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代价
2005-11-12 23:13:19 作者:薛兆丰 来源:博客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我对习惯法的感受始于香港。多年前第一次到香港,我为自己安排了三项活动:一是到香港大学听课,二是到立法局听辩论,三就是到法庭听聆讯。原则上,只有讲英语的地方,才有可能采用习惯法;事实上,除了英、美、澳、加等国外,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香港等英国的前殖民地,也以习惯法为基础。
法庭内从来都不准拍摄、录像和录音。那次参观只留下片断的记忆。后来,有了一个罕有的机会,就是通过电视,观看一连十天的“钟庭耀事件调查”。那次调查,整个程序由一位退休外籍法官主持,照足习惯法进行,但因不是法庭聆讯,故得以向全港电视直播。
印象最深的,是其中一位姓胡的华人律师。他风度翩翩,辩才了得,那口英文听来直透肺腑。后来有个专栏作家,写到这位每天上庭费达数十万港元计的胡律师,也为他的英文啧啧称道,甚至建议港大法律系的学生跟着录音模仿。再后来,接到“八卦”消息,说这位胡律师是名人张天爱的前夫。
经过冗长的调查,老法官宣读结果:事情的原委,问题的重点,考量的角度,都交代得一清二楚。最后法官斩钉截铁地判定:钟庭耀尽管发言前后有出入,但依然诚实可靠,而胡律师的当事人却是不可信的。整个调查结束了,按照出席的律师、法官和当事人的身价,调查费用数以百万港元计,而劳师动众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确定那几个当事人中是谁撒了一句谎。
再说去年,有位在美国做生意的朋友,因为贸易上的纠纷闹上法庭。他为了在事前弄清楚一行法律条文的确凿诠释,便由自己的律师撰写好“问卷”,交给行内另一位以诠释有关法规出名的律师,一个礼拜后大家到那位诠释权威处听答案。前后只是一个小时的答疑,收费是5万美元。
从两次生动的经验来看,享受习惯法的代价实在昂贵。从选择律师团,到遴选陪审员,再到不断上诉,法律成本可以是天文数字。而“繁文缛节”换来的好处,是习惯法能够“兼收并蓄、自我完善”。
每个法官都按照具体的情景,参照以往法官的智慧,贡献自己的判断。判词不是三言两语,照搬既有的条文,而是一篇法律论文,甚至是一部论著。从交代事情的经过,到证据的衡量,再到法律思想的追溯,还有每个疑难之处,法官都要一一阐明,供人永久参考。我读过美国上诉法院对微软垄断案的判词,就认为那是学习垄断经济学的优质读物。
没有哪个法官是错误的起点,所以不应对他们求全责备;也没有谁是正确的终点,所以没有谁是绝对的权威。正是通过这些文献,通过后人对先例的比照,法官才能确立他们的威望和影响。这跟学术界论文的发表、引用和评价过程是一样的,结果是造成了法律的演进。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高利贷法。由于宗教的缘故,人们对高利贷长期持有偏见,直到有位法官,判了一名放弃誓言的许诺人要支付高额罚款,才使得人们逐渐克服对高利贷的偏见,认识到诺言有价,最终废除了英国所有的高利贷法。
高昂的律师费用,反映了两个事实。都是我们感情上不容易接受的。一是法律的裁定有很大变数。在诉讼开始时,即使在所有证据都不再改变的情况下,诉讼也还会出现各种各样迥然不同的结果。在证据和裁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否则,律师行业就会萎缩,被自动化的电脑取代了。但事实上,律师费用高昂,表明诉讼的走向是极不确定的。
高额律师费用的另一个含义,是任何想要寻找公正的人都要付代价,而这代价有时令人却步。这是说,穷人可能买不起解脱,自辩成功的机会要比富人少。如果认为费用划不来,就得认命。这几率上的倾斜,是整套习惯法演进的代价之一。这是否公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正的观念可以是这样的。
法庭内从来都不准拍摄、录像和录音。那次参观只留下片断的记忆。后来,有了一个罕有的机会,就是通过电视,观看一连十天的“钟庭耀事件调查”。那次调查,整个程序由一位退休外籍法官主持,照足习惯法进行,但因不是法庭聆讯,故得以向全港电视直播。
印象最深的,是其中一位姓胡的华人律师。他风度翩翩,辩才了得,那口英文听来直透肺腑。后来有个专栏作家,写到这位每天上庭费达数十万港元计的胡律师,也为他的英文啧啧称道,甚至建议港大法律系的学生跟着录音模仿。再后来,接到“八卦”消息,说这位胡律师是名人张天爱的前夫。
经过冗长的调查,老法官宣读结果:事情的原委,问题的重点,考量的角度,都交代得一清二楚。最后法官斩钉截铁地判定:钟庭耀尽管发言前后有出入,但依然诚实可靠,而胡律师的当事人却是不可信的。整个调查结束了,按照出席的律师、法官和当事人的身价,调查费用数以百万港元计,而劳师动众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确定那几个当事人中是谁撒了一句谎。
再说去年,有位在美国做生意的朋友,因为贸易上的纠纷闹上法庭。他为了在事前弄清楚一行法律条文的确凿诠释,便由自己的律师撰写好“问卷”,交给行内另一位以诠释有关法规出名的律师,一个礼拜后大家到那位诠释权威处听答案。前后只是一个小时的答疑,收费是5万美元。
从两次生动的经验来看,享受习惯法的代价实在昂贵。从选择律师团,到遴选陪审员,再到不断上诉,法律成本可以是天文数字。而“繁文缛节”换来的好处,是习惯法能够“兼收并蓄、自我完善”。
每个法官都按照具体的情景,参照以往法官的智慧,贡献自己的判断。判词不是三言两语,照搬既有的条文,而是一篇法律论文,甚至是一部论著。从交代事情的经过,到证据的衡量,再到法律思想的追溯,还有每个疑难之处,法官都要一一阐明,供人永久参考。我读过美国上诉法院对微软垄断案的判词,就认为那是学习垄断经济学的优质读物。
没有哪个法官是错误的起点,所以不应对他们求全责备;也没有谁是正确的终点,所以没有谁是绝对的权威。正是通过这些文献,通过后人对先例的比照,法官才能确立他们的威望和影响。这跟学术界论文的发表、引用和评价过程是一样的,结果是造成了法律的演进。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高利贷法。由于宗教的缘故,人们对高利贷长期持有偏见,直到有位法官,判了一名放弃誓言的许诺人要支付高额罚款,才使得人们逐渐克服对高利贷的偏见,认识到诺言有价,最终废除了英国所有的高利贷法。
高昂的律师费用,反映了两个事实。都是我们感情上不容易接受的。一是法律的裁定有很大变数。在诉讼开始时,即使在所有证据都不再改变的情况下,诉讼也还会出现各种各样迥然不同的结果。在证据和裁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否则,律师行业就会萎缩,被自动化的电脑取代了。但事实上,律师费用高昂,表明诉讼的走向是极不确定的。
高额律师费用的另一个含义,是任何想要寻找公正的人都要付代价,而这代价有时令人却步。这是说,穷人可能买不起解脱,自辩成功的机会要比富人少。如果认为费用划不来,就得认命。这几率上的倾斜,是整套习惯法演进的代价之一。这是否公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正的观念可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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