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烙铁·乡土社会与法治
2005-11-08 12:14:02 作者:田成有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2年3月14日《南方周末》的“3·15论坛”上刊登了这样一则短文,《大学生退货记》,而本文的作者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研究生,他讲述了一次退货的经历,一次在乡土社会退货的经历,看罢之后感想颇多。
退货的经历大概是这样的:“我”父亲在一个小店里买了一个电烙铁,但是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退了两次,卖家也修了两次,但是很快的,第三次又坏了。碍于情面,“我”父亲就将电烙铁扔在一边——不去修理了。这个时候,“我”——一个法律研究生——出现了,自告奋勇的要求退换电烙铁。但是退货的进展却很不利,商家不愿意退货,而且也不理会当地工商局要求他们上工商局处理的要求。怎么办,后来“我”就采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了问题——站在商店门口,每见到一个欲来购物的顾客就大声地说这里的商品有问题,于是商家就在无奈之下退货了。表面上看,“我” 的退货活动是成功了,但是我很尴尬,并发出疑问——用法律维护权益是一种耻辱?
应该说,这样的事在现代中国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不少乡村与中小城市——那些法律还不能大行其道的地方,笔者所在的地方也一样——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故事,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时的上演这样的段子。那么,回到这个故事中来,我们会发现什么样的结果呢?举我的推测,第一个结果就是——这也是比较有可能的结果——我的“父亲”由于“放纵”自己儿子的所作所为,很有可能他会被乡里的流言所击中,那个乡土社会的人会以一种异样的目光看着他,而他以后的生活就会陷入各式各样的歧视之中。第二个结果,这是一个非常乐观的甚至是过于脸谱化的结果,由于“我”为权利——也许很多乡亲不知道权利的含义,那么就用利益来替代——所作的斗争,我父亲的威望在当地乡民中得到空前的提高,然后我这种争取利益的方式被大规模的借鉴,于是那种不法商贩的行为就收敛了很多。而第三个结果就是,那个乡土社会的生活没有因为这个事情而发生丁点的改变,每天太阳照常升起,而卖电烙铁的也继续着他的生意,只不过有人不时的将这件事作为饭后的谈资来“取笑”我的父亲。正如有人说的,“时间永是流逝,街道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电烙铁,在中国是算不了什么的。”
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经常被大家所引用,有个人因为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但是由于通奸没有证据,殴伤却是有罪,于是这位丈夫就被人送到衙门了。随后费孝通先生做了这样的评论,“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这段话也经常被人所引用,但是,不知道是引用者的有意还是其他,往往忘记了在此前的“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没有“可能”所作的限定,在很多人的眼光里,这居然成为“一定”会发生的事情了。
回到电烙铁案件中来,如果“我”没有讨回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就是这位小店老板继续着他的这般生意,而生活在他周围的乡民们则是由于各方面因素而继续着自己的生活轨迹。但是由于“我”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生活方式,让这里的人第一次的思考到:原来我的利益也可以这样的得到保护!如果从这个角度进行思考的话,我们会发现现代法治对于乡下人也不是一件坏事,而礼治的破坏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乡土社会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乡土社会作为中国的现实,它当然具有自己的学术价值,但是一旦突破适用它的界限,那么真理也就变成了谬误。而当它几乎成为解读中国所有问题的时候,更是让人要小心应对。
别人的错误并不等同于你的正确,别人的浅薄并不能够反映你的深奥!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存在着绝对的非此即彼得问题。因此在许多问题上我们看到它的具有两面甚至是多面,而我们许多人的惯常思维则是“非此即彼一刀切”。感谢苏力们的努力,让我们看到中国的乡土社会。但是正是由于他们的分析,我们仅仅注意到了乡土社会中的一面,或者说是仅仅注意到了某个地方社会的一面。问题是,在两面或者多面之中,如果我们过于强调其中的轻微的一面——当然,在不同的人当中对轻微的看法是不同的,那么事情的面貌就会发生与原来完全不同的变化。
回到乡土社会中来,固有的乡土特点——甚至许多是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特点,并不足以说明在乡土社会中实现法治的不可能性,甚至不能说明实现法治的困难性——我甚至怀疑这些特点被夸大化了。如果换个角度思维,我们甚至可以发现,正是乡土社会的现状逼迫着我们要去改进社会中的阴暗面——本文中的店老板就是鲜活的例子。
有时候你会惊奇的发现“敌我”之间的论断居然是站在同一个论据之上,所以你要警惕:公理不要被“婆理”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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