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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乡土社会中的大传统与小传统

2005-11-08 12:19:47 作者:田成有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大传统小传统这一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其发表的《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提出的。这一概念用来说明:在较复杂的文明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文化传统。所谓大传统一般是指一个社会里上层的贵族、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会中的上层精英文化,而所谓的小传统是指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可以这样说大传统的成长和发展主要靠文字、教育,比较集中于城市地区,而小传统则是以农民为主体,基本上是通过口传的生活实践在农村中传衍的。

在我国乡土社会,大传统文化反映了国家正式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官方的意识形态与,其权威来源于国家权力的给予和支持,体现的是国家官方的权威与正统意识,而小传统文化则是由非官方的传统价值、规范以及习惯构成,它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反映的是社会的下层、非正式的民间意识。或者说,大传统文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小传统文化则反映了村庄和农民的利益、需求和感受。在中国传统农村,代表大传统国家意识形态的大部分并未被农民所接受,并未进入农民的心理文化深层。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作为应付环境的工具化手段,只有当伴随着社会的巨大转型与变迁,乡村与其外部世界紧密的关联,大传统文化才逐渐为农民所认知和接受。

     由于小传统的口传性和生活实践的特征,在中国文化的研究中,小传统往往受到忽视,人们把大传统误认为中国的文化整体,实际上这是错误的。作为中国农业文明中的小传统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构成了整个文明的基础,因为小传统是一套物质与精神、道理与实践相互配合的完整的文化系统,它包含着使用的生存逻辑和丰富的生活智慧,其形成、变异、延续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而我们不能只抓大而放小。在文化的整体中,大传统和小传统是互动互补的,大传统引导文化的方向,小传统提供真实文化的素材。如果我们只注意到其中一种,而忽视了另一种,就不能完整把握中国文化的整体和实质。因为大传统文化是建立在深厚的小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若要改变中国文化,就要注意改变作为中国文化基础的小传统文化。然而,遗憾的是,中国的近代化和现代化启动并不是在全民动员基础上自下而上进行,而是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在牺牲和剥夺下层利益,割断和瓦解小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状况从长远观点看很是有问题,因为如若小传统文化不动,把大传统文化强行输入农村,往往会收到事倍功半或者隔阂无效的后果。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努力治理、管理农村,力图使之整合、有序并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和组成部分,国家以行政、教育的运动手段灌输国家意识,但这种意识和努力却是通过摧毁乡土社会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意义系统而推进的,这一过程虽然使国家影响进入到农民最日常、最基本的生活世界中,却未能建立起新的、具有整合性的而且可以替代原有结构和意义的体系,并使社会达到秩序与和谐的预期效果。在这一推进过程中,国家一直在用所谓进步的、文明的、现代的、社会主义乃至更为先进的观念意识占领农村,试图彻底摒弃和代替其传统的、落后的、保守的、封建的、迷信的农民意识,然而国家可以摧毁代表小传统文化的建筑物以及各种活动场所,禁止各种被视为封建落后的社会民俗活动,却无法打破传统的家族制度和结构,建立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结构。其结果,国家对于私人领域的侵入层次只到家庭层面,小传统文化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空间。即便在农村的公共领域,小传统文化作为其原有控制的基本方式和规范也并未立即消失和退出。

    可见,国家法律在乡土农村的有效实施,从人类学、法文化的角度讲,得要注意农村的小传统。法律作为一种文化,而文化是不能完全通过征服和劝说影响另一社会,谁去尝试这种措施,谁就必然失败,任何社会原来的文化不可能完全丢弃,它只会慢慢发生变异。从长远来看,文化的转变与变迁必须有社会经济基础结构的配合,文化的改变,也并非是任何强力就能使其就范的,文化变迁自有其内在的理路,只有依文化脉络的社会转变,才是根本的、长远的变迁。40多年的中国农村两种力量互动与消长的历程表明,大传统文化没有经济的支持,仅靠国家行政强制性变迁,就受到小传统文化的反抗而消解,只有在经济发展上得到上下一致的认同,才能找到相互融合的基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就说明乡土社会的变迁与重组是以物质基础和结构变迁为前提的。经济发展和技术的引入,教育的普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乡土社会文化变迁的主要力量,工业化、社会流动、大众传播等社会因素会激活传统文化基因,使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以发生重组与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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