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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

2005-11-09 22:33:44 作者:叶显恩 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明代嘉靖、万历(16世纪)以后,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以及东方航线的开通,西方殖民主义者相继东来,国际贸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东南沿海地区,基于地缘的优势,人口的增殖,土地的开拓,海贸的剌激,民生日用百货的商品流通迅速活跃起来,地方市埸的发育水平不继提高,作为中国传统海贸中心的广州市埸也因应开始发生转型(1),并对岭南地区地方市埸的统摄起着日益明显的作用。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到了清代乾、嘉(18世纪)年间,尤其乾隆22年(1757),中西贸易实行广州独口通商而对岭南带来巨大的经济实惠之后,更加速了岭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州成为岭南巨区市埸的中心地,通过珠江水系将散布各地的市镇统合起来。岭南巨区内不同层次市埸相互联结,形成层层勾连、功能各异的市埸体系。

  随着商业化的出现,社会流动加速,新的士绅阶层兴起;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致富的阶层,冲破宗法制为官宦世家所垄断的藩蓠,也修坟墓祠堂,撰写族谱,置族产,按照宗法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宗族制趋向庶民化、普及化。作为宗族集团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族田,也从16世纪起,日益受重视,并且不断地增殖。商业化也从此时起日渐加深。作为广州贸易腹地的核心区---珠江三角洲,尤为明显。本文拟以珠江三角洲为例,就土地制度、宗族和商业化问题,及其互动关系,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海内外学者。

    以乡族集团地主所有制为特点的土地占有关系

族田制度(2),源远流长。自北宋范中淹创立义田起,官绅仿效此法者日多。在珠江三角洲,早在南宋庆元元年(1195),新会泷水豪山村张安已创立蒸尝业田。继之者也不乏其例(3)。但在民间普遍出现,则在16世纪宗族制趋向庶民化,冲破“庶人无庙”的禁令,庶民祠堂的建立以后。族田、祠堂和族谱成为一个血缘群体形成宗族的标志。明代中后期,乃至清初,族田的数量,虽乏量化的统计,但据文献记载,其在耕地总面积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土地的占有形态,依然以士绅地主所有制为主。乾隆15年(1750)版《香山县志》作者曾指出:“一人而数十、百顷,或数十、百人而无一顷。”这当指清初的土地占有关系的情况。在明代,官宦地主占有的土地远超此数。明正统(1436--1449)年间,香山小榄何月溪占地二万余亩(4)。正德(1506--1521)年间,顺德吏部尚书梁储,有人诉状于朝廷,“尝请没储赀,可减天下赋税之半”;其儿子梁次摅等一次便接受富户梁观海投献田百余顷(5)。明末官至大学士的何吾驺,占田达14,000多亩(6).士绅薛明德,“遗产颇饶”,“产几二百余顷。”(7)从香山县田赋总额中寄庄田占35.6%,也可见大地主广占田产之风盛行(8)。清初“迁海”事件,给大地主以沈重打击。有清一代,如同明代般广占田产的地主是不多的。

族田,从明末到清初,固然在不断地增殖,但其迅速增长,是在清代中叶以后。这同商业化的愈益加深,宗族制的越发普及,尤其是沙田的大规模开发,是密切相联的。我们从番禺沙湾何氏大宗祠---留耕堂占有沙田的过程,可给我们提供一个族田在不同时期增长速度的例证。沙湾何氏是珠江三角洲的官宦望族。其族田均在番禺冲决三角洲,全属沙田。据《留耕堂祖尝契券各件汇记簿》记载,将留耕堂先后扩占沙田的数量统计如表1(9)。(附后)

从表1看,何氏大宗祠在明代占有的沙田只有2144亩, 占民国9年累积总数的3.8%;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占有沙田14,265亩,占总数25.2%;雍乾时期(18世纪中后期),占有沙田11,443亩,占总数20.2%;道光年间(19世纪前半叶的30年间),占有沙田13,478亩,占总数23.8%;咸同年间(19世纪后半叶的20多年间),占有沙田10440亩,占总数18.5%。族田的增殖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是根据报承年份统计的。报承之后,还得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方能成田。至于何时开发成田,因资料阙如,不得其详。何氏大宗祠属下的各房、支派,还有各自的分支祠。据统计,何氏宗族在沙湾镇内的分支祠便有87间(10)。各分支祠堂在清代与民国年间创置的、数量不等的祠田,还未计在内。新会何世德堂于嘉庆23年(1818)仅有族田0.9亩,到光绪17年(1891)增至2189亩(11)。从涉猎的族谱看,除清初实施迁海政策,社会动乱,族田的数量曾一度停滞,甚至下降外,总的趋势是不断上升的。

清末出现了一些由官宦大族控制下的、由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乡族集团地主,其占有的沙田也是大量的。顺德县团练总局(后改称新青云文社)、龙山堡义仓、安良会、劝学会、长生会,番禺县禺山书院,香山县崇义祠等即是。东莞县明伦堂占有沙田之多,更是首屈一指。明伦堂于道光29年(1849)占有万顷沙9,500亩沙坦,光绪19年(1893)增至42,200亩,宣统3年(1911)续增至67,000亩,民国32年(1943)激增至76,000亩。

