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解释论证的策略
2005-11-20 03:55:11 作者:李延梅 武宏志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论证的辨识、论证的解释(分析)和论证的评估。论证的辨识是分析与评估的先决条件。论证解释是关于文本中论辩的解释和如何展示论辩结构(论证的重构或重建)的问题,主要是未表达前提的填补和论证解释的伦理学。目前,绝大多数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教科书甚至导论逻辑教科书都花费不小篇章讨论论证解释问题。逻辑研究转向实际论证迫使理论家们面对频繁出现于写作、演讲和讨论中的组织松散的、不完全的、看似有些离题的论证。早先,非形式逻辑家一般倾向于不太注重文本阐释中遇到的复杂的理论问题,而把这个任务留给了语言学家、言语交际理论家和语言哲学家。在理论上,逻辑教科书关于如何解释自然语言讨论中的论证一直没有大的进展。只是方盖林的《理解论证:非形式逻辑导论》(1978)作为新逻辑教科书展示了对论证解释的新追求。1987年戈维尔(Govier)关于未表达前提的有影响的论述,刺激了论证解释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注:T.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Dordrecht:Foris.1987,p.26.)费舍尔(Fisher)《现实论证的逻辑》(1988)则通过分析马尔萨斯、弥尔和马克思关于经济学的论证,将非形式逻辑集中于解释实际论证而非人为论证的精神作了彻底发挥。之后,“语用-辩证”论辩理论以及瓦尔顿对“论辩型式(argumentative scheme)”的研究都发展了论辩文本解释的理论。近来更有学者强调,非形式逻辑的主要任务应是解决论证文本解释的问题,而不是提供论证正确性的标准。(注:Don S.Levi.In Defense of Informal Logic.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p.xi-xiv.)至20世纪90年代初,关于论证解释的文章就达33篇。2003年5月14-17日在温莎大学举行的庆祝首届非形式逻辑国际讨论会25周年纪念会(会题为“Informal Logic@25”)上仍有数篇研究论证解释策略的论文提交。
一、辨识论证
分析论证结构首先应辨别一个语段被用于何种目的。论证的辨识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论证一般组成如何?一个论证出现于文本的可辨识的特征是什么?如何处理不清晰的情形?如何将文本中的论辩部分与非论辩的特征或部分分离开?
论证只是语言的多种功用之一。混淆语言的论证性用法和其他用法,是一种基础哲学错误。将语言的论证性使用和其他使用方式区别开来的根据是:在一个语段中,一些陈述是用来支持另一个陈述的可接受性的。它的外在标志就是论证标志词,如“因为、由于、依据、理由是、因此、所以、由此可见”等等。论证标志词告诉我们,哪个陈述是由证据和理由表明其正当性的,哪些陈述是作为前提支持那个陈述的。在文本解释中,它对于区别前提和结论特别重要。但是,论证标志词并不是识别论证的绝对可靠的标志。在实际论证中,有时并不显现任何论证标志词。根据普遍的经验,当论证标志词不出现时,一个语段若是论证,则其结论(论题)或者出现于语段的开头,或者出现于语段的末尾。此时,我们所要分析的是,语段开头或结尾的一个陈述与其他陈述是否存在支持关系。应该将不包括论证的语段和包括论证的语段区别开来。根据“不包括支持关系,就不包括论证”的标准,诸如警告与劝告、连贯性陈述、报道、说明性语段、举例解说、条件陈述、解释等类型的语段一般没有论证功能。概括地说,决定一个语段是否包括论证,应考察3方面:其一,看有没有论证标志词;其二,考察陈述之间是否存在支持关系;其三,看陈述可归于哪种语段类型。但由于标志词的歧义、标志词的缺乏和语段类型的不同功用,使得前两种办法不太保险。因此,最有保证的方法是,在一个语段中发现支持关系,即至少有一个陈述由另一些陈述支持。
在一束话语中分析我们打算评估的论证,需要进行4种转换。一是删除,即在将文本解释为一个或若干论证时,将那些与确立或反驳一个主张不相干的部分、重复的信息去掉。交际性内容、其他话题的插入、无关的枝节、顺便说的话等都可忽略,它们不进入论证结构的描写。二是补充,可能是使隐含的论点明确化,或是论证成立所需要的隐含的预设、未表达前提。三是替换,用清楚确切的表达方式来替代含糊的或者间接的表达方式,同义的所有表达式用唯一的表达式取代。四是排列组合,将有支持关系的陈述放在一块,按有利于对论证开展评估的方式排列组合。(注: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100页。)
