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的“都老制”及习惯法
2005-11-12 23:44:59 作者:佚名 来源:侗壮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壮族的都老制或头人制起源很早。它的原始氏族部落首领就是头人。秦、汉以前的西瓯君、骆侯、骆王、骆将,都是西瓯、骆越部落的头人,中原汉人称他们为君、侯、王、将,那是按中原汉人的国家官制称呼的。其实西瓯、骆越人,那时只有部落组织,没有形成国家,也没有什么君、侯、王、将等官制的设置。从汉朝至隋朝,中原汉族到壮族先民居住的地区增多,对其社会逐渐有所了解,便按当时当地越人的习惯叫法称头人为“都老”。如《隋书》所记岭南20余郡俚、僚(即越人后裔,亦即壮族先民〉人铸造、使用铜鼓的史实时曾有“有鼓者号为‘都老’ ”,这样的文字记述,这清楚说明“都老”,就是俚、僚的头人,有很大的权威。宋代,左右江一带的僚人很多。他们依山林而居,无年甲姓名,“一村中推有事力者曰郎火,余但称火”。“火”是指村寨的群众,“郎火”就是僚人村寨的头人。宋以后,特别是清朝以后至民国时期,由于王朝统治的加强,在壮族地区设置州、县、乡、村、甲等行政体制,但壮族原有的“都老制”并没有消失,特别是在边远山区依然存在,有的称“都老”,有的称“村老”、“寨老”。如解放前上思县的三科村,“都老制”仍完整存在,是自古传下来的村民自我管理制度。由于“都老”总理全村事务,所以又称为“总理”。“都老”不是自封的,而是由村民推举产生。年纪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魄力、有工作能力而又肯为大家办事,取得群众信任的人,才能被推举为“都老”,可以连选连任。
桂北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乡十三寨壮族,寨寨有“寨老”,少者一人,多者三人。各寨“寨老”再推举出若干人组成“议团”,是十三寨的“大寨老组织”,形成“大寨老”管各寨的“寨老”。在桂西的一些社族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有“都老制”存在。
“都老制”是壮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传统社会组织,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第一,主持制定村规民约,让大家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村规民约者提出处理。第二,维护村寨的社会秩序,调解材民纠纷。如发生偷盗、侮辱妇女、不教育子女、不赡养老人、抽大烟、赌博、打架斗殴、争夺财产,以及有伤风俗之类的纷争等,一般都由“都老”出面处理和调解,以维护村寨社会秩序。第三,维护和掌管村寨的公共财产。村寨的公共财产包括山林牧地、道路水利、庙宇田产等,由“都老”组织村民共同维护。第四,组织公益建设,如修建村寨围墙、道路、水利、桥梁、造林、防火、建设学校等。第五,组织集体性的祭祀活动,如娱神赛会,安龙谢土,求雨消灾等。第六,主持村寨的长老会、村民会,决定村寨的重大事情。第七,组织寨人抵御外侮,代表村寨利益谈判、打官司,接待上官、贵客等。总之,头人制度对维护壮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历来都起重要作用。
“都老”、“村老”或“寨老”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村寨秩序的衬规民约即习惯法,以保持村寨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习惯法经过都老提出和村寨全体成员的讨论,有的拟成条文,刻碑公布,有的虽没有形成文字,却以口头流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习惯法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内容相当广泛,一般包括下述范围:
第一,禁偷盗 这是习惯法中的主要内容。村寨里无论是公共财产或是各家各户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偷盗,违者受到罚款和惩治。如龙脊十三寨在清末至民国初有禁盗规定:偷盗禾稻者罚钱×千文,如违送官究治;盗偷香菌杂粮者罚钱×千文,如违处置;偷盗棕皮、茶油子、桐子、瓜菜、辣椒、葱蒜者罚钱×千文,如违处置;偷盗鸡鹅羊犬一经拿获者,罚钱9900文等等。清末至民国时代,田东县檀乐村习惯法规定:偷窃田地间农作物者罚款3元6角,偷鸡、鸭者罚款7元2角,偷牛者罚款36元。对初犯者除处以高额罚款外,还要写悔过书;交不出罚款者以家中田地作价偿还;不服者送官府。
第二,禁赌博、眼鸦片、乞丐、恶棍等不轨行为 如龙胜县龙脊乡习惯法有规定:严禁“烂崽”,即恶棍的敲诈争斗,严禁窝赌,严禁乞丐,严禁匪类等。对违犯者任由乡老、甲头处置,或送官追究。果德县(民国年间置,即今平果县〉陇尧乡习惯法中规定:严禁赌博吹烟,违者罚铜元1080枚,窝藏诱赌者罚702枚;晚上三五成群,不持灯火打劫去,即出追拿,犯者罚铜钱360枚。壮族的习惯法中都有禁赌禁烟禁恶棍的不法行为的各种规定。
第三,禁通奸、拐卖 几乎所有的习惯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男女私通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如西林县那劳乡习惯法规定:强奸者,男方被打死而无事,或女方的丈夫纠合亲朋众人到男家杀其牛、猪并索款,把其家庭弄至破产为止。通奸者,当场抓获的可把男女双方打死而无事,抓到男方者送去关押,女方则被送回娘家,不能再婚。私通怀孕的女方必须承认与谁通奸,否则五马分尸。私通生育的女子被送回娘家,不经原夫同意不能再嫁,奸夫之家被重罚、吃空。又如龙胜县龙脊乡十三寨习惯法规定,被强奸妇女之夫可随意将奸夫打个半死,索取“赔礼金”,奸夫还得备办酒席,请女方丈夫和排解头人吃喝,表示谢罪。妇女若被拐卖,如在自家出事,则丈夫出钱寻回;如在娘家出事,丈夫即纠合众人将娘家猪、牛要光,还要坐吃,收足赔款后才放过。壮族对强奸、通奸、拐卖之类的坏事特别憎恶,认为是伤风败俗,习惯法规定的处罚也特别严厉。
第四,对财产的继承和买卖的规定 田东县檀乐村习惯法规定:家庭财产如无子女继承时,族长就主持派族内人继承,由近亲至远亲,依次选定。若再无人继承,就充为全族所有(即祠堂公田)。果德县陇尧乡习惯法规定,村有社田二丘,永远为全村共有,不得无故变卖。如有人阴窃出售,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不仅收回,而且处罚铜元千枚,以禁奸谋。
第五,维护公地、道路、风水 后山林木、荒山牧场、道路、水源、墓地,任何人不能私占、损害,违者严惩。全村全寨的公益建设,如道路、水利、桥梁、庙宇、学校、凉亭等,须家家出资出力,共同建设。各地的习惯对此都有不同的维护规约,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习惯法由头人、都老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人人都得遵守。如发生矛盾和争执,多由头人、都老调解。壮族人历来厌惧官府,不愿与官府打交道,更少参加对簿公堂,遇事就靠头人、都者按传统的规约解决。在判理争执的过程中,一般不收礼金,双方备酒席招待即可。对事实难以查清的疑案,往往采用神判方式,即双方在头人、都老的主持下,对天、对神起誓、烧香、赌咒,给被怀疑者施加精神压力,讲出是否作案的事实。按习惯法处理纠纷、案件,除批评教育、写悔过书、罚款等以外,还有体罚、劳役、革籍、处死等等。习惯法有时甚至起到国法所起不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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