清末至本世纪的20年代,珠江三角洲已经建立以蚕丝业为主体的贸--工--农经济体系(12),商业化取得深入进展的时期;也是当地华侨汇回侨汇最多,侨汇和蚕丝业被称为珠江三角洲经济的两大支柱的时期(13)。也正是这一时期,虚拟宗族流行,大小宗族皆有族田,族田广泛设置的时期。据民国23年,陈翰笙先生等的调查,珠江三角洲番禺等县的族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如表2(14)。沙田区的族田高达80%,居于全国之冠(15)。

   表2. 珠江三角洲番禺等县族田占耕地总面积比例
县名 番禺 顺德 中山 新会 南海 东莞 鹤山 宝安 惠阳
%| 50| 60| 50| 60| 40| 20| 40| 30| 50

  县名 博罗 高要 开平 恩平 台山 四会
 %| 40| 40| 40| 40| 50| 30
  
  由此可见,土地占有形式,已由明代的私人地主所有制为主,出现向乡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的趋向;在沙田区,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已为乡族地主所有制所取代。
  
           沙田的开发与宗族制的发展

珠江三角洲原是一片岛屿峙立的浅海湾。由于珠江带来大量泥沙,以及海潮的顶托等复杂的自然因素交相作用而不断淤积成陆,加之人为的开发,才形成今日的人文景观。珠江三角洲的开发,始于南宋所谓珠玑巷集团性的移民。这些南来的北方士民,在参考、利用江南治理沼泽地经验的基础上,兴筑堤围,开发沙田。通过兴修堤围,既可防洪涝,又可利用潮水涨落进行灌溉;又因堤围束水归槽,促进下游海滩的淤积,然后开发成田,形成了水陆交相作用的农业系统。随着开发的深入,这一农业系统日趋复杂,并成为多层次的结构。例如,在这一大的系统下,出现了于明中叶兴起、完善于清末的基塘系统,其下又包含有基面的陆地系统,鱼塘淡水系统,和蚕丝系统等三个子系统。总而言之,水体与陆面之间复杂多样的能量交换和物质循环,水体资源与陆地资源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彼此联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16)。

农业耕作系统,不仅受制于自然条件,而且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结构。珠江三角洲水陆交相起作用的农业系统,需要群体力量。从堤围的兴修,到沙田的开发,乃至沙田的耕种、管理和防卫,都需要有组织的群体力量,并且往往需要互相协作的一致行动。这是宗族制盛行,乡族士绅对地方的控制力得以建立的重要原因。农业耕作系统与宗族制的关系,限于篇幅,不拟在此展开讨论(17)。这里着重讨论沙田的开发与族田、宗族的关系。

北宋以前,零星南迁的汉人和土民聚居于三角洲边缘的台地和三角洲内岛屿高地。他们只利用了三角洲边缘和其中岛屿的小平原、台地、谷地和峒地。在那里可避开洪水的浸淹,也可利用泉水灌溉(18)。这些地方通常称之为“民田区”。

珠玑巷移民才深入到三角洲内部的沙田区。珠玑巷的移民中有相当部份是北宋末年随护高宗御驾南来的。他们先在大庾岭南雄珠玑巷一带驻足,然后南移三角洲。也有的先流徙江南,再辗转而来。这一具有集团性的移民中,有官宦士大夫及其宗族、随员,也有富户、农民,还有具备江南治理低洼沼泽地经验的士民(19)。他们有文化知识、有中原和江南的农业技术,又有开发沙田的资金和经营农业的劳动力。随着兴修水利和开发沙田的成功,他们不断地取得对三角洲的控制权。从明中叶起,因得益于商业化,他们又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此同时,一个通过科举仕宦而形成的官僚士绅集团也被培植出来了。他们追本溯源,把自己的家世与中原名族联系起来,并按照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统合、组织宗族组织。明中后期活跃于政坛上的珠江三角洲官僚,如伦文叙和以训、以谅、以诜父子,霍韬、庞尚鹏、李待问等,就分别从农民、鸭户、小商贩、冶铁户等社会底层出身而出任朝廷大臣,或地方高级官僚。其所属的宗族,也就成了当地的官宦望族。他们都说其先人迁自珠玑巷,皆系中原名族之裔,属簪缨世胄。诸如:伦氏,望出京兆,黄帝臣伶伦之后;霍氏,望出太原,周文王之叔虔(因封于霍,亦称霍叔)之后,等等。芦苞独树岗蔡氏大宗祠门联,甚至公然写道:“珠玑官裔,镐洛宗璜”,以名门贵胄标榜于人。在当地官宦士绅的倡导下,那些得益于商业化的单寒小姓,在当地经济普遍增长中所起的作用,使他们感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也效法大族建立起宗族制。各大族迁自珠玑巷的传说,更编演成美丽动人的故事。自明代起,盛传不衰,妇孺皆知。新贵宗族附会的族谱,敷张成故事传说,传说又成为后来编写族谱的依据。有谱牒以尊祖,自可立祠堂以敬宗,置族田以睦族了。在建构谱系中,对始祖的附会,对祖宗的粉饰,几乎成为修谱的通病,非珠江三角洲所独然。唯同姓不同宗者,采取虚立名号,联宗通谱,建立共同的宗祧关系的作法,在内地如徽州等地方是一禁忌;而在珠江三角洲却公然盛行。更甚者,一些居住相邻近的寒姓单家,也以抽签、占卜方式来确定共同的姓氏,并且虚拟共同的祖先,合同组成一宗族。这种虚拟宗族的流行,同徽州等地以父系为中心的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宗族制迥异。