二、论证的背景
论证总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作出的。这种背景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被论证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观念或理念和推论规则集。不同学派(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论证是以不同的基本假设为基础进行的。因此,在透彻理解一个论证的时候,常常需要理解论证者的整个思想体系。例如,如果我们的对手相信某些矛盾是真的,你还能用归谬法来普遍地反驳其结论吗?因此,运用归谬法的效力,不仅取决于从对手的主张得出矛盾,还要考虑对手是否也假设矛盾一定是荒谬的。“不应该兴建核电站,因为它污染环境”,这一论证的合理性以“环境保护优先于效率”为价值假设。对于有环境保护理念的人来说,这一假设不言而喻;而认为发展是更为迫切需求的人,则可论证,即使对环境有所损害,也要提高效率。
人们更易忽视论证中所用的推论规则作为背景假设的性质。首先,从逻辑系统来说,不同的系统对有效推理形式的假设是不同的。例如,经典逻辑(二值逻辑为其特征之一)假设了选言三段论(p或q,并非p,所以q)是有效推理形式,但有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并不如此。其次,逻辑系统普遍假设的有效推理,在论证系统中却并不被假定为恰当的论证方式,例如:p,所以,p或q;p且q,所以,p。最后,不同知识领域假定了不同的论证方式作为其确立知识的手段。数学定理的证明,只认可必然的演绎论证方式,而其他领域的论证,也许承认大量似真推理的恰当性。因此,当我们在论证中采用了某种我们自己所假定的合理的推理形式时,我们的对手却可以对这种推理本身的合理性进行质疑。
三、未表达前提
与形式逻辑对论证形式的析出不同,非形式逻辑不仅分析已陈述出的论证,还要分析如此论证的未表达前提或省略前提。新近的经验研究表明,日常语言使用者在特定情形下理解未表达前提几乎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在理论上如何阐释它(包括怎样的运作过程、语言使用者以什么为基础达至其解释),这构成了论辩理论最困难的研究主题之一。未表达前提是论辩的一个基本部分,为了完成对论辩的分析与评估,它必须被识别出来。这样,由于对一种令人满意的识别未表达前提的恰当方法的需求以及未表达前提作为一种语言现象要得到解释的需要,现代论辩理论家、修辞学家、逻辑学家和会话理论家都对未表达前提感兴趣。
早在1980年,在“非形式逻辑”研究计划中,布莱尔和约翰逊就规划了需要研究的未表达前提的相关问题:精确地讲,省略前提是什么?在论辩中可区分出哪些假设?哪些假设对论证评估是重要的?省略前提如何被识别和形成?这些问题仅仅是实践和教学的问题,还是理论性问题?这些问题被证明难以回答,它们仍构成当前省略前提研究的特色。(注:J.A.Blair,R.H.Johnson:Informal Logic: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Inverness:Edgepress.1980,p.25.)在传统上,处理省略前提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即传统的逻辑方法和传统的修辞学方法。逻辑方法的基本立场是,一个省略式是其前提之一或结论被隐含的论证,因此,已陈述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演绎地)无效的。所以,省略前提或结论必须应用逻辑(演绎)有效性规则加以明确和填补,以使论证成为有效的。这种方法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西塞罗、波依修斯、西班牙的彼得的著作。西方最著名的柯比的逻辑教科书也采用这种方法。修辞学方法基于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式论证的处理,其核心是,一个省略式是修辞式论证的形式,它在特定的情景中针对特定的听众、有特定的目标。修辞式论证的研究集中于演讲者和听众的相互作用,它和传统的逻辑方的重点完全不同。从中世纪到20世纪,传统的逻辑方法一直支配着对省略前提的研究。