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
2005-11-06 23:47:14 作者:周思宇 来源:www.ynift.edu.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埃德加·博登海默
博登海默的名字对于中国读者尤其是法学界人士来说并不陌生。在谈到法律的复杂性时,他有一个很经典的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享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加是如此了。”当博登海默写下这些话时,无疑表明了他在法哲学领域的基本立场。作为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他积极倡导各法学派应当分工合作、同心协力对法律进行研究,消除各个学派的界限,创造一个“适当的法理学”。同时,他以简洁、严谨的笔调对综合法学所进行的系统的阐述和探讨,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1992),是一位著名的德裔美籍法学家。他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博登海默开始担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教授和政治学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并成为“综合法学”的代表和领军人物。
综合法学,也称统一法学或一体化法学,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从50年代起,博登海默博士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投入到了探索和创建统一法理学的运动中,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博登海默一生著述硕丰,其中,《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博登海默博士最负盛名的代表作,该书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集博氏30几载之心血。该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所进行哲学分析。1676年,在墨西哥举行的研讨会上,博登海默发表了《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一文,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论证了建立综合法理学是时代的呼唤和法哲学发展的历史必然。在论述法律问题的时候,博登海默善于运用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学方法以及分析实证的方法,综合运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等各法学流派的知识,以求系统阐述法的概念和理论,帮助人们了解法的性质、法律的来源以及在社会中的适用技术和作用。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大法学流派虽然互相对立、互相排斥,时而爆发激烈的争论,但是,三者之间亦有相互靠拢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西方一些法学家开展和推动了一场旨在促进各法学流派融合的综合法理学(或统一法理学)运动。综合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概念(或形式)和事实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应将这三大因素结合起来研究。博登海默积极响应时代的呼唤和要求,以法律的复杂性作为切入点来论述综合法学产生的必然性。他认为,由于法律的产生和实施中要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因而我们应当把它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并认为针对法律的这种复杂性的特点,应该用一种新的、能综合各法学流派优点的思路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他还告诉人们,“人类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虽然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某种社会力量或正义理想对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但是根据唯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传统、经济、心理或种族)或根据唯一的法律理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人类的幸福),都不可能对法律控制做出普遍的分析和解释。”他把法律比作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由于这是一个巨大的、棘手的任务,所以为了恰当地完成这个任务,在法理学者之间进行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而这张网主要由正义和秩序两大要素综合而成,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所谓法律,究其实质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秩序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法律的内容,是更为重要的部分。秩序既指社会使用一定的规则、标准和原则来调整人们的关系,又指社会过程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正义指的是构成法律大厦的那些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所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它们对人类的影响、对人类幸福的贡献和对人类文明建设的价值。①正义是由安全、平等、自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它们植根于人的本性中,旨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促进生产进步,维持文明社会的生活方式,加强文明社会的内部团结。另外,自由、平等、安全、公共福利等不应被人们看成绝对孤立的事物,或者是最终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和相互依存的,都应该在建立健全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占有合适的地位。因此,一个法律制度成功与否,就在于这三者之间能否实现合理的平衡。同样的,他也强调,在司法过程中,理性和经验也是不可偏废的,因为经验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理性则受到经验的考验。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博氏认为,秩序和正义这两个价值并非经常冲突,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承的,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们紧密相连,融洽一致。法律的实质所在是社会和平与正义的捍卫者。博登海默曾说道,“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一条规则或一个法律制度违反道德的要求,或者受到道德上的抵制和威胁,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的时候,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那么长期下去,就无力或者不能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行政制度来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那么正义的实现也无从谈起。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秩序的维持是以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实现它的价值。从而,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制度这个价值的综合体要实现其职能,促进和平,调整相互冲突之利益,就必须致力于正义的实现与秩序的创造这两大任务。