在开发沙田中逐步形成的水陆交相作用的耕作系统的需要,是珠江三角洲宗族制盛行的一个原因。但宗族制一旦确立,又为这一农业耕作系统的稳定性发挥作用。自宋代以降,沙田的开发,一般说来,可以嘉、万(16世纪)为线。其前着力于筑堤防流,开垦既成之沙;其后即通过工筑,促其成田。明代的工筑,基围低矮,不同于清代中叶以后的有完善的排灌设施。沙田工筑浩繁,耗资甚巨,非一般的农户所能胜任。而且,沙田的开发,也非纯属资本的投入。一些被视为脔肉的大片沙田,即便有足够资金开发成田,因缺乏地方上的政治势力,唯恐为势家大族所占夺,也不敢轻易出首报承。只有官宦势家,名门望族,可以坦然承垦。例如,出身于养鸭专业户的南海石头霍韬,因举业的成功,一跃而为朝廷重臣,“气焰煊赫”。他创建石头霍氏大宗祠,“合把各祖于宗祠”(20),统合族众于石头霍氏始迁祖之下,并撰写《家训》,以规范族众的行动。统合族众的举措尤在于置族田和发展商业。佛山的铁炭、木植、盐鹾等行业,霍氏宗族无不染指。佛山商业经济命脉一度为其所控。霍氏宗族赚得的商业利润,除以报承的形式占据沙田外,还恃势压价购买大量的沙田。嘉靖初年,霍韬家居时,便压价购买寺田三百亩作为族田。他本人对开发沙田是重视的。他曾说:“顺德、香山多争田,盖沙田皆海中浮涨之土,原无税业。语曰,一兔在野,众共逐焉,无主故也。积兔在市,过而不问,有主也。海中沙田,野兔之类也。其争也,逐兔也。”(21)犹如在野之兔的沙田,自当由如霍氏般的仕宦势族捷足先得。

又如,顺德北门罗氏,据族谱记载,始祖罗辉于宋绍兴4年(1134)迁自南雄珠玑巷。明景泰3年(1452),有罗忠者,当顺德建县时,上书情愿捐地建城(22),为开县作了贡献。因而名噪一时。到了嘉、万年间(16世纪),族人罗仁誉(1526--1596)和其子良相,本都属意于举子业,皆因落第而先后弃儒为贾.他俩营商大获成功而成为乡里富豪.继而这一家族的罗良信于万历10年(1582),良策于万历16年(1588),应耳于天启元年(1621),先后中举人,成为当地的望族。取得科举、商业成功的罗氏也就于万历年间(1573--1620)统合宗族。在八世祖以下的七房已各建宗祠,并置有祭田的基础上,于万历20年(1582)开始筹备修建大宗祠--本原祠(祭始祖至七世祖),终于万历38年(1610)落成。同年首次编写族谱,订族规,以使宗族组织制度化。也正是万历年间,报承沙田,大量设置族田(23)。每当发现浮沙淤积,有可能形成沙田,那怕还是“茫海望影”,也先向官府申报承垦,以杜争端。例如,于番禺潭洲一带,连接巨海,有土名曰半江、东翼者,可望淤积成田。于是罗氏宗族便在万历41年(1613)申报承垦;不期这些沙坦,同县甘溪堡19图区吴进也已提出报承。后来区吴进“赴县告退”,此田才认定系罗氏税田“子母田脚接生”(24),批准由罗氏承垦。显然区吴进发现其竞争对手是罗氏,出于无奈,才不得不采取这一举动。从上可见,占沙的竞争是激烈的。沙田的开发并非纯属资本的投入,而是宗族势力与资本相结合的产物。

  到了清代中叶,由于政府规定:“凡本身田地原有十顷以上者,虽田界相连,不得再占沙”(25),尽管官宦势家仍然可用“减价购买”、“引作”(投献)、“冒承”等手段占有沙田,但毕竟受到了法律的制约。以宗族名义报承,则不受此限。所以,沙田的开发,几乎都用宗族祠堂的名义报承,并由宗族集资,役使蛋民和失业的流民进行工筑。这一政策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宗族承垦沙田;另一方面也鼓励单寒小姓组织起宗族,以希冀能够承垦沙田。这是沙田的开发和族田的增殖,以及宗族的普及联系一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代工筑沙田,较之明代有很大的进步。基围设施趋于完善。基围改用石基,提高了质量。围内还有小基间隔。有围馆、豆、勘等设施。因而投入的资金更加巨大了。如何筹集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是一关键。关于资金的筹集,名宗大族往往采取逐层承包的办法集资。万顷沙的开发即一例。道光18年(1838),顺德龙山官宦势族温氏预顺堂(26)向香山县报准承垦万顷沙约60顷之后,便按当时惯例,分段往下承包的办法集资。这一沙坦分成五段,招人承包。各段也采取往下承包佃耕的办法集资。“历年所费圈筑计银数十万”(27),终于将这一沙坦开发了出来(28)。似万顷沙这样的巨大工程,不是像龙山温氏般具有雄厚的资本,以及在地方上有政治势力作后盾的宗族,是不敢染指的。至于一般的宗族为承垦一块沙坦,而资金又不足时,可采取集股筹措。例如,东莞的海心洲沙田,是由张梯云馆、邓荫兰堂、何醉经堂、何修德堂,于晚清分九股出资合同工筑的。到了光绪21年(1895),需要出资维修,又订出“合同”,申明所得利益,“归九份同分”(29)。用集股筹措资金,在珠江三角洲,乃至东南沿海地区是一通行的办法。合会作为流行于珠江三角洲的庶民金融组织,有时也直、间接地被宗族用来为开发沙田筹集资金。顺德龙氏“请会章程”中说:“查近年尝项多因凑会(指合会)积蓄,渐次广置产业。”(30)这里所谓的产业,主要是指沙田。如前所述,商业化的深入进展,以及19世纪70年代以后侨汇的大幅度增长,则为筹集开发沙田的资金,提供了足够的源泉。

