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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商会的制度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2005-11-20 07:04:04 作者:陈剩勇 马斌 来源:www.wlgsl.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温州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历史文化背景,造就了独具特色的民间商会。但是这种地域色彩,丝毫不会掩盖它的积极意义。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和自主治理的绩效,表明它们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所蕴涵的巨大发展潜力。而且,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民间商会将越来越成为克服政府失灵、解决市场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机制。但是,我们从调查中发现,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温州民间商会在完善市场机制,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还远远没有发挥它应发挥的作用。同时,在民间商会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环境和自身组织建设的双重制约,政府能否提供一套保障民间组织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限制自身过多的干预,是温州民间商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关键。
  一、专门性法律的缺失
  目前,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发展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能够为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似乎只有1998年修订后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且,社团立法现状中,还存在着立法权威的缺失、实体法的缺失和立法内容的缺失等问题。尽管温州市政府为规范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有序发展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和颁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民间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并对民间商会的办会宗旨、原则和方针,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会员权利和义务,行业组织的监管体制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政府法规同时赋予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16项职能,从而为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使温州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纳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但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其仍然受制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规,而且由于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和现行体制的制约,《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16条职能,许多都未能有效的落实到位,其无法为温州民间商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鉴于全国性的《行会法》或《商会法》一时还无法出台,省市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并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为民间商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双重管理体制与商会的自治性
    我国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权力,造就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团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获取资源的“双重渠道”,使中国的社会团体同时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
    温州的行业商会之所以被认为是较为纯粹的民间组织,在运行中能够表现出其独立的个性,不仅因为其是基于个体自身需要而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以及产权独立的会员企业具有较强的自治意识,也离不开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开明”态度和市政府的积极支持。温州市行业协会的两大主要的业务主管单位:市经贸委和市工商联,都将自身准确地定位在规范和引导上,而不是具体的干预协会内部的治理。正是温州的业务主管单位相对“放任”的管理模式使得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表现出其他地区少有的活力和自治性。但这种自治性的获得毕竟要取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自身“觉悟”,法律赋予它们管理社团内部事物的权力始终是温州民间商会走向完全自治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团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在组织和引导民间商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民间商会走向真正的自治。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温州两大业务主管部门——市经贸委和市工商联较为准确地定位了自身的角色。但这样一种业务管理体制却由于历史原因,而矛盾重重。长期以来,温州市工商联一直是民间商会的积极组建和推动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88年开始,他们就本着“履行自身职能、延伸工作手臂、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把发展行业商会作为自身的中心工作。在工商联的直接牵头和推动下,先后成立了服装商会、眼镜商会、合成革商会等22家民间商会,有力地促进了民间商会的发展。但2000年2月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授权22个单位作为全国性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不在其列,这使得温州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开始丧失。虽然温州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精神,采取灵活的做法:由市工商联指导组建的22家民间商会仍由工商联行使业务主管的职责。但另一方面,市经贸委作为工商领域唯一合法的业务主管单位,具有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对各行业协会和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是其职责和权力之所在,尤其是像服装这样的支柱产业更是如此。这使得原来由工商联主管的各民间商会常常要面对工商联和经贸委两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往往使商会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对于温州来说,在还无法改变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大格局下,如何理顺两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是温州民间商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与行业协会管理职能的缺乏
    政府扶植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推动了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但行业协会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它必须相应地获得行业管理的职能,并在全体会员企业的有效参与下,民主地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应该说,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但是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还远未完成。对于有些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组建和控制行业协会并不是为了实施行业管理,也不是为了给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而仅仅是为了在新形势下保留在计划体制时期它们所拥有的权力和既得利益。这样,许多行业协会往往是政府管制职能的延伸,它们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少为企业服务的精神而成为一个“二政府”,因此,必然被企业所诟病。
    温州民间商会是从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自治组织,其“出生”背景决定了它们在发展初期不可能像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那样拥有一定的政府转移的职能。温州民间商会的成长壮大是其通过服务会员企业而不断扩大社会合法性的过程,而行业管理职能的缺乏往往导致商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我们在调研中深切地感受到,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对行业管理权力的渴望,他们普遍认为,民间商会管理职能的缺乏是其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行业协会不但要立足于服务,也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其所具有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信息的全面性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主体。