在对法哲学的历史、法律的复杂性、法律的性质和特点、法治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了逻辑论证和全方位的描述评价之后,博登海默指出,建立统一法学是法哲学进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历史上各派法理学的理论,他并未一概否定,而是在首先对其肯定之后,指出其不足之处。他认为,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虽然历史上各派法理学的理论中,其中的大部分都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但是它们仅仅代表了部分或者局部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使用手段的问题并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法律是错综复杂的,就像开篇中博登海默的精彩比喻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人们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建立一门综合法理学。
在法哲学领域,博登海默试图实现法学研究方法、法的概念以及法的价值论这三方面的统一。他指出,20世纪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理论,大都关注问题的某一个方面。这种进路和纬度都比较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所展示的是令人困惑的、多变的和不协调的图画。如果根据整体论的方法论,,把它们解释为关于法的整个真理的局部光照,这样,大部分的困惑即可消除。而且,法学发展到今天,需要一个限定的法的概念,而这个“限定的法的概念”应当把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的价值因素包括其中,任何一个严重忽略这些基本价值的“社会秩序”都不配称为“法律秩序”。在法的价值论方面,博登海默认为,20世纪及其以前的时代,法理学仅仅使社会生活中某一个特定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目标,有的以自由为正义核心,而有的以平等或安全为核心。法律规范应当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真正利益完全一致。因此,他断言,未来法哲学将是这三种价值的综合和统一,因为它们是根植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分之中的。同时,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程度。
以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统一法学运动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的问世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可以说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矛盾和深刻危机在法学领域的集中反映,也是人们对于传统的资产阶级意思形态的一次彻底的反省和审查。二战后,资本主义的社会的矛盾交融在一起,单独采用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均不能处理有关矛盾,而它们之间无休无止的论战,“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各执己见,将问题绝对化的做法非但于事无补,反倒适得其反。而且,在20世纪,由于科学发展的综合性和边缘性倾向,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这使法学家们也感觉到,仅靠某一流派的理论或方法是不可能完成法学所肩负的全部使命的。统一法学主张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从片面走向全面,消除各个学派的界限,集各个学派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于一个统一的综合法理学之中,创造一个“适当的法理学”。因此,至少从方法论上来讲,统一法学运动以及博登海默的相关理论,在法哲学历史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正因为如此,综合法学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为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同和支持。博登海默的理论,尤其是他的《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对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正处于历史困境中的中国法学和中国的法律人来说,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然而,较之其它法学流派,综合法学在理论体系上是不够成熟的,统一法学运动所提出的建议和口号,在现实中也是难以实现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的分派,以及它们之间既相互对抗又相互妥协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们或是适应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或者特定社会集团的需要,或是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这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学术自由化的方针。因此,以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统一法学运动的自开始以来,一直处于比较孤立的地位。
尽管如此,西方法学之所以高度发达,其真正的活力源泉也许正是来自于这多种思想观念的碰撞和交汇融合,综合法学的产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特色。西方历史上不乏为自己的法治信仰而献身的理论先驱,在法学和法制问题上,他们在几个世纪之前早有论述,且时至今日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已日渐成熟、完善、发达。而在中国,虽然我们的先辈对这些问题也早有论及,但由于古代的思想家们“以吏为师”,缺乏独立的地位,使中国的法律思想一开始就具有媚俗和粗俗的色彩,春秋以后,也几乎没再产生过享誉世界的伟大思想家。至于目前,我们的法学研究状况至今还处在盲人摸象的尝试阶段,尚未形成有所建树的理论体系或者法学流派。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民族,面对如此巨大的东西文化差异,这不能不让我们扼腕兴叹!伟大的学说和理论是没有民族界限的,其精神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普遍的意义,也应为全人类所学习、借鉴和共享。因此,在中国法学研究长期并明显缺乏这种法律精神支援的情况下,对于综合法学乃至西方法学,我们不能再只是做那些让外人觉得意义不大,甚至还有些许“幼稚可笑”的批判。摒除偏见,用一颗真正“学术的心”视之,通过对其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我们从中获得的也许不只是简单的理论知识,或许会有另外一种异样的启迪和震撼。
①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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