长短、冷暖等,或“质”的感觉,如香、臭、酸、辣等是。唯一般而言,量的观察方法衡具客观,不易引起争论,在经验科学多以此法为之。而质的观察方法则每因人而异,且会衍生久居芝兰之室,不觉其香,久入鲍鱼之室,不觉其臭“错觉”,其标准不易拿捏。
一般事物之认识,所以能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致客观性,主要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以及合理批判的可能性。在同样认知的基础上,众人皆曰是,吾人不能独谓非;众人皆曰非,吾人不能独谓是。苟由于认知差异,则可导致“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之结果,例如哥白尼创立了日心说(地动说)认太阳为宇宙的中心,改变了1000多年来“地心说”(天动说)的假定,力斥地球为宇宙中心的说法,初期不为人所信,概此乃认知差异有以至之也,乃经伽利略等以天文观测及物理测试之法加以验证,始知哥白尼之说为是,即其一例。
然则,法学是否亦可依此等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此乃1、2世纪来法学者所耿耿于怀者,亦本书之重心所在也,请依次看以下各章。
--※来源:·日月光华站bbs.fudan.edu.cn·[FROM: WWW-POST@10.83.1.44]
其次自认识结果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之客观性,既系认识结果之真理性。真理苟普遍为大家承认,认识之客观性,虽可能成立。然何为真理,言人人殊,殊难遽下定言,或谓现实的忠实反映者,或谓与过去之知识科协调整合者,或以实用主义为依归,能依命题将认识结果行为获致令人满意之结果者,不一而足。碧海纯一曾举三例言之。
其一,“三角形三内角的和等于180度”。此以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即可证明之,(图既说明略)此项证明,以一定的前提(欧几里得定理群),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即可获得推论,故其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二,“富士山的高度是海拔3776公尺”,此以三角测量或其他方法,即可测量,其结果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三,“;流经导体电流之强度,与两端电压成正比”,此亦可以电流计、电压计实地加以测定(欧姆定律),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就以上三例言之,第一例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证明,第二三利则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解决。本此以论,认识之客观性,与其谓认识结果之客观性,毋宁认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为愈。
要之,欲使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需用以下两种方法,始能获致。
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亦即逻辑分析的方法。只需以同样推论之前提出发,依据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之,均可获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数学、几何学、形式科学等,均属此类学问。
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亦即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经验科学殆皆依此方法维持其客观性,所谓“经验”衡需透过吾人之感官加以观察认知,或量的感觉察知,如大小、长短、冷暖等,或“质”的感觉,如香、臭、酸、辣等是。唯一般而言,量的观察方法衡具客观,不易引起争论,在经验科学多以此法为之。而质的观察方法则每因人而异,且会衍生久居芝兰之室,不觉其香,久入鲍鱼之室,不觉其臭“错觉”,其标准不易拿捏。
一般事物之认识,所以能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致客观性,主要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以及合理批判的可能性。在同样认知的基础上,众人皆曰是,吾人不能独谓非;众人皆曰非,吾人不能独谓是。苟由于认知差异,则可导致“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之结果,例如哥白尼创立了日心说(地动说)认太阳为宇宙的中心,改变了1000多年来“地心说”(天动说)的假定,力斥地球为宇宙中心的说法,初期不为人所信,概此乃认知差异有以至之也,乃经伽利略等以天文观测及物理测试之法加以验证,始知哥白尼之说为是,即其一例。
然则,法学是否亦可依此等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此乃1、2世纪来法学者所耿耿于怀者,亦本书之重心所在也,请依次看以下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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