    正是意识到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温州市政府于1999年4月15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赋予了行业协会十六条职能。这一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温州市民间商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行业协会的许多职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而管理职能不到位使得商会的服务空间十分有限。许多民间商会为了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吁而无法实现。如,1999年底以来,温州服装商会和眼镜商会多次向政府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初审权,但目前他们的愿望还是实现不了,因为“他们(政府部门)不相信民间组织会管得更好”,眼镜商会秘书长杨须迈说,商会迫切希望能有管理行业的权力。拿眼镜行业来说,温州已有800多家企业,趋于饱和,但还有大量资本和人员准备进入。当前的情况是,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可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商会能有“初审权”,先把一次关就好了。而事实上,为数不多的几家拥有一定行业管理权限的商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显著成效就证明了民间商会在某些方面比政府部门更有效。拿温州烟具协会来说,行业发展的初期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得烟具行业几度陷入低谷。在行业整顿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面对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千变万化的烟具行业,政府既管不好也管不了。于是1993年,开明的温州市政府领导,便开始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给烟具协会。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可行使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以及新产品维权等权力。这一“放权”的结果是造就了温州烟具行业持续9年的高速健康发展,并且为温州地区其它行业的治理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因此,政府亟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理顺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民间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业管理权限的转移,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政扶助,因为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其部分开支应纳入财政预算,这又涉及到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此外,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
  四、商会运作的精英化与民主治理机制的弱化
    由于民间商会是企业家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组织,它既无进行营利性活动权利,也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会费收入和自愿捐助一般都无法满足商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经费等各项资源的缺乏是温州民间商会普遍面临的困境之一,像温州服装商会那样依靠相对较为完善的公共有偿服务体系,而筹集较为充裕的经费的商会组织毕竟较为少数。资源的缺乏使得商会对行业精英的依赖性加大。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民间商会对于行业精英的过分依赖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我们在温州的调查中深刻地感受到,一个具有巨大的个人能量并且热心商会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领导人对于商会良好运作的重要意义,服装商会秘书长汪加福先生在总结商会成功运作的原因时,首先强调的是“要有一个好会长和一批无私奉献的企业家”,“温州市服装商会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好会长和一批无私奉献的服装企业家,如果没有一心为商会的陈敏会长,没有这么多团结、务实、创新的企业家,就没有现在的服装商会”。而正因为领导人对民间商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使部分商会的各种工作制度无法真正实施,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偏好经常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致使制度化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地运转起来。因此,我们认为,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同时,建立起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健全其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会,才能确保民间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探讨:自主治理与政府作用
    从以温州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商会组建及其自主治理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商会的兴起以及自主治理的实现不但有赖于自身组织力量的增强,还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其作用方式是很复杂的。
    我们考察温州诸多民间商会的生成,其一重要原因就在于行业的混乱无序,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而温州的相关部门又无力解决这一问题,这时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来规范行业秩序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政府的“缺位”为民间商会的涌现提供了机会。而向来较为“开明”的温州地方政府并未对这一新兴的民间组织予以打压或禁止,而是采取了相对较为宽容的态度。温州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模式与民间商会生成所需的外部环境之间恰好形成了一种吻合,这成为温州民间商会最初取得发展的重要契机。然而这种吻合是无意识的,这是地方政府自身能力欠缺而不能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所形成的后果。于是,温州民间商会最初就能在温州政府无能的无为或自发的无为状态下,获得了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免受了政府的约束。
    当温州民间商会在自主治理的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其行业管理的优势并且对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时,地方政府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开始放弃了放任民间商会发展的自发性战略,尤其是为了配合1993年底,温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质量立市”为内容的温州“第二次创业”,各级政府转而实行扶持和推动民间商会发展的自觉性战略,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在规范行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这使得温州民间商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大为改善。
    1、积极出台相应的法规、落实政策,扶持民间商会的健康发展。1999年4月,温州市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赋予了行业协会16项职能;2000年4月,温州市工商联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商会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民间商会的组织制度建设;2001年4月,温州市政府责成经贸委等部门,决定从行业协会中重点培育30家,将更大的权力交给他们,将政府职能委托或赋予其运作,发布了《关于组建、规范和完善温州市30家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意见(试行)》。温州市政府还在财力上对运作较好的行业协会给予支持,以便使行业协会更好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2002年,市经贸委在全市范围内评选25家“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示范单位”,并且下拨了100万资金予以奖励,对全市行业协会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温州服装商会是25家市级示范单位中的领头羊,获得了3.5万元的奖励。
    2、同对待当年民营企业相似,温州各相关部门从当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地化解了阻碍民间商会发展的制度性阻滞力量,为其赢得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温州民间商会内生的强烈自主创新意识,促使民间自发地产生了众多有利于民间商会自主治理发展的非正式安排,而这些非正式安排却与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相悖。如,《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而1999年,温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在鞋革行业已经存在温州市鞋革工业协会、温州市鞋料商会两家协会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分工发展的实际需要,相继批准成立了温州市鞋机商会和温州市皮革化工商会,促进了温州鞋革行业分工协作的有序发展。可见,当温州地方政府在预见到民间商会的自主创新具有潜在的获利机会时,就主动承担改革风险将自发创新成本转移到了地方政府身上。而民间商会创新成本的降低使自主治理的制度变迁成为现实。
    3、逐步授予条件较为成熟的民间商会以一定的行业管理权。在规范行业秩序的过程中,温州市有关部门逐渐认识到授予发展较为成熟的民间商会一定的行业管理权,是实现行业有序发展的理性选择。1993年,温州市政府通过文件将烟具行业的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及新产品维权等行业管理权,主动地授予了温州市烟具工业协会;2001年,温州市工商局将饮料行业的投诉处理权授予了温州市饮料商会。可以想见,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温州民间商会的行业管理权将大大扩展,而行业管理权的获得必将进一步推进自主治理机制的成熟。
    温州民营企业家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和温州市政府的积极支持共同开创了温州民间商会良好的发展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温州的民营企业家(主要指行业精英)扮演了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他们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国家允许的公共空间,主动结成一个社会利益集团——民间商会,并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对内共同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对外增强自身的博弈力量和技巧,在这样一个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逐步扩大了自身的制度空间。许多自治权的获得以及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还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家阶层通过自身的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为自己赢得了相对较好的制度环境。而温州地方政府是这一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而且随着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逐步演进,政府的作用将日益突显,其所面临着的一系列制度困境更需要政府积极的制度创新去予以解决。
  总之,温州民间商会要想真正成为工商领域一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必须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适时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为自主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我们认为,这种上下互动的演进模式应是我国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自主治理真正实现的现实路径。
      (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剩勇 浙江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博士研究生 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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