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对论辩理论和实践的兴趣,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传统的逻辑方法应用于日常论证时产生的问题:它只适用于演绎论证,而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论证并非是演绎的;若所有论证类型都适用于传统的逻辑方法,就会有太多的省略前提的候选者产生(因为常有一系列不同的陈述能使论证有效),不理会论辩中大量的隐含因素以及它们的不同功能。省略前提的逻辑方法的缺点引出了这样的问题:形式逻辑在现代论辩理论中应当和能够扮演怎样的角色?修辞学方法更为语用的视角却和现代论辩理论投合。
省略前提的传统的逻辑方法实质是演绎主义。当前,对省略前提研究的出发点就是放弃或修正这种演绎主义。一种声势不小的观点是“多元论”。戈维尔、沃兹和瓦尔顿都认为,演绎主义的错误在于忽略了不同论证类型之间的极端重要的区别,并错误地把一个前提和结论组成的非演绎论证看做是不完整的。结果,非演绎论证就被运用并不适合的、太强的演绎标准来评估。而事实上,演绎、归纳、诱导(conductive argument)和回溯(abductive argument)不同的论证类型,分别需要它们自己的解释和评估模式。人们对演绎主义的3个基本不满是:不允许前提与结论之间证据支持的不同等级;或者没有提供对谬误的说明,或者提供了一个对谬误的不正确说明;没有提供描述自然语言论证结构的可辩护的策略。
与此抗衡的观点是“现代演绎论”,它在一些重大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演绎方法。现代演绎论承认,从总体上来看,一个论证的逻辑分析是不充分的,必须用语用分析予以补充和完善。一个语用分析包括语境中文字表达的分析和语境的分析:讲话者与听众、情景和所有其他有助于获得详细而正确解释的信息。这个语境分析提供线索并能使分析者找到决定作出何种解释的根据,而这在逻辑层次上不能办到。现代演绎论认为,演绎分析并非不重要,但它的条件是,必须存在充分证据支持重构一个论证为非有效的,这是在分析的语用层次上作出的决定。如果缺乏这样的证据,则宁愿将一个论证解释为逻辑有效的,因为人们正常情况下试图用逻辑有效的方式进行推理。演绎主义的辩护者格罗拉克(Leo Groarke)主张,所有其他标准可归约为演绎标准,“两个(不同)论证的相对强度因而可以用其(隐含的)前提的相对强度的概念加以解释,并不需要主张它们假定了其前提和结论间的不同关系”。(注:Leo Groarke:In defense of deductivism:Replying to Govier.In F.H.van Eemeren,R.Grootendorst,J.A.Blair,and Ch.A Willard(eds.):Argumentation illuminated,.Amsterdam:Sic Sat.1992,p.115-161.)论证者总是试图满足具体化为演绎规则的证据标准,因为“任何论证都能用额外的前提加以补充,使得它演绎有效”,这就是构造一个“关联条件句”,即简单地将论证的所有前提的合取作为一个条件句的前件,其后件就是论证的结论。给初始论证的前提加上该关联条件句,论证就有效了。但是,“抽彩悖论”表明,C从A和B演绎得出,且A和B真,则C真;但若C从A和B演绎得出,而A和B是可能的(一定的等级),则C不必然有同样等级的可能性。因此,可能性论证一般不能归约为从可能的前提到可能的结论的演绎论证,演绎主义的证据标准的还原性辩护不成立。而“关联条件句”的策略使由于成问题的推论联结而有缺陷的论证转换成由于成问题的前提而有缺陷的论证,论证的评估就变成决定前提可接受性的问题;而按照演绎主义,前提评估严格说并不属于逻辑的范围。论证者在作出一个论证时所承诺的并不一定是他们的前提蕴涵(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他们的结论,而是其前提是其结论的好理由,即其论证满足证据的某种标准。也就是说,论证者的承诺应该以他们所瞄准的证据标准来确定。这样,想要准确解释论证,就必须考虑论证者的目标和意图。通过了解论证者的目标,我们可以知道他们瞄准的证据标准以及他们自己承诺的东西。关于情景的事实或社会语境对判断论证者所用的证据标准是重要的。例如,在法庭上,证据标准是清楚的,我们可以假定,论证者的目标就是满足那些标准。(注:David M.Godden:Reconstruction and Representation:Deductivism as an Interpretative Strategy.http://venus.uwindsor.ca/faculty/arts/philosophy/ILat25.)
