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国家法"送法下乡"的效果

2005-11-19 20:14:31 作者:田成有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当国家试图将自已的一套法律落实到乡村社会时,为什么乡土社会一般不会直接接纳,而是依照自已的朴素理解使国家法获得变通?国家依照所谓现代化的法治标准所建构的法律体系,为什么会在乡村社会的运作中发生了模糊与变异?怎样才能确保"送法下乡"取得实效?
法律是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它体现了我们每个公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对这套游戏规则,我们每个农民必须有意识知晓它和掌握它。为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非常必要,如果法律变成了"只有知道法的人才能利用的魔术"[34,如果我们的大多数民众仍把权利看成是政府给的、国家给的,上面给的,这样的法治将是失败的。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如果我们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没有内化为他们自己的知识,没有成为他们生活必不可分的一部分和他们思想中认为是靠得住的东西,那么国家法在农村的生存将是失败的。
所以,国家"送法下乡"取得实效的一个基本点,首先取决于我们的农民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取决于他们是否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观念。如果农村涌现更多的象秋菊讨说法的人物,涌现更多的象认死理儿的农民陈海权,这是推动国家法在农村实施的重要力量。因为秋菊如果不打这场官司,村长决不会认错,村长和村民们习惯仍会按民间的老一套做法来处理事务,也就是说村长仍可以有"权"对村民想骂便骂、想打便打;如果陈海权不据理力争,就无法避免行政权的过分滥用从而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无辜侵犯。俗话说得好,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善待权利就是善待法律,而善待法律,首先得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
在一些偏僻、落后的农村,山高皇帝远,当官的话就是王法,一些村干部,特别是所谓"计划生育小分队"随便抓人、打人,都不犯法;在一些农村,乡干部想抄家就抄家,想罚款就罚款,想开除"村籍"就开除村籍,显然,农村存在的这种对国家法的扭曲认知、误解以及国家法体现在"国家代言人"身上的这些"非法"做法都是根本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是必须予以改变和抵制的。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对农民进行的教育、启蒙与引导,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那里?我欣喜地看到,在中国改革、开放、追求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受人多地少的历史性制约和维持生存的压力,农民们在学会一分一厘地计算,一得一失地权衡,特别是随着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激增,电视、新闻的传媒导向,一代有理想、有文化的新型农民正在涌现。因而,今天的农民并不是我们想象当中的可以随意任人宰割的"羔羊",他们将学会"认真对待权利",学会利用国家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除了进行必要的启蒙、传播、教育外,其次,还得要看我们制定的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是否成为人们的需要,以及人们是否有条件和能力来接受和需要这种法律。我们看到,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地不是从自下而上的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生成,而是从上而下地制定颁布,实行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或"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如果我们把政府看成供应商,提供法律供给,而民众好比消费者,消费法律,这样会产生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有供给无需求,这是法律的"虚假繁荣",导致法律无用;第二类是有需求无供给,这是法律不到位,法律失职;第三类是有供给有需求,但没有市场,这就是供给和需求之间有梗塞和路径不畅。这三种情况都可能造成国家法不被人们习惯。可见法律要被人们习惯,国家法要在农村取得实效,知道法律是一回事,而运用法律又是另一回事。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关键还得看这个法律是否对路,是否是民众需要,以及人们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来消费这种"产品"。所以,国家法律应立足于本土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种中国百姓所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有可能就是这些法律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是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的不合格的"产品"。
除此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必须注重解决国家法的运作路径与运作体制问题。因为说到底,法律是一种具有操作性强、实践性强的运作程序和技术,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培育和引导农民熟练掌握法律的技术与手段。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国家法在运作过程中,没有树立自己公正的令人信赖的"偶像"崇拜,农民们拿起了法律武器,但这个武器却给他们一张不可靠的变脸,给了他们"能长能短"的橡皮泥的感觉,这些都完全有可能伤害和影响国家法在农村的命运与结局。
在国家有计划、有组织地将法律这个合格产品传递到乡村社会时,国家就要有意识在乡村社会设立必要的派出机构和派出法庭,选派得力、公正的国家代言人,通过他们的作用和努力来树立国家法的权威,如果国家法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必然会抑制乡民对国家法的需求,放弃对国家法的信任,转而不得不求助和依赖更多的民间法。深入农村调查,我们就深有感受,在农村实施国家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国家法最初还是极为认同的,但由于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结果,村民在对一个又一个失败案子的失望之后,必然会转向和青睐他们自己的民间法,以此来替代国家"无效的""恐怖的"法律。因为,任何多么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都是需要通过具体的人去操作和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表现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国家法,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所谓的法律宣传,而是要提供一种方便合理的诉求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老百姓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结果的遥遥无期和诉讼过程的高昂花费,以及司法腐败、人治干扰都应该是国家所必须尽力避免的,因为在这种机制下运作的法律,必将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国家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成为一种很"虚幻"的东西,并最终使民众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失去信心。如果我们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得不到维护与落实,"羊肉没吃到,却惹得一身熏",谁又会希罕这个"神圣"的法律呢?要记住,"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和现实生活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明知乱收费不合法,却很少运用或不会运用国家法律来抵制这种非法行为,少数干部滥用权力,坑农害农,他们有清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就是不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愿走进国家神圣法律的大门,不愿将非法的权力铲除,这又是为什么呢?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惧怕权力但又依赖权力,他们把政府看成比法院管用,把省长、省委书记看成是最大的法官。现代法律的复杂性、科层制、严格的程序化在阻碍了他们,对国家法---应该说是对国家执法人员执法的失望,他们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腐败蔓延,关系盛行,国家在基层控制力有所松弱,不依赖、甚至不相信国家法的状况更为突出。在我对农村的一些调查采访中就深深感到农民们不是不重视和运用国家法来解决纠纷,而更多的是"担心官官相护,法律不公正,讲关系,讲势力",应当说,他们有运用国家法的意识,但却没有运用国家法的行动。这样说来,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我并不担心农民们青睐和使用了民间法会造成对国家法的冲击与威胁,会使国家法的地位贬值,我担心和关注的深层次问题社会机制是否能够保证审判机关、审判人员被社会所尊崇,社会公众是否对审判人员有充分的信任与崇敬,诉讼的成本是否太高;诉讼程序是否过于拖延和复杂,如何保障我们的国家法更为贴近民众,符合人性,走入民心?如何做到国家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加公正?我们的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吸纳民间的好的习惯?我们的民众如何才能更好地习惯起国家法来,恢复对法律的信赖、爱护与尊敬。
关键词:|农村法制|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