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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对藏区习惯法的研究

2005-11-12 23:09:03 作者:杨士宏 来源:www.rdyj.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由于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趋复杂,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突凸显,民主改革之后藏区一度消失或在形式上比较隐蔽的部落习惯法又逐渐露出头角,民间运用习惯法私了诉讼、处理纠纷、调解矛盾的现象已公开化,甚至作为私下处理“人命案”、“伤害案”所遵循的法外之法。科学地分析研究习惯法,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成分。分析研究新时期藏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发挥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科学地制定有关补充、变通的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政策措施,才能找到解决民族地区各类问题和矛盾的正确答案。
习惯法是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习惯法中既有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的诸多成分,又有吐蕃和西藏地方政府时期所颁行的法律政令的遗存和影子。藏区习惯法是历史的产物,是藏区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藏族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观念,且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的基本特征。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很好地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相适应,也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法律要求,习惯法便成了藏区群众在协调各类矛盾冲突时的首选。习惯法与藏区的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交织在一起;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藏族传统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习惯法中有关生产性的内容较多,对维护部落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仍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时有必要进行研究、借鉴和参考。藏区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客观存在的许多道德崇尚、宗教习俗、文化观念等构成了每个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观念,并以习惯法为载体传承下来,从而形成了特征鲜明的习惯法体系。我们既要看到习惯法落后的一面,也要承认其中有合理成分的客观存在,批判继承,为推进和完善藏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如习惯法规定,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每个成员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转让的权力。看重生产秩序,要求行动统一,提倡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对协调生产、维护部落内外的团结,以及增强群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习惯法中的禁猎规定,其主观本意出自佛教禁止杀生的教义,但客观上起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作用。
习惯法中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夫妻离异、子女抚养等民事规范,体现了实行族外婚的科学性和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的平等原则,具有与现代法律思想和国家法律相一致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藏区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农村牧区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长足发展。这种生产形式和结构上的组合,在地广人稀、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灾害频繁的农牧区,农牧民抗御能力有限,除了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生产协作活动则越来越多,为传统部落组织的复苏提供了气候条件,为习惯法再度粉墨登场提供了条件,由此引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冲突、国家大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诸多矛盾。也对我们提出了如何解决、应对这一对矛盾的课题。藏区习惯法对藏区社会影响之深之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为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既要进一步加强对藏区习惯法的理论研究,更要重视其为藏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既重视科研的成果,又重视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系西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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