演绎主义认为省略前提是一种“缝隙填补物”(gap-fillers)。在陈述出的论证中存在一个逻辑缝隙;这一逻辑缝隙能够被引入的一个附加前提所填充。省略前提是一种“若-则”陈述(“关联条件句”),被称为“逻辑最小值”。为了避免对“逻辑最小值”空洞化的批评,著名的“语用-辩证法”主张“逻辑最小值”和“语用最大值”相结合。(注: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论辩交际谬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1-86页。)但由于这种策略在本质上仍是演绎主义的,因而受到非形式逻辑家的批评(如沃兹认为,语用-辩证方法的理想模式由于其演绎主义本质而丧失了其价值)。同时,演绎主义有混淆两种未表达前提的危险。隐含前提是论证者“头脑中的”(论证者信赖而未陈述的),还是作为命题复合体的论证要成为有效论证所依赖的。前者称为“所用的”省略前提,后者称为“必需的”省略前提。这一区别也就是“论证者的假设”和“论证的假设”。“所用的”假设适用于对论证的解释,即当目标是解释时,隐含使用的前提必须被识别;当分析的目标是评估或追求真时,分析家需要检核在何种程度上结论的真由前提所证明,“必需的”假设使论证成为有效的。
“缝隙填补物”观点本身也受到挑战。格瑞安(Grennan)指出,作为省略前提的功能一定是支持一个已陈述的理由、支持一个结论或支持推论主张。第一种是支援,不是缝隙填补物;第二个是新的理由。因此看来省略前提是推论主张的正当理由或其他支援。例如,在一个包括未表达大前提的省略三段论中,未表达前提在论证中的角色并不是缝隙填补物,当把大前提替换为等值的命题逻辑 的陈述时,就看出大前提不能是结论本身的决定性证据或支持,因为“如果P,那么C”在逻辑上并不等值于C,也推不出C。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有不同的逻辑角色。小前提作为支持结论的独立证据起作用,大前提却不是。因此,省略的大前提是一个支援,即对隐含的推论主张提供支援。一个论证者承诺肯定3个命题:P、若P则C、C。推论主张(若P则C)在陈述出的论证中是隐含的,它不能是省略前提,否则当把隐含的推论主张明晰化时,就会如卡罗尔(Lewis Carroll)指出的,导致无穷后退。当然结论也不是前提。P作为C的理由,是论证的一个基本部分。当它缺席的时候,它就取得省略前提的资格。这样,省略前提论证有3种形式。(注:Wayne Grennan:Informanl Logic:Issues and Techniques.McC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7,p.69、263.)
论证解释策略研究对语境重要性越来越重视。事实上,在特定情形下,不考虑语境不可能识别未表达前提。“语境”并非只包括实际写下或讲出的文本,而是包括任何在该文本中以某种方式起作用的其他类信息。在修辞学中它被称为“文化”。文本和其来源的关系、文本与文化的关系、文本与其效果的关系对理解文本是重要的。与语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分析论证者的意图,因为在决定什么是对论证的正确的解释时,涉及到论证者的意图问题。但是,由于决定某人承诺了什么比决定他的意图更容易,所以,在语用-辩证法中,分析并不针对讲话者的意图,而是将其外在化为“承诺(commitments)”。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诺以某人在特定情形中以特定方式所说的东西为基础。
近来,论辩理论家指出了“论证型式(scheme)”是“分析省略式的重要新工具”。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和“论证型式”的概念也给人们新的启发。论辩型式是能使人们识别和评估日常讨论中的假设性论辩的常见类型的论证形式(结构或推理),是在论证背后的、使从前提到结论的步骤合法化的原则或规则。它确立明显的前提和被证明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但这个关系不是形式的,而是语用的。不过,论证型式并不是省略前提。识别所使用的论证型式有助于一个人尝试形成未表达前提,决定所要处理的是因果关系还是类比关系等,给出一个关于合适的未表达前提属于何种类别的线索。但这个线索是极其一般的,而识别未表达前提的问题常常是有关细节的和特殊的。当然,围绕论证型式和未表达前提的关系上有许多待研究的问题。(注:F.H.van.Eemeren(ed.):Crucial Concepts in Argi,emtatopm Tjepru/A,sterdam:Soc Sat.2001,p.73.)
