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文化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05-11-22 22:38:52 作者:朱丽雅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一种和合文化,追求无讼与息讼,重视调解制度。在古老的中华法系中,追求和谐是其主要特色,调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早在西周时期,铜器铭文记载的调整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规范主要依靠的是各诸侯国的乡官,而刑事规范则由士或士师处理。处理诉讼的主要方式是调解。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吕侯制刑。礼是调整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诉讼各方面的综合大法,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这说明,和合文化对中国古代法的运用的重大影响。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孔子提倡“君子和而不同”,孟子主张“天人合一”。继之,荀子明确提出“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荀子的理想为古代的和合文化与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重要指导。伴随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统治古代社会的治国思想,儒家的礼教成为治国的基本方式。从秦汉到明清,王朝的更迭并没有改变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代洪武30年颁行的《教民榜文》,对老人、里甲理断民讼和管理其他乡村事务的方方面面加以详细规定,包括里老制度的组织设置、职责、人员选任和理讼的范围、原则、程序及对违背榜文行为的惩处等。
中国古代的纠纷多由乡规民约、家族法、民事习惯和儒家礼的规范来调处,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纠纷。“调处息讼”是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文化。这种“调处息讼”的方式表现为“无讼”文化,提倡“礼之用,和为贵,让为贤”,主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地方官员的治理,在观念和制度上更多地倾向于主要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纠纷,以收到平息纷争的效果。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长期封闭保守的血缘、地缘关系以及宗法观念,即“熟人社会”,强调“血缘””和“地缘”关系,通过邻里、家族以宗法、族规来调解解决纠纷,形成“长老”的民间调解和官吏的官府调解以实现“熟人社会”的治理。在追求无讼理念的支配下,调解成为古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制度和手段,不仅促进了地方的自治,而且被官府广泛使用,成为代替审判和判决的主要方式。
在近代,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发展,表现为民间社会的里老说理、农民协会的调解仲裁、革命根据地基层政府的调解和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调解。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现代法治发展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一切诉诸于诉讼才是社会治理之道,才是法治的真谛。这种片面的法治观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观念上的障碍,必须从观念上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联。
从和合文化与调解制度的发展来看,古代的调解制度具有压制性,统治者强迫被统治者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接受和解。而现代法治追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平等协商,去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这是一种和谐社会理念。法是地方性知识,必须考虑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法治的本质需要,是诉讼现实的积极反应,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矛盾集中而多样,原因复杂,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不能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我们要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中吸取精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提高执政能力,提升司法为民的水平,实现社会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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