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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圣经》的神人约及其团体意识

2005-11-15 10:46:20 作者:王宏选 来源:本网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神人约的内涵

汉语“约”在希伯来文中为berit,指个人、民族、国家之间建立特殊关系、彼此承担义务的盟约。立约的双方可以是人与人,也可以是神与人。在希伯来语中,关于berit的词源有所争论。有些人认为它与意为“切”的词根有联系;还有些人认为它与表示“吃”的词根有联系——人们在订立协议后往往安排正规的宴席。主流的看法是,berit源于阿卡德语biritu,意为“束缚、约束”。在英文圣经传统中,专用covenant一词来表示所指的神与人之“圣约”,而用agreementalliancecompactleaguetreaty等表示其他类型的约。

希伯来文中约的观念,是在古代近东契约观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希伯来圣经》记载了为数众多的约。按照立约主体的身份,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神人约和人人约两种,其中神人约是核心内容。上帝曾和挪亚、亚伯拉罕立约,与以色列人在西奈山立约,神与亚伦后裔、约书亚、大卫及其家族立约。这些约都属于神人约。而人人约在《希伯来圣经》中也时有提及,颇而普遍。如亚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关于井的争端而立约(创2132);大卫与以色列的长老们立约,他们就膏大卫作以色列的王(撒下53);基遍人请求与约书亚立约讲和(书915)等。

《希伯来圣经》中的神人立约,最主要的有三次:神与挪亚之约,神应允不再有大洪水毁灭人和大地,并以彩虹为记号,让人记得神的慈爱和永恒的应许。(创9)神与亚伯拉罕之约,神赐他作“多国的父”,“后裔繁多”,并赐给他迦南地作为永久的产业,以割礼为标记。(创17)西奈之约,神启示给以色列人十诫和众多律法,使以色列人成为神圣的民族,同时以献祭和洒血为立约的凭据。(出1924)神人立约中需要举行特定的仪式,立约后往往还要设立一物为标志。

祭祀是圣经犹太教时代崇拜上帝的主要形式,也是神人立约的特定仪式。在亚伯兰提出他如何能确定自己可以得到迦南之地的疑问后,上帝令其进献几种畜禽,并将畜身劈开分成两半,一半对着一半地摆列。立约后,有冒烟的炉,并烧着的火把,从肉块中经过。(创15)在耶3418 中,上帝声称:“犹大国的首领、耶路撒冷的首领、太监、祭司和国中的众民曾将牛犊劈开,分成两半,从其中经过,在我面前立约。”由《希伯来圣经》的类似记载,可以看出立约后双方从作为祭品的肉块间穿过,可能是神人约的一种普遍而必须的程序。其用意类似于立一诅咒:若有哪方背约,必将遭受与这些死畜同样的下场——死无全尸、死而有辱。

《希伯来圣经》规定以色列男子要在出生后第八天施行割礼,这也被认为是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象征,同时也是区别于其他族类的标志。亚伯兰九十九岁时,上帝向他显现,为他改名为亚伯拉罕,并订立一永远的约。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就是我与你,并你的后裔所立的约,是你们所当遵守的。你们都要受割礼,这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创171011

西奈之约一般被认为是对亚伯拉罕与上帝之约的重申与丰富。逃离埃及三个月后,以色列人来到西奈半岛。摩西登上西奈山带回上帝的诫命。“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都写上。清早起来,在山下筑一座坛,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十二根柱子。又打发以色列人中的少年人去献燔祭,由向耶和华献牛为平安祭。摩西将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洒在坛上。又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摩西将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出2448)西奈之约包括了一系列典型的宗教仪式,如献祭,泼撒兽血,宣誓等。

在神人约中,往往还附有的祝福与诅咒:遵行诫命的将会蒙福,背逆诫命的受到诅咒。比如“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谨守遵行,不偏左右,也不随从侍奉别神,耶和华就必使你作首不作尾,但居上不居下。(申28114)“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申281568

二、神人约的性质

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神人之约,虽然类似两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形式,但它是通过神将以色列人拣定为自己的“选民”的选择行为所确立的,神将这个民族从埃及解救出来,并将应许之地迦南作为礼物赠予他们,从而确立了以色列作为特殊民族的身份。神与亚伯兰之约中,首先是神把亚伯兰从美索不达米亚的故乡召叫出来,并预定他为一个繁庶民族的长者和祖先。“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你诅咒你的,我必诅咒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23)西奈之约中,也是首先回顾了神此前在旷野带领以色列人的历史,陈述神的功绩。(申16329)可见神的恩赐先于双方的立约,恩赐先于律法。

神作出这种选择,是神出于对这个民族的爱,是上帝想让以民在他的救恩史中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而非他们本身有什么优越之处。“耶和华你神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耶和华专爱你们,拣选你们,并非因你们的人数多于别民”,也“并不因你的义”(申76795)。“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

神的选择意味着神与以色列人立约,这必然要求以色列人不仅要承认神为他们唯一的主,而且必须承受遵守神的诫命的义务,“所以,你要知道耶和华你神,他是神,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必报应他们,决不迟延。所以你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律例、典章。”(申7911 “在地上万族中,我只认识你们;因此,我必追讨你们的一切罪孽。”(摩32

神与以色列人的契约关系是以实践律法为先决条件的,这意味着以色列人受到神启示给他们的神的意志的约束。神的意志,它高于人的权威,以其祝福和诅咒建立希伯来人的生活准则,并在对自身的解释中将律法纳入约的概念。作为神人约的另一方,以色列人遵从上帝的旨意,发誓代代谨遵此约、不行悖妄。在西奈之约中,摩西下山,将耶和华的命令、典章都述说于百姓听。众百姓齐声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247)为了免遭后人遗忘,摩西临限前又提醒同胞:“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142)巴比伦之囚归来,尼希米组织以色列人宣称:“必遵行神藉他仆人摩西所传的律法,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主的一切诫命、典章、律例。”(尼1029