关于工筑沙田劳动力问题,三角洲边缘山区的徭民、浮荡江海的蛋民和因商业化中破产被逐出生业之外的流民,为之提供了足够的来源。尤其是蛋民,其数量甚夥(31),又善于水上劳役,最适于雇用来开发沙田。明代的徭民往往被勒作沙田的佃户,称之为徭佃(32)。有的也用以工筑沙田。随着商业化的加深,阶级分化加剧,一些人变成无业的游民。他们或成为盗匪之源,或以被临时雇佣为活。其中有部份投入工筑沙田的民夫队伍。蛋民则充当了工筑沙田的基本队伍的角色。

即使商人、富户独自工筑的沙田,往往也用某某堂的名义承垦。甚至佛山的八个商店合伙购买沙田,也用“公受堂”的名义(33)。以“堂”为名购置的沙田,身后往往成为其人属下子孙共有的族田。该堂则成为祭祀其人庙堂的名称。从此也可见宗族意识之盛行。笔者根据手藏的和收集在《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一书的近一千张土地契约文书看,民间的土地让渡,多在宗族内部,或宗族之间进行。族田原是不准出卖的。到了清代,除了祭田外,经过族绅商量同意是可以出卖的。既在宗族之间相互让渡,从总体上看族田并不因此而私人化。有的宗族规定:“族内房屋居地,不论典卖,总要典卖与族人,不可典卖与外姓人。”(34)因此,随着沙田不断开发,从明至清,乃至民国,族田除因清初的大动乱曾一度减缩外,一直保持增殖的趋势。

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日渐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似是清中叶以后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一种趋势。这种转化,在珠江三角洲之所以如此突出,与其耕作系统有密切关系。沙田的开发、基围的修筑、沟渠的开凿、水窦的排灌,都需要统一组织与管理。在难以监督的个体耕作情况下,小规模的田埸经营,其优势则远胜于大规模的农埸经营。这种适合于大面积的土地占有和小规模的田埸经营的生态环境,正是宗族集团地主土地所有制盛行的重要原因。

由于沙田的开发先后,形成了主从关系的宗族聚居格局。珠玑巷移民移住沙田区之后,首先开发了西、北江老三角洲(即以三水河口镇为顶点,北以西南水道,南以西江到甘竹滩段正干为界的三角洲范围),在那里最早圈筑基围,并有排灌设施。通常称之为“围田区”。尔后,随着开发的深入,三角洲的前缘不断向海外伸展。西海十八沙、东海十六沙等被开发出来了,称之为“沙田区”。沙田区的村落是被雇佣工筑沙田的蛋民和失业游民,因耕佃的需要而定居下来的,即所谓“因农成村”(35)。士绅巨族都居住在民田区和围田区。他们建立了对地方的控制权,沙局、公约等乡族组织,即他们控制地方社会的工具。沙田区,一片茫茫水域,生活条件恶劣。在此定居,视为畏途。最初的“落沙者”(定居者),主要是习惯水上生活的蛋民,后来一些被生活迫得走头无路的单寒小姓,才不得不移居沙区。据道光《南海县志》记载:“业户固居乡中大厦,即家人、佃户亦不出乡。其于田者,止为受雇蛋户、贫民、佃户,计工给足米薪,驾船而往出入。饮食皆在船中,无须庐舍。”(36)可见始时无人居住,因农成村是条件有所改善之后。在沙区这种沿着堤围搭寮而居的线状型聚落,是没有宗族组织的。在此居住的蛋民等为民田区和围田区的地主所支配、役使。从区域社会看,民田区(北宋之前先民开发区)、围田区(珠玑巷迁民开发、居住区)与沙田区(西海十八沙、东海十六沙等新开发区,由蛋民、流民等居住)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主从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从关系的聚落格局成为当地农业系统的一个环节。这就是民田区和围田区因改种经济作物,以及改作桑基鱼塘的生态农业而缺乏的粮食,其中一个补给来源就是靠专种水稻的沙田区。清末和民国年间,珠三角洲的商人通过在广州的银号,和陈村等米粮集散中心的谷埠,把资金投入沙田的垦筑,然后又以货币地租的形式,迫使佃户、耕仔向陈村谷埠等米粮集散中心低价出售粮食。商人把沙田开发和米粮贸易结合起来,使沙田的开发和商业资本的增殖相得益彰。而且陈村等谷埠收购的粮食,又有力地支持了民田区和围田区商业化。可见珠江三角洲内部的聚落格局反映了耕作系统的地域分工,而这种地域分工适应了商业化在需要。

