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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的法律之镜

2005-11-09 17:41:06 作者:盘龙山人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有媒体报道,南方一些高校相继出台校规,对“非法同居、借恋爱之名玩弄异性、插足他人家庭”等现象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时间各种评论纷至沓来,赞成者和反对者各从不同角度表达着自己五花八门的理由。我想,这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规定性、作用以及之于法治的意义存在着厚重期待。法律之镜是西方法治的一个名词,其具有把社会各种现象和行为放到法律这面镜子前分析研究的意思。我想,对这些校规存在的各种困惑,我们可以运用法律之镜分析其所以然。

从校规制定的出发点看,可能没有人怀疑校规制定者的良善目的:维护学生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净化校园环境。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凡是良善目的都能产生良法之治吗?良法之治需要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角度进行判断。

从形式合理性角度看,制定限制自由和权利的规则必须具有程序正当性,其次,执行具有程序正当性的规则还需要正当程序保障,而这两个形式合理性的程序性问题,校规制定者们可能都没有很好的做到。从校规制定程序看,学校决策者们是否通过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甚至是一般的座谈会的方式来听取学生意见是一个重要的校规制定环节,因为这些校规毕竟是在限制学生的自由和权利而方便学校的管理(如果制定的规则是限制学校的权力而方便学生的权利则可以不必听取学生意见)。理性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凡是限制权利的规则都必须有被限制群体的人或者其代表参与法律制定过程才是程序意义上的良法,也就是必须经过被约束人的同意才具有正当性,如果绝大多数人不同意,则这样的规则就不能制定,制定出来也难以服众。西方宪政之“无代表不纳税”的立法原则也是其他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表达的就是立法程序之形式合理性诉求。

不仅如此,具有正当性的规则还必须由具有正当性的实施程序来保障其规则效力的实现。应该说,校规制定者在这一方面还是有所考虑,比如有的学校规定:“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如下程序: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理;决定,送达。”客观地讲,这个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的形式合理性。但问题是,没有类似警察之调查权力的所谓“调查取证”又如何保障学生不受到新的权利侵害?“审理”是一种管理权,还是一种判断权?如果说是一种管理权,如何能够做到对被管理者应有的尊重和公正?如果是一种判断权,作为管理者的校方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必须请中立的第三方(比如说法院)来进行判断。而无论从司法的立案标准,还是实体法依据来看,这都不具有现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所谓的程序保障与真正的形式合理性规制下的法治品性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从实质合理性角度看,我们要追问的是对学生的权利限制规则是否具有正当性?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还可以追问的是道德标准是否可以成为制约权利的客观依据?

校规制定者认为,“非法同居、插足他人家庭、玩弄异性”都是道德品质败坏的表现,是大学校园里不应该发生的,这种道德评判和目标追求应该说是正确的。但问题是这些现象是否需要禁止性规范来约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西方法谚所谓“法律是低层次的道德”告诉我们,从价值角度判断,法律之禁止性规则体现的是一种低层次的道德标准,而不是一种近似“圣人精神”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果我们硬要把一些高层次的道德规范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禁止性规则,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促进、推动道德美景的实现,其危害性可能就不仅仅是侵害学生的自由和权利问题,其影响的可能是整个法治大厦的实质合理性根基。事实上,所谓的“道德法庭”只存在于你我的心中,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道德规范只能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舆论力量来维系,任何试图把道德的内心自律转变为法律的外在强制的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理性。

有人把这些校规戏称为“家法”,我觉得真是深中肯綮。因为无论是古中国还是古罗马的家法,都具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家长(家父)对自己的家庭成员拥有近似皇权的绝对权威,家长是“言出法随”,其他家庭成员只有服从的份,没有谈判的任何可能,更不用说什么民主对话的理性立法。但是,当这种现象在不经意间出现在应该具有民主气氛、需要民主气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大学校园里时,还真有些令人不好接受。我们知道,西方现代法治的许多精神和理念都产生于大学校园,如果我们的管理者常常把违背法治品性的规则施加到未来社会的建设者身上,其后果真的令人不可想象。

当然,我们把校规拿到法律之镜前审判的目的绝不是在一般意义上为这些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辩护。我们的目的只在于提醒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校管理者,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法治精神与理念主要不是通过“堵”的办法确立下来,而是通过具有这些法治精神和理念的大学校园塑造出来。对于高校出现的“学生插足他人家庭”等个别不道德现象应该利用“疏导”的办法,采取多种教育手段来实现,通过加强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与塑造,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来完成。那种试图用一纸禁令就一了百了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推托管理责任的行为,对于树立学生良好的性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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