四、论证解释的伦理学
省略前提的特点是:第一,隐含性,即作为论证前提的陈述没有被明确陈述出来。第二,论证者先行承认或视为理所当然。第三,影响论证的结构与论点的确立。如果省略前提为假,或似真度不高,整个论证的效力就降低,结论的可接受性也受到影响。第四,它可能具有可争辩性,也可能有潜在的欺骗性。第五,摧毁论证往往要揭露省略前提并予以批判。
在解释论证时,非形式逻辑奉行“慈善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对被分析的论证作出最大可能的好的(有利于结论建立的)解释,即对别人的论证进行解释时,要“慈悲为怀”。托马斯首先在非形式逻辑课本中讨论了慈善原则:“如果一个语短不包括推论指示词,或推理的其他明确标志,而且你能确定的唯一可能的论证又包括明显坏的推理,那么就可将语篇划归为‘非论证’”。斯克里文提供了新的慈善原则的表述:“要求我们尝试对我们所研究的论证尽最大可能给出最好的而非最坏的可能的解释”。他率先花费较长篇幅讨论论证解释的伦理学,同时,他将慈善原则从论证解释扩展到论证批评。对他来说,慈善原则部分地是一个伦理原则,而不仅仅是精确或可靠解释的工具性规则。戈维尔区分了3种强度的“慈善”,主张“适度慈善”,即当其他因素,如语境、逻辑模式、声称的意图等同等地支持几个不同的解释时,应采用能产生最似真论证的那个解释。(注:Tur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Dordrecht:Foris.1987,p.148.)爱默伦等在发展诸如“最大化论证解释”和“最大化论辩分析”采用的策略时,也从慈善原则开始。补充省略前提要坚持3个规范:充分性——未表达前提必定足以使推论有效或至少增强它;保存性——应该尽力保存已陈述前提的角色;似真性——在两个可接受的前提之间选择时,慈善原则要求我们选择更似真的。
但是,论证解释的最完美的解决恐怕要在论证的批评和反批评这一论证的运动中逐步完成。通过几个回合的批评与反批评,可以使我们对原论证的理解日趋准确。当然,这也是有极大限制的,因为我们无法与逝去的人再展开活生生的对话。
一、辨识论证
分析论证结构首先应辨别一个语段被用于何种目的。论证的辨识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论证一般组成如何?一个论证出现于文本的可辨识的特征是什么?如何处理不清晰的情形?如何将文本中的论辩部分与非论辩的特征或部分分离开?
论证只是语言的多种功用之一。混淆语言的论证性用法和其他用法,是一种基础哲学错误。将语言的论证性使用和其他使用方式区别开来的根据是:在一个语段中,一些陈述是用来支持另一个陈述的可接受性的。它的外在标志就是论证标志词,如“因为、由于、依据、理由是、因此、所以、由此可见”等等。论证标志词告诉我们,哪个陈述是由证据和理由表明其正当性的,哪些陈述是作为前提支持那个陈述的。在文本解释中,它对于区别前提和结论特别重要。但是,论证标志词并不是识别论证的绝对可靠的标志。在实际论证中,有时并不显现任何论证标志词。根据普遍的经验,当论证标志词不出现时,一个语段若是论证,则其结论(论题)或者出现于语段的开头,或者出现于语段的末尾。此时,我们所要分析的是,语段开头或结尾的一个陈述与其他陈述是否存在支持关系。应该将不包括论证的语段和包括论证的语段区别开来。根据“不包括支持关系,就不包括论证”的标准,诸如警告与劝告、连贯性陈述、报道、说明性语段、举例解说、条件陈述、解释等类型的语段一般没有论证功能。概括地说,决定一个语段是否包括论证,应考察3方面:其一,看有没有论证标志词;其二,考察陈述之间是否存在支持关系;其三,看陈述可归于哪种语段类型。但由于标志词的歧义、标志词的缺乏和语段类型的不同功用,使得前两种办法不太保险。因此,最有保证的方法是,在一个语段中发现支持关系,即至少有一个陈述由另一些陈述支持。
在一束话语中分析我们打算评估的论证,需要进行4种转换。一是删除,即在将文本解释为一个或若干论证时,将那些与确立或反驳一个主张不相干的部分、重复的信息去掉。交际性内容、其他话题的插入、无关的枝节、顺便说的话等都可忽略,它们不进入论证结构的描写。二是补充,可能是使隐含的论点明确化,或是论证成立所需要的隐含的预设、未表达前提。三是替换,用清楚确切的表达方式来替代含糊的或者间接的表达方式,同义的所有表达式用唯一的表达式取代。四是排列组合,将有支持关系的陈述放在一块,按有利于对论证开展评估的方式排列组合。(注: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100页。)
二、论证的背景