  从上所述,可见明中叶珠江三角洲因商业化的兴起,而引起宗族的普及化和庶民化。宗族组织实施沙田的开发;沙田的开发又同族田的增殖联系一起的。族田加强了宗族的经济实力。专种水稻的沙田区,支持了民田区、围田区因农业商业化所需要的粮食(37)。商业化、族田与宗族制,互相关联,交相起作用。
               
宗族伦理与商业

在以农立国的中国农村宗法社会中,对众多的农民发生最大影响的,与其说是儒、释、道等,不如说是正统文化本土化了的宗族伦理。宗族伦理不仅支配着农民的思想,而且规范农民的行动。宗族伦理,或记载于族规、家法、家训、家箴;或因世代相传,约定成俗,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宗族伦理习俗,对宗法农村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学术分析模式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宗族组织是一种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保守力量。但是,从近年来笔者接触的资料看,宗法制与商品经济这两者似应互相冲突、矛盾的事物,却表现出相遇而安,互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同宗族伦理的变化有关。关于这一问题,珠江三角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证明的实例。

如前所述,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是因商业化的出现而推行的,并同商业化的加深而日益庶民化、普及化的。宗族制与商业化,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宗族制的盛行,既表示边陲地区对正统文化的认同,又是新兴的士绅阶层将正统文化与自己的带有商品意识的价值观相揉合的结果。明中叶,以酿酒生意发迹的南海“太原霍氏”晚节公把“酿酒之法”写入“家箴”,告诫子孙世代遵守。清代年间,这一家族又将有关手工业和商业的注意事项,如关于所谓“工有百艺之当做”、“商有百物之当货”等的具体规定,写进家训,以规范子孙的行为(38)。这里不仅表现其对工商业的关注和支持,也意味着把工商业作为家族的传统行业。不似徽州的商人,经商只视为手段,终极目标还在于科举仕宦,以荣宗耀祖(39)。珠江三角洲宗族伦理的商品意识,还表现在职业观的变化。“士农工商”本是传统社会职业构成的次序。《岭南冼氏宗谱》中却提出“四民皆本”的职业伦理(40)。与徽州地区出现的把商业置于农工之上而与士并列的“新四民论”有互通之处。职业观的变化,显然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有关。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商品构成部分的日用百货的流通日益广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加之五代之后,“取士不问家世”,而以科举为晋身之阶。清人沈尧对此曾感吧道:“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为何“商之子方能为士”?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41)。很显然,缺乏经济作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求富便捷之途莫过于营商。商业的成功既关系着家族的荣耀及其绵延不衰,提高商人地位的新职业观因而出现。珠江三角洲和徽州一样宗奉家族主义。在浸渍家族本位的宗族理念中,个人的升迁荣辱,是同家族联系一起的,即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于所在的等差次序的伦理构架中的位置,取决于所属社会集团的势力。唯有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追求家族荣耀的终极价值观念,成为驱动族人经商的精神力量。但是,在珠江三角州并不如同徽州一样坚持“官本位”的观念,以经商致富求缙绅化作为实现家族荣耀的唯一途径。他们在缙绅化的同时,也直接用其货币经济的力量以通显。他们有的通过捐赀举办公益事业,诸如善堂、医院、育婴堂,以及修桥、补路、筑堤,等等,而取得地方上与士绅并列的名流地位。因捐资于公益慈善事业而谋得的“善董”头衔,视之为一种“社会地位”(42)。自晚清以后,这些慈善机构和商会,参预对地方的控制。甚至连同商业机构(如商会、商行会)干预时政;又可充当官、民之间的中介。广州的商会和慈善机构(如广州的九善堂(43)即爱育善堂、两粤广仁善堂、方便医院、广济医院、崇正善堂、惠行善堂、明善堂、黄沙述善堂和润身善社)在当地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尤其令人刮目。有报纸称赞广州的九善堂、总商会和七十二行的善举说:“公益同举,公害同驱,公愤同伸。而总商会、九善堂、七十二行之名,遂轰轰烈烈于五岭之南,妇人孺子,皆啧啧称道不置。……盖自政界以及上下流社会,莫不注视于总商会、九善堂、七十二行矣”(44)。善董、商董的作用与士绅几同,出现绅商合流的趋势(45)。

到了晚清,尤其出现了“以商立国”的职业观。香山县人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中关于“商务”的论述,无不贯穿这一观点。他指出:“商务者,国家之元气也;通商者,疏畅其血脉也。”又说:“士无商则格致之学不宏,农无商则种植之类不广,工无商则制造之物不能畅。是商贾具生财之大道,而握四民之纲领也。”(46)在徽州,以商作为第一生业的观点,早在明末的小说中已经出现。但是,嘴里说商业重要,心中却盯着科举仕宦。它较之于珠江三角洲的视商为四民之纲,以商立国思想,已有质性的差别了。