在神人之约中,以色列人有顺服上帝的义务与责任,但不是消极的、僵化的服从。在立约过程中,以色列人有选择的自由,能够而且必须作出抉择。这可以由圣经中诫命的语言结构“假使你们……就……”反映出来。 “你们若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诫命……”,这样的约定形式,反映出神人约的双向性、互动性的特征。

《希伯来圣经》中的神人约,本质上是上帝与以色列人之间的自由协议。这种约具有双向性和互动性。约的双向性体现在:上帝允诺赐给以色列人“流着奶和蜜”的迦南地,使之子孙繁多,还为他们颁布了神圣的“律法”;反过来,以色列人必须服从上帝,并永远遵循上帝的教诲行事。也就是说,上帝有责任信守诺言而永不放弃其“选民”,而以色列人则必须永远奉行神圣的律法。

约的互动性,反映出人与上帝之间的相互需要。在犹太教中,上帝乃是“觅人的上帝”,这种认知突出了上帝对人的关怀和对人的需要。而这种觅人过程中上帝对人的参与和支持,则展示了人类生命的神圣价值。正如海舍尔所指出的:一方面,人之为人的真谛在于他与意义相联系,而人的意义不在于自身,而在于对于超越意义的追求,即努力接近上帝。另一方面,上帝也需要与人相联系,上帝需要人来实现他的目的。神与人的贴近在马丁·布伯等当代犹太思想家的“我—你”关系学说上得以具体化。“我—你”关系不只是超越与实现之关系,更是人间此在之关系。神人关系通过“我—你”对话关系更为亲近、密切,更体现出一种人文情怀和人间关爱。

通过神人之约,以色列人在世间的独特地位得以肯定和强调。以这种选民之愿望,犹太教希冀其民族生存和发展能得到上帝更多的惠顾和保护,期盼其民族在此世的兴旺与繁荣。由于这一契约,每个犹太人作为民族一分子都与上帝发生关联,犹太教与犹太民族观念血肉相连、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神人立约表明,犹太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内在的、无可奈何的血缘关系,而是通过一种外在的、经过思考的“约”的形式确定的关系,是通过犹太民族选择了上帝,上帝选择了犹太民族这样一种“双向选择”而确定下的关系。神人契约关系的互动性和能动性,不仅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新型发展轨道,更重要的是赋予了人类选择的自由,以及衍生出公正、诚信、平等和公义等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

 

三、神人约中的团体意识

《希伯来圣经》始终对作为整体的上帝选民给予极大的重视,上帝的旨意不仅体现在一些敬虔者的身世中,更体现在民族整体的生活里。以色列作为一个民族整体与上帝立约,每个成员都要遵奉上帝的诫命。上帝立约后关注的是整个民族对约的履践,而不是个人信仰的虔诚程度;上帝的奖赏和惩罚针对的往往是整个民族,而不是针对单个的人。神人约中的团体意识有这样的含义:作为立约的一方是以色列民族整体;有单一的代表人物;个体是团体的化身,并且把团体当作个体。

   由约而产生的团体意识或集体观念是以色列人际关系中重要的动力。团体意识主要表现在一种精诚团结的态度上。既然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同一种与上帝缔约的关系上,每一个人也就与其的人有着互相忠信的关系纽带。以色列是一个兄弟般的集体,萌发于广泛的兄弟之情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维护法律与公义。

团体意识也表现在律法对犹太社会中的孱弱和贫苦者有所保障:寡妇、孩子、穷人、残疾者、利未人(不拥有任何土地)、雇佣的仆役和外邦移民。相关的律法规定有:“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出2221)“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出2222)“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出2225)“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出236)“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利1914)“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份无业。”(申1427)“困苦贫乏的佣工,无论是你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申2414

团体意识还体现在律法书中规定的连带关系:在祝福或谴责中,个体与整体有连带关系;藉着成员中的一人,指定为代表该团体,整个团体就能够产生作用,像单一个体样。“在以色列不应做这样的事”(撒1312)成了以色列人生活的导向原则。一旦有人忽视了已经为人接受的程式,“在以色列中做出了可耻的事”将会招致集体的判断。(申2221

“一些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因素已经将以色列团结起来,而对于立约的上主的信仰又圣化和肯定了这些因素。因为雅威主义中对于上主的信仰具有排他性,使得其他宗教维系不可能,所以这种信仰特别加强了以民之间的精诚团结。”[1]团体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以色列发展成了一个统一的民族,他们那种对于同一盟约和同一神圣救赎经验的归属感,把整个民族变成了一个非常有凝聚力的宗教团体。

尽管契约思想并非希伯来人的独创,但只有犹太人自觉地努力将这些道德伦理的条律和义务与宗教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将祭祀和伦理道德规范结合成一个以神的诫命形式所确立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

 

参考书目:

1、  《圣经》,简化字现代标点和合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2、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  任继愈主编:《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

4、  周燮藩主编:《犹太教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

5、  亚伯拉罕·柯恩:《大众塔木德》,盖逊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  傅有德:《现代犹太哲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  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静也、常宏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8、  华德凯瑟(Walter C. Kaiser. Jr.):《旧约伦理学探讨》,谭健明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1] Th. C.Vriezen: An Outline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6),332. 转引自卡尔·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静也、常宏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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