论证总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作出的。这种背景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被论证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观念或理念和推论规则集。不同学派(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论证是以不同的基本假设为基础进行的。因此,在透彻理解一个论证的时候,常常需要理解论证者的整个思想体系。例如,如果我们的对手相信某些矛盾是真的,你还能用归谬法来普遍地反驳其结论吗?因此,运用归谬法的效力,不仅取决于从对手的主张得出矛盾,还要考虑对手是否也假设矛盾一定是荒谬的。“不应该兴建核电站,因为它污染环境”,这一论证的合理性以“环境保护优先于效率”为价值假设。对于有环境保护理念的人来说,这一假设不言而喻;而认为发展是更为迫切需求的人,则可论证,即使对环境有所损害,也要提高效率。
人们更易忽视论证中所用的推论规则作为背景假设的性质。首先,从逻辑系统来说,不同的系统对有效推理形式的假设是不同的。例如,经典逻辑(二值逻辑为其特征之一)假设了选言三段论(p或q,并非p,所以q)是有效推理形式,但有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并不如此。其次,逻辑系统普遍假设的有效推理,在论证系统中却并不被假定为恰当的论证方式,例如:p,所以,p或q;p且q,所以,p。最后,不同知识领域假定了不同的论证方式作为其确立知识的手段。数学定理的证明,只认可必然的演绎论证方式,而其他领域的论证,也许承认大量似真推理的恰当性。因此,当我们在论证中采用了某种我们自己所假定的合理的推理形式时,我们的对手却可以对这种推理本身的合理性进行质疑。
三、未表达前提
与形式逻辑对论证形式的析出不同,非形式逻辑不仅分析已陈述出的论证,还要分析如此论证的未表达前提或省略前提。新近的经验研究表明,日常语言使用者在特定情形下理解未表达前提几乎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在理论上如何阐释它(包括怎样的运作过程、语言使用者以什么为基础达至其解释),这构成了论辩理论最困难的研究主题之一。未表达前提是论辩的一个基本部分,为了完成对论辩的分析与评估,它必须被识别出来。这样,由于对一种令人满意的识别未表达前提的恰当方法的需求以及未表达前提作为一种语言现象要得到解释的需要,现代论辩理论家、修辞学家、逻辑学家和会话理论家都对未表达前提感兴趣。
早在1980年,在“非形式逻辑”研究计划中,布莱尔和约翰逊就规划了需要研究的未表达前提的相关问题:精确地讲,省略前提是什么?在论辩中可区分出哪些假设?哪些假设对论证评估是重要的?省略前提如何被识别和形成?这些问题仅仅是实践和教学的问题,还是理论性问题?这些问题被证明难以回答,它们仍构成当前省略前提研究的特色。(注:J.A.Blair,R.H.Johnson:Informal Logic: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Inverness:Edgepress.1980,p.25.)在传统上,处理省略前提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即传统的逻辑方法和传统的修辞学方法。逻辑方法的基本立场是,一个省略式是其前提之一或结论被隐含的论证,因此,已陈述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演绎地)无效的。所以,省略前提或结论必须应用逻辑(演绎)有效性规则加以明确和填补,以使论证成为有效的。这种方法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西塞罗、波依修斯、西班牙的彼得的著作。西方最著名的柯比的逻辑教科书也采用这种方法。修辞学方法基于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式论证的处理,其核心是,一个省略式是修辞式论证的形式,它在特定的情景中针对特定的听众、有特定的目标。修辞式论证的研究集中于演讲者和听众的相互作用,它和传统的逻辑方的重点完全不同。从中世纪到20世纪,传统的逻辑方法一直支配着对省略前提的研究。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对论辩理论和实践的兴趣,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传统的逻辑方法应用于日常论证时产生的问题:它只适用于演绎论证,而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论证并非是演绎的;若所有论证类型都适用于传统的逻辑方法,就会有太多的省略前提的候选者产生(因为常有一系列不同的陈述能使论证有效),不理会论辩中大量的隐含因素以及它们的不同功能。省略前提的逻辑方法的缺点引出了这样的问题:形式逻辑在现代论辩理论中应当和能够扮演怎样的角色?修辞学方法更为语用的视角却和现代论辩理论投合。