在宗族伦理中,反映出商业的功利性。这不仅表现在出自功利的需要可以附会虚构祖宗,而且体现在对族众实行的不是传统的道义经济,而是一种商业行为的经济关系。

例如各宗族在撰写族谱时,其着眼点与徽州的有所不同。以名宗右族自居的徽州大族,特别注重世系,即所谓“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唯恐他姓冒宗搀入。因而对族谱的撰写和保管,格外庄重(47)。珠江三角洲叙谱的目的,却在于攀附官宦势族,或为了联族,统合族众,以壮大宗族势力,加强本宗族在地方上的竞争力。在谱写世系时,并非着力于考究其准确,事实上正如屈在均所指出的:“大率有族而无宗。”(48)世系已多失传,也不可能如实重建。例如,当地的名族番禺沙湾何氏,始祖何人鉴,据说在南宋绍定六年(1233)由广州迁居沙湾。生有四子,皆得功名。尔后子孙出任州县地方官者,代不乏人,成为官宦之家。传至第五代何子海者,登洪武四年(1371)进士。此时,这一家族的人口已增殖至一定的规模,家谱的撰修因而被重视起来,由何子海编写《谱图》。何子海在其书序言中说“余观诗礼之家,文献之后,莫不有族谱传焉。然或舍其祖而宗人之祖,或求其前代名贤以为祖者,皆妄也。”可见当时攀附显贵为祖,是受鄙视的。此书已佚。后来该族在撰写《继述堂谱》中引述这篇序文之后,加按云:“子海公此序,当时我族止数十人,故未修谱,而推四世府判公为积德祖。”府判公,即何人鉴。他字德明,府判即其号。从此可推知《图谱》只将祖宗追溯至何人鉴,记叙了由之而下的世系。自明中叶以后,如前所述,因商业化而兴起的士绅集团,如梁、霍等名族皆自称迁自南雄珠玑巷,中原望族之裔。珠玑巷的传说愈加盛行。珠玑巷人成为正统文化的代称,又是认同于新兴的士绅群体的标志。也正自此时起,各大族在开发沙田和控制地域社会等方面,争夺愈加激烈。为了认同于正统文化、认同于当地士绅集团,为了增强在地域社会中的竞争力,何氏竟请出一位在南雄受尊崇的神化了的人物---何昶为其始祖。而真正的始祖何人鉴,因其子孙出自功利的考虑,反而屈居为四世祖(49)。

族产,原为祭祀祖宗、赡济贫者,以收族为目的。在珠江三角洲,族产已注入商品意识,属于营利性质。除拥有族田外,宗族还有族墟、族店、码头、族窑,等等。不同于徽州几乎仅限于族田和山埸。一些有政治特权的宗族甚至相竞控制重要的经济行业。例如,作为佛山的经济支柱、享有官准专利的铁冶业,就为冼、霍、李、陈等巨族所相竞争夺。明人陈子升曾经指出:“佛山地接省会,向来二、三巨族为愚民率其利,唯铸铁而已。”(50)可见控制这一行业,即可掌握佛山的经济命脉。因霍韬的发迹而显赫起来的霍氏家族, 就控制有铁、炭、陶瓷、木植等,以及其他“便民同利”的产业,诸如:墟埸、市肆、码头、店铺,等等。石头霍氏宗族设有纲领田事一人,司货一人。司货之下,又设司窑冶一人,司炭铁一人,司木植一人,各司其职,以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族墟、族店、族窑、族码头等,本是商业设施,或商业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固不待言,就是族田的收入,除去宗族活动经费,“留存备用”(主要用以追加,或新的投资)外,余者“均分”、“均荫”(51)。集股开发,或集股购置的沙田,有的明文规定:其收入“按股均派,一宿不延。”(52)显示出其分益的商业行为,而不是用以恤族的道义经济。有的宗族出现向经济实体转化的趋向。据康熙年间的《沙湾何氏留耕堂尝租簿》“序”记载:“至嘉、隆之朝,沙田积税日增租赋倍于先代。递年租尝所入,除纳粮饷、供祭祀各项外,有余分作甲田,以荫子孙之有室者,诒谋不亦善乎。初编为十甲,以十年为一周;继联为五甲,以五年为一周;继联为三甲,以三年为一周。”这里是说,把将族田的收入,按编甲轮流收用。从十年轮一次,至三年轮一次,说明族田的不断增殖。到民国初年,留耕堂拥有的族田已增至近六万亩。据实地调查,其族人自豪地说:“我们关起门来也不会饿死。(53)”三水县芦苞欧阳村欧阳氏“载德堂”,于民国初年甚至组织起“永发公司”来管理族产(54)。

在宗族内部出现利益均沾,宗族日益趋向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的同时,宗族内部也出现了投资与借贷的关系。凡不能偿还本宗族债务的族员,要变卖家产抵足。“产业习变仍不足抵偿之数”,将其本人,及其子孙“革祭”(55)。温情脉脉的宗亲道义不见了,有的是不论宗亲的商业关系。

商品意意,商业行为,被运用到宗族组织的各种活动之中,诸如合股建祠堂、修水利、组织合会等(56),甚至仕宦官埸中,也以贪脏之多寡,作为判断其能、痴的标准(57)。在明中叶以后的商品性农业的扩张中,在近代建立以出口贸易带动本地区手工业、农业发展的“贸工农”经济体系和建立一系列的商业企业过程中(58),尤其在举世熟知的着中国民族工业近代化先鞭的机器缫丝取代手工缫丝的带有产业革命精神的壮举中,宗族组织都发挥了作用。在引进侨资、集聚零散的资金以建置机器缫丝厂,利用一些祠堂、庙宇作为厂房,等等举措中,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起了组织者的作用。可以说,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充当了农业商业化、乡村工业近代化、商业企业化的推动者,乃至组织者的角色。

