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票看法治文化
2005-11-23 09:55:30 作者:李家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因索要发票被拒,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2005年6月9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他起诉的两起案件做出判决:驳回郝劲松要求被告为其开具退火车票的2元发票的诉讼请求,支持他要求被告开具在列车上购物的60元发票的诉讼请求。
这同时判决的两起“发票案”既不重大也不复杂,却受到人们极大关注,被媒体广泛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郝劲松异乎寻常的“较真”精神。不少人认为,这种较真体现了一种对法治的诉求,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值得赞许。但通过“发票案”,我们仅看到法治精神层面的东西是远远不够的,同样应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的,是案件背后更为深刻的法治现实问题。
■须认真对待发票
发票,对很多人来讲都很熟悉,也经常接触,但对发票的性质以及它的价值和功能,却很少有人关注和了解。
简单地说,发票就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提供服务、收入分配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其看似简单,作用却很大。它既是记录经营活动的原始证明,又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更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发票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发票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它是作为国家经济杠杆之一的工商税收的依据,而工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维持国家正常活动必需的物质保证。可见,发票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正因此,现代国家对发票一般都进行着严格的管理。目前,我国关于发票的专门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另外,在宪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都有一些和发票有关的行为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对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都做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
然而,在立法上认真对待发票,并不等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这样认真对待了发票。通过这两起“发票案”可以看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对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是极为不够的,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郝劲松提起的发票诉讼,只不过是将这些不合法现象拉到了法律的“镜子”前,使得人们无法再像过去那样——熟视然而“无睹”。
■发票问题有几多
在日常生活中,像郝劲松这样的遭遇,是很普遍的社会现象,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极为常见。主要有以下表现:
首先是发票的开具、使用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应当本着“都开”和“都要”的原则。“都开”的原则是指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发生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都要”的原则是指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或金额。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应开具而不开具,项目内容填写不全,超出经营范围开具,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和以白条代替发票的现象随处可见;另一方面,不按规定索要发票更是司空见惯。
二是发票的管理不完善。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重视税款征收,忽视发票检查。许多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发票缴销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理手段和方法也比较落后,发票管理的科技信息含量不高;发票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在实践中往往是“重发售,轻管理,重票面审核,轻实质稽核”;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处罚力度也不够。
三是发票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严重。由于发票独特的经济价值,在发票上“做文章”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随处可见。盗窃、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屡禁不止。近年来,在一些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兜售假发票的人也为数不少。另外,为了少交税款,逃避税收,在发票上的违规操作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更让人担忧的是,许多垄断行业凭借着其强大的垄断地位和背后的行政权力,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发票的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同时也大大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发票的法治文化
一张小小的发票,在很多人眼里,并不是什么大事。确实,索要发票、开具发票都是举手之劳的小事。然而小事恰恰反映大问题,发票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由此暴露出来的法治现实问题值得深思。
从发票违规现象的泛滥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离真正的法治经济还有不小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不是体现在立法上,有关发票的法律规定不可谓不健全,甚至也不是体现在那些备受人们关注的重大事项上,而恰恰体现于像开发票这样的小小细节。细节体现一个社会的文化与意识,制度问题通过立法可以很快改正,但法治意识的建立却非一朝一夕之功。大而言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的信仰,落实在微观层面,是在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体现对法律的践行。大事守法,可能是法律力量的显现,而在不为人关注的细微之处亦守法,则是法治意识与法治文化的表现。
从我国当前在小小发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比比皆是的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行为可以看出,人们在细微处守法的法治意识尚有很大欠缺。虽然国家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发票的使用却极不规范,可以说,这反映出,从生产者、服务者到消费者、监管者,在规范行为的意识方面与法治要求都还有着差距。而这种差距却恰恰被人们所忽视。这也说明我们的法治文化还远没有真正成熟起来。
要建立法治社会,就要让法治成为渗透于人们生活中的一种文化。法治文化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体现在各种法治细节中。要建立法治文化,既要从大处着手,也不能忽视基于细节的建构。小小发票是折射社会法治意识的窗口,但也未始不是我们建构社会法治意识的一个入口。规范行为是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而对于法治经济来说,规范发票的使用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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