省略前提的传统的逻辑方法实质是演绎主义。当前,对省略前提研究的出发点就是放弃或修正这种演绎主义。一种声势不小的观点是“多元论”。戈维尔、沃兹和瓦尔顿都认为,演绎主义的错误在于忽略了不同论证类型之间的极端重要的区别,并错误地把一个前提和结论组成的非演绎论证看做是不完整的。结果,非演绎论证就被运用并不适合的、太强的演绎标准来评估。而事实上,演绎、归纳、诱导(conductive argument)和回溯(abductive argument)不同的论证类型,分别需要它们自己的解释和评估模式。人们对演绎主义的3个基本不满是:不允许前提与结论之间证据支持的不同等级;或者没有提供对谬误的说明,或者提供了一个对谬误的不正确说明;没有提供描述自然语言论证结构的可辩护的策略。
与此抗衡的观点是“现代演绎论”,它在一些重大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演绎方法。现代演绎论承认,从总体上来看,一个论证的逻辑分析是不充分的,必须用语用分析予以补充和完善。一个语用分析包括语境中文字表达的分析和语境的分析:讲话者与听众、情景和所有其他有助于获得详细而正确解释的信息。这个语境分析提供线索并能使分析者找到决定作出何种解释的根据,而这在逻辑层次上不能办到。现代演绎论认为,演绎分析并非不重要,但它的条件是,必须存在充分证据支持重构一个论证为非有效的,这是在分析的语用层次上作出的决定。如果缺乏这样的证据,则宁愿将一个论证解释为逻辑有效的,因为人们正常情况下试图用逻辑有效的方式进行推理。演绎主义的辩护者格罗拉克(Leo Groarke)主张,所有其他标准可归约为演绎标准,“两个(不同)论证的相对强度因而可以用其(隐含的)前提的相对强度的概念加以解释,并不需要主张它们假定了其前提和结论间的不同关系”。(注:Leo Groarke:In defense of deductivism:Replying to Govier.In F.H.van Eemeren,R.Grootendorst,J.A.Blair,and Ch.A Willard(eds.):Argumentation illuminated,.Amsterdam:Sic Sat.1992,p.115-161.)论证者总是试图满足具体化为演绎规则的证据标准,因为“任何论证都能用额外的前提加以补充,使得它演绎有效”,这就是构造一个“关联条件句”,即简单地将论证的所有前提的合取作为一个条件句的前件,其后件就是论证的结论。给初始论证的前提加上该关联条件句,论证就有效了。但是,“抽彩悖论”表明,C从A和B演绎得出,且A和B真,则C真;但若C从A和B演绎得出,而A和B是可能的(一定的等级),则C不必然有同样等级的可能性。因此,可能性论证一般不能归约为从可能的前提到可能的结论的演绎论证,演绎主义的证据标准的还原性辩护不成立。而“关联条件句”的策略使由于成问题的推论联结而有缺陷的论证转换成由于成问题的前提而有缺陷的论证,论证的评估就变成决定前提可接受性的问题;而按照演绎主义,前提评估严格说并不属于逻辑的范围。论证者在作出一个论证时所承诺的并不一定是他们的前提蕴涵(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他们的结论,而是其前提是其结论的好理由,即其论证满足证据的某种标准。也就是说,论证者的承诺应该以他们所瞄准的证据标准来确定。这样,想要准确解释论证,就必须考虑论证者的目标和意图。通过了解论证者的目标,我们可以知道他们瞄准的证据标准以及他们自己承诺的东西。关于情景的事实或社会语境对判断论证者所用的证据标准是重要的。例如,在法庭上,证据标准是清楚的,我们可以假定,论证者的目标就是满足那些标准。(注:David M.Godden:Reconstruction and Representation:Deductivism as an Interpretative Strategy.http://venus.uwindsor.ca/faculty/arts/philosophy/ILat25.)