  宗族伦理不仅引发营商的动机,规范商人的行为模式,而且在商业的行为中也发挥作用。可见宗族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其形式与内容,它具有适应不同时代和环境的包容性。
  
综上所述,宗族组织的建立,需要有士绅倡导,并具备足以维持生计以外的余资充当修谱、建祠和置族产的费用。因商业的发达而取得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并由此而出现新兴士绅集团的珠江三角洲,恰恰具备这些条件。加之水陆交相作用的耕作系统,需要群体的力量,因而宗族制得以盛行。得益于商业化而取得科举仕宦成功的士绅,既以推行宗族制来认同于正统文化,又将自已的商品意识揉合到宗族伦理之中。宗族伦理不仅引发营商动机,而且在商业行为中发挥作用。商业利润被用作开发沙田的资本,具有投入产业的意义。此举扩大了就业的机会,增殖了财富,沙田区所出产的粮食又支援了改种经济作物的围田区和民田区,从而支持了当地商业化的进程。生态特点和政府限私人占沙的政策,使被开发的沙田,几乎都转为族田。圈筑沙田,加强了宗族组织的实力,又促进了宗族的普及化。族田的不断增殖,宗族制的日益盛行,和商业化的持续加深,三者是并驾齐驱的;彼此互相关联、互相依存、互相促进。

需要顺带指出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有着力扩大其经济功能的特点,不同于徽州地区的宗族制以维护和谋求社会地位、政治特权为其主要功能。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直接经营产业,并出现向经济实体转变的迹象。宗族内部也相应出现利益分沾,或按股分益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余缺互济的道义经济。徽州宗族制之所以对商业的支持,主要着意于因商致富而缙绅化,坚持“官本位”的价值观,因而在引发营商致富的动机中,已包含了否定或推毁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商业经济既作为传统社会经济的附丽,而不是其异化的力量,因而徽州商业资本自不能超越传统社会所规范的商业运作的轨迹。而珠江三角洲却出现因商致富之后,通过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直接谋求与士绅并列的社会名流地位的趋势,没有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也正因为如此,宗族组织在农业商业化、商业企业化、乡村工业近代此中,充当了或为支持者,或为组织者的作用。其商业行为也已越出常轨,并发出以商立国的呼唤。社会主义经济特区首建于珠江三角洲,似有其历史选择的必然性的一面(59)。


注释:

  (1)关于南海贸易格局的变化和广州市埸的转型,请参阅叶显恩、林燊禄合著:《明代后期广州市埸的转型与珠江三角洲社会变迁》,刊于台北:《明史研究专刊》第12期,1998年。
(2)关于族田制度的源流,可参阅(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黄念慈译本),台北,现代国民知识丛书,第四辑,中华文化出版社,1950年。  
(3)关于珠江三角洲的族田,请参阅叶显恩、谭棣华合著:《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刊于《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PP.22--64,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4)何大佐:《榄屑》“旌义祖事”条。
  (5)参见咸丰《顺德县志》卷23,“列传3”,《梁储传》;罗天尺:《五山志林》卷4,“锦衣受投献”条。按:梁储是一有争议的人物。郭非《广东通志》卷24,《梁储传》中则说他“归囊索然”。
(6)何仰镐:《据我所知道中山小榄镇何族历代发家史及其他有关资料》(原    件藏佛山档案馆)。
  (7)颜俊彦:《盟水斋存牍》2刻,献略卷2,《争田薛抢祯等》。
  (8)罗天尺:《五山志林》卷7,《香田顺税》。
  (9)此表转引自前揭的《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一文。原表中个别字有误,以此
表为准。
(10)关于沙湾的宗族及沙田开发的情况,笔者曾同英国牛津大学科大卫、美国耶鲁大学肖凤霞,以及中山大学刘志伟、陈春声、戴和等于1989年夏天到沙湾作实地调查。调查报告待刊。刘志伟已根据调查资料先写出《宗族与沙田的开发》和《祖先谱系的重建及其意义》两文,分别发表在《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上,可资参考。
(11)见前揭《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一文。
  (12)参见拙作:《地利、传统市埸与珠江三角洲的海外贸易》,香港:《珠江三角洲------历史、地理、经济情况及南洋华侨发展史》(1993年香港世界华商大会指定参考书)PP.47--80,1993年出版。
  (13)许檀:《鸦片战争后珠江三角洲的商品经济与近代化》,北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PP.70--78。
(14)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P.3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PP.14--15。
  (15)参见叶显恩、居蜜:《地权、法权与家族主义》,广州:《现代与传统》第8期(1995)PP.65--71。
  (16)参见钟功甫等:《珠江三角洲基塘系统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年。
  (17)关于耕作系统与宗族制的关系,拙稿:《珠江三角洲的商业化与社会变迁》第四章“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第二节“沙田的开发与宗族制的发展”中设有一目专作讨论,可资参考。(待刊)
  (18)参见曾昭璇:《宋代珠玑巷迁民与珠江三角洲农业的发展-----历史地貌研
究》,1993年7月打印本。
  (19)据光绪《陆氏世德记》记载,南海鳌头堡梧村乡陆氏“原籍江南松江府清浦县”,新会县朗头村陆氏“原籍金陵上元县泗水门”,乐都小桥村陆氏祖籍浙江平湖县。他们可能如新会《清溪赵氏族谱》所说:“高宗南来,人各播迁,自汴而杭而闽,而入粤者”。又可参考前揭曾昭璇文。
(20)《霍文敏公全集》石头录卷2。
(21)《霍文敏公全集》卷10下,“两广事宜”。
  (22)龙保缄:《凤城识小录补编》。
  (23)据光绪《顺德北门罗氏族谱》卷19,“祀典谱”,“尝产”记载,至万历38年,已有小宗祠30余间,大宗祠1间。“计大小宗祠之祭田,亦几万亩”。按:关于顺德北门罗氏宗族,(日)西川喜久子教授著有《<顺德北门罗氏族谱>考》一文,研究深入精细。承作者惠赠,得以拜读。本文参考并利用了这一成果,特此致谢。  
  (24)前揭书卷20,“祀典谱”,“宪典”。
  (25)《广东省例新纂》卷2,“户例上”。
(26)关于温氏宗族的情况,可参阅前揭稿《珠江三角洲商业化与社会变迁》第四章第二节。
(27)《张文襄公全集》卷28,“参革劣绅摺”(光绪15年10月10日)。
(28)参见:(日)西川喜久子:《清代珠江三角洲沙田考》,中译文刊于《岭南文史》,1985年第2期。
  (29)《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P.166,东洋学文献センタ-丛刊,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文献センタ-,1987年2月发行。
(30)民国顺德《龙氏族谱》卷1,“请会章程”。
(31)关于蛋民的数量等情况,请参阅拙作《广东水运史》(古代编)第二章第四节。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
  (32)罗天尺:《五山林志》卷4,“锦衣受投献”。
(33)见道光16年黎荣斯立下的卖田契约。
(34)光绪《南海深村蔡氏族谱》,“训族规略”。按:关于珠江三角洲土地契文书所反映出来的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围馆经营型式等问题,前揭的拙稿《珠江三角洲商业化与社会变迁》第四章第二节就此作了专论。
  (35)广州香山公会:《东海十六沙纪实》,1912.
  (36)道光《南海县志》卷16。
  (37)清代以后,随着商业化的加深,珠江三角洲缺粮愈甚。沙田区粮食的补给,远不能满足需要。广西贵县等地米粮从西江输补是主要来源。此外,从湖南、乃至安徽芜湖等地也有粮食输入。清中叶以后,对洋米的依赖日增。
  (38)南海石湾《霍氏崇本堂族谱》卷3。
  (39)参见拙作《徽州与珠江三角洲宗族制比较研究》,即由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刊出。
  (40)《岭南冼氏宗谱》卷5之一,艺文上。
(41)沈尧:《落帆楼文集》卷24,《费席山先生七十寿序》。
  (42)陆羽:《广州的方便医院》,《广东文史资料》第八期。
(43)关于广州的九善堂,中山大学历史系熊燕的硕士论文《九善堂与清末民初广州社会》(未刊稿),作了研究。
  (44)金炎:《上总商会九善堂七十二行书》,广州:《总商会报》,光绪33年 (1907)7月26日。
  (45)参见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第四章《绅与商---清末绅商透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
  (46)郑观应:《盛世危言》三编卷一,“商务一”、“商务二”;又,关百康:《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序”:“迨文明进步,出产丰富,器用繁多,万国交通,因利生利。而商人居中控御,侵侵乎握一国之财政权,而农工之有大销埸,政界之有大举动,遂悉唯商人是赖。”
  (47)参见拙作:《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四章第三节“家谱的撰修和宗规家法”。
  (48)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祖祠”条。
(49)见前揭《祖先谱系的重建及意义---沙湾何氏宗族的个案研究》。
  (50)史澄:《广州府志》卷15,舆地略七“风俗”。
(51)《佛山梁氏家庙世守书》第三,“经产”,光绪14年刻本;韩锋:《番禺县古霸乡志》,民国刊本。
  (52)见前揭《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页170。
(53)见前揭《祖先谱系的重建及其意义---沙湾何氏宗族的个案研究》。
(54)陈忠烈:《石头岗村“从祀祖祠主位碑记”与芦苞区域社会发展史的考察》,刊于三水县政协编:《三水文史》,1996年第1期.(?)
  (55)南海《潘式典堂族谱》卷1,“家规”。
  (56)参见叶显恩、谭棣华:《略论明清珠江三角洲高利货资本》,《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PP.170--205,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又可参阅(日)滨下武志:《关于中国传统经济行为的几点考察》,《广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PP.113--114。
  (57)万历《新会县志》卷2,“风俗纪”:“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轻重”。
  (58)关于商品性农业的扩张,“农工贸”经济体系和近代商业企业的建立等问题,限于篇幅,不能展开讨论,请参阅拙作《略论珠江三角洲的农业商业化》(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PP.16--29,1986年第2期),和《地利、传统市埸、与珠江三角洲的海外贸易》(刊于香港第二次世界华商大会指定参考书:《珠江三角洲历史、地理、经济情况及南洋华侨发展史》,PP.47--80,1993年11月出版。
(59)参见拙作前揭《徽州与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

 (本文原刊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30周年纪念专号)1997年第6期。)
 
关键词:|民间法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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