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骚乱:平等与自由的博弈
2005-11-20 11:44:07 作者:盘龙山人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我们知道,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社会制度以消极自由作为主要的价值追求,美国的立宪先贤们高扬自由的大旗,规定了许多国家公权力“不可为”的宪法条款。从表面上看,公权力在许多事情上“不可为”的宪法规定表达了从英国殖民统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北美人民的心声,但其本质并不是反映穷人意志和利益的宪法,而是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主要体现富人意志的宪法。因为消极自由理论的最大制度缺陷在于忽视平等,它只重视机会的公平,而对于因为人的实际能力、客观环境和生活条件、角色、生理、传统等原因造成的差异不太关注。这对于鼓励自由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来说无疑具有推动作用,但是长期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在某个方面处于劣势的人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雪上加霜,也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越来越弱,社会地位和贫富差距差距越拉越大。虽然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税收和福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制度价值取向的根本性失衡并没有解决。平等与自由价值的博弈虽然在社会制度中不断得到调节,但远没有达到平衡状态。价值博弈过程中,哪一种价值长期处于劣势,这种价值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必然会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发出自己的呼声。1992年美国洛杉矶的严重骚乱就是种族长期不平等所酝酿的一场以黑人为主的社会弱势群体主张自己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的大爆发。发生在美国和英国的“游行示威”、“骚乱”指数在发达国家名列前茅(Thomas Janoski 1998)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所以说,发生在美英等国家的骚乱与其宪政的自由价值优位有着密切的制度渊源。
法国的情况与美国略有不同。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宪政制度设计上比较重视平等与自由价值的均衡。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策源地都在欧洲的事实曾经使一些宪政专家们把目光集中在了其宪政的价值平衡上面。具体说来,不是价值不平衡惹的祸,而是价值过于平衡所导致的平等价值的决定作用过于明显。换句话说,也就是自由的价值地位不够突出而导致个人自由不能形成明确的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所以,在自由主义宪政专家们看来,忽视个人自由就是强求社会各种主体的一律和平等,在宪政制度上的最终结果就是集权和专制。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受冷战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向自由价值倾斜。经济的迅速增长必然有被抛弃的人和被边缘化的阶层,由利润和消费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也必然导致人们对政党、教会等公共生活的漠视,人们越来越退守到属于自己的消极自由的狭小领域中。这不仅与传统的欧洲文明模式相违背,而且直接导致人们赖以生存的一些公共领域的萎缩与丧失。20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被长期压抑的、以反抗英美强势文化为核心的欧洲青年运动首先爆发,继而带动了欧洲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千万人大罢工(J. Aldebert 1992) 。虽然此后大陆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相继加强了福利政策,在消除贫富差距和严重的社会不公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二战后确立的自由价值优位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苏联、东欧事件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更认为美英自由主义理论的战无不胜,在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取舍上更加偏向自由,最终导致社会政策愈益忽视平等,也就是忽视少数人、少数民族、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巴黎大骚乱表面上看是三名少年的意外伤害所引发,其本质原因则是几十年来法国国内法律和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的失衡。
发生大骚乱的第三世界国家的问题更加复杂,但是也没有摆脱自由与平等博弈失衡这个基础性因素。从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情况看,有些近似18世纪刚刚独立不久的美国。从词源角度分析,liberty比freedom使用更古老,liberty起源于古拉丁语liberta,与解放是同一个词根。所以,最初的自由与解放具有密切关系,也就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意思。但是,当这种摆脱束缚是整个社会主体的群体性解放时,整个社会在打破锁链后突然释放出来的能量无异于原子弹爆炸,失去约束的社会巨能就像滔天洪流一样不可阻挡。社会在此时的自卫机制应当是追求秩序而不是放纵自由,否则自由的洪流会演变为巨大的社会破坏力。但是,深受美英自由主义强势文化影响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在制度选择上并没有中和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矛盾,而是径直选择了美英的自由主义制度模式。我们需要知道,英美以消极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制度模式是建立在社会财富比较丰富的基础之上的,而一穷二白的第三世界国家缺乏这个最根本又是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社会剧变带来的新的自由制度并没有给每个人都带来预想的自由和幸福,它只是给每个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的机会。机会平等只是形式平等,远远解决不了已经存在的社会不公正。所以,这种新型制度的自由价值追求与社会既有的平等价值建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矛盾。这些社会矛盾往往被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政建构者们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了。其结果将比大陆法系国家二战之后走的路还要曲折和艰难,因为毕竟第三世界国家由于传统的、民族的原因而更加落后和保守,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性地位也越弱。此种状态下的所谓经济和政治自由无异于没有任何防守能力的拳击手与众多拳王的竞技,一败涂地是难以避免的悲惨结局。所以,在这些国家中发生骚乱是顺理成章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恐怖组织也借机发展和壮大起来,并对世界安宁和秩序形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主义主导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是成就恐怖组织及其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几年发生的恐怖袭击活动主要是针对英美也旁证了这个观点。换句话说,消灭种族不平等、地区发展不平衡,消除宗教歧视和国际社会的严重不公是解决恐怖主义及其活动的釜底抽薪之举。依靠优势武力的打压无异于扬汤止沸,甚至更加激化民族纠纷和宗教矛盾。
我们通过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关系视角来观视巴黎骚乱,既不是为骚乱策动者寻找理论借口,也不是试图否定自由主义的宪政建构。其目的在于为一些法治后发展国家宪政制度建构提一个醒,宪政的基本价值观必须是中立的、没有偏废的,任何绝对的宪政价值观都可能导致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不公正,因为,从本质上说,宪政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基本安排,其它一切具体的权利和权力的实现都起源于它、仰仗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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