演绎主义认为省略前提是一种“缝隙填补物”(gap-fillers)。在陈述出的论证中存在一个逻辑缝隙;这一逻辑缝隙能够被引入的一个附加前提所填充。省略前提是一种“若-则”陈述(“关联条件句”),被称为“逻辑最小值”。为了避免对“逻辑最小值”空洞化的批评,著名的“语用-辩证法”主张“逻辑最小值”和“语用最大值”相结合。(注: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论辩交际谬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1-86页。)但由于这种策略在本质上仍是演绎主义的,因而受到非形式逻辑家的批评(如沃兹认为,语用-辩证方法的理想模式由于其演绎主义本质而丧失了其价值)。同时,演绎主义有混淆两种未表达前提的危险。隐含前提是论证者“头脑中的”(论证者信赖而未陈述的),还是作为命题复合体的论证要成为有效论证所依赖的。前者称为“所用的”省略前提,后者称为“必需的”省略前提。这一区别也就是“论证者的假设”和“论证的假设”。“所用的”假设适用于对论证的解释,即当目标是解释时,隐含使用的前提必须被识别;当分析的目标是评估或追求真时,分析家需要检核在何种程度上结论的真由前提所证明,“必需的”假设使论证成为有效的。
“缝隙填补物”观点本身也受到挑战。格瑞安(Grennan)指出,作为省略前提的功能一定是支持一个已陈述的理由、支持一个结论或支持推论主张。第一种是支援,不是缝隙填补物;第二个是新的理由。因此看来省略前提是推论主张的正当理由或其他支援。例如,在一个包括未表达大前提的省略三段论中,未表达前提在论证中的角色并不是缝隙填补物,当把大前提替换为等值的命题逻辑
论证解释策略研究对语境重要性越来越重视。事实上,在特定情形下,不考虑语境不可能识别未表达前提。“语境”并非只包括实际写下或讲出的文本,而是包括任何在该文本中以某种方式起作用的其他类信息。在修辞学中它被称为“文化”。文本和其来源的关系、文本与文化的关系、文本与其效果的关系对理解文本是重要的。与语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分析论证者的意图,因为在决定什么是对论证的正确的解释时,涉及到论证者的意图问题。但是,由于决定某人承诺了什么比决定他的意图更容易,所以,在语用-辩证法中,分析并不针对讲话者的意图,而是将其外在化为“承诺(commitments)”。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诺以某人在特定情形中以特定方式所说的东西为基础。
近来,论辩理论家指出了“论证型式(scheme)”是“分析省略式的重要新工具”。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和“论证型式”的概念也给人们新的启发。论辩型式是能使人们识别和评估日常讨论中的假设性论辩的常见类型的论证形式(结构或推理),是在论证背后的、使从前提到结论的步骤合法化的原则或规则。它确立明显的前提和被证明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但这个关系不是形式的,而是语用的。不过,论证型式并不是省略前提。识别所使用的论证型式有助于一个人尝试形成未表达前提,决定所要处理的是因果关系还是类比关系等,给出一个关于合适的未表达前提属于何种类别的线索。但这个线索是极其一般的,而识别未表达前提的问题常常是有关细节的和特殊的。当然,围绕论证型式和未表达前提的关系上有许多待研究的问题。(注:F.H.van.Eemeren(ed.):Crucial Concepts in Argi,emtatopm Tjepru/A,sterdam:Soc Sat.2001,p.73.)
四、论证解释的伦理学
省略前提的特点是:第一,隐含性,即作为论证前提的陈述没有被明确陈述出来。第二,论证者先行承认或视为理所当然。第三,影响论证的结构与论点的确立。如果省略前提为假,或似真度不高,整个论证的效力就降低,结论的可接受性也受到影响。第四,它可能具有可争辩性,也可能有潜在的欺骗性。第五,摧毁论证往往要揭露省略前提并予以批判。
在解释论证时,非形式逻辑奉行“慈善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对被分析的论证作出最大可能的好的(有利于结论建立的)解释,即对别人的论证进行解释时,要“慈悲为怀”。托马斯首先在非形式逻辑课本中讨论了慈善原则:“如果一个语短不包括推论指示词,或推理的其他明确标志,而且你能确定的唯一可能的论证又包括明显坏的推理,那么就可将语篇划归为‘非论证’”。斯克里文提供了新的慈善原则的表述:“要求我们尝试对我们所研究的论证尽最大可能给出最好的而非最坏的可能的解释”。他率先花费较长篇幅讨论论证解释的伦理学,同时,他将慈善原则从论证解释扩展到论证批评。对他来说,慈善原则部分地是一个伦理原则,而不仅仅是精确或可靠解释的工具性规则。戈维尔区分了3种强度的“慈善”,主张“适度慈善”,即当其他因素,如语境、逻辑模式、声称的意图等同等地支持几个不同的解释时,应采用能产生最似真论证的那个解释。(注:Tur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Dordrecht:Foris.1987,p.148.)爱默伦等在发展诸如“最大化论证解释”和“最大化论辩分析”采用的策略时,也从慈善原则开始。补充省略前提要坚持3个规范:充分性——未表达前提必定足以使推论有效或至少增强它;保存性——应该尽力保存已陈述前提的角色;似真性——在两个可接受的前提之间选择时,慈善原则要求我们选择更似真的。
但是,论证解释的最完美的解决恐怕要在论证的批评和反批评这一论证的运动中逐步完成。通过几个回合的批评与反批评,可以使我们对原论证的理解日趋准确。当然,这也是有极大限制的,因为我们无法与逝去的人再展开活生生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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