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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裁断 幕友辅助

2005-11-25 08:44:37 作者:何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幕友,又称幕宾、幕客、幕僚、宾师、西宾、师爷等。清代,地方官署中受主官聘请,帮助处理刑名、钱谷、文牍等事务的无官职佐理人员,一般被统称幕府。中国幕友制度源远流长。据考证,正式的幕友制度出现于明朝中晚期,清入关后幕友制度发挥到了极致,以致有“无幕不成衙”一说。清代名幕汪辉祖称,全国县一级幕友不下万人,加上总督、巡抚、布政司、按察司、知府等衙门中的幕友,数量更为可观。

    幕友在清代作为一个特殊阶层,表现为以下特征:幕友不是国家官吏,而是主官的私友和宾客——以非在官之身,理在官之事;幕友是以主官的名义聘请的私人顾问和帮办,没有品秩俸禄,由主人支付束修;官幕之间是师友、宾友关系,而非上下属僚关系,合则留,不合则去;幕友学有专长,特别在主官不擅长的刑名律例方面,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官府;幕友与书吏、差役性质不同,吏、役是衙门的“工作人员”,而幕友则是主官的师友、顾问,代主管督察吏、役,即所谓“幕友之道,以佐官而检吏也”。

    清时,州县官主持庭审时很少浏览案件的全部材料,大多数州县官全靠幕友准备的案情摘要以获得堂审所必需的信息。此外,无论在开庭前或开庭后,州县官经常咨询幕友的意见,但幕友在开庭时不允许出庭。在许多方面,我国古代的幕友制度与美国现代的法官助理制度、德国的非讼法务官制度异曲同工。在州县供职的这种私人秘书(幕友)可以分为几类:“刑名”,协理司法;“钱谷”,掌管税赋;“征比”,具体办理税赋征收;“挂号”,负责案件登记;“书启”或“书禀”负责通信。

    幕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处理讼案。一般来说,涉及财产、借贷、商业交易等纠纷的民事诉讼,被委托给钱谷师爷处理。涉及斗殴、诈欺、婚姻、墓地争议、立嗣及其他涉及家庭成员的案件,不管是否牵涉借贷或财产权问题,一般都由刑名师爷处理。州县官接受诉状后,即交给一位幕友。幕友的职责是阅读诉状并在诉状副本的末尾拟写批文。如批文为州县官本人应允并签名,则由负责墨笔誊录的幕友将其抄在诉状正本上,最后由一位书吏抄录并负责张贴在布告栏里。“批”的重要性表现在:它决定着控诉是受理还是驳回,或决定着田产纠纷是否将被调查。开庭日期也由幕友安排。在开庭前他要浏览案卷并准备一个案情提要,以使长官了解讼案的内容以及审理的步骤。幕友还决定谁必须被传唤到庭。幕友经常做出一些重要决定。因为判决必须依据法律或成例做出,而这些律例为大多数州县官所不熟悉,如果州县官不听取这些法律专家的建议,他们可能因错判而难保乌纱。刑名幕友为主官分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缓解主官的负担。

    游幕者一般都是不甘于“老死丘壑”的士人,幕友只是幕后之人,因人为事,无功业可建,一方的兴衰无关幕友之清誉。行幕不过为生存之道,“千里为官只为钱”是多数幕友的心迹。为达此目的,幕友们时常串通主人,上下其手,弄虚作假,拖拉推诿,从中渔利。不仅本衙的官、幕、吏串通一气,而且往往一省之内,幕友声气相连,把持盘踞,相互结纳,作奸舞弊,形成职业的渔利共同体,导致乾隆帝哀叹:“外省推诿迟延积习,牢不可破。”在另一份上谕中乾隆道:“各省上司幕友,多有包揽分肥。州县幕中,非其分类,一切详案多苛驳。”幕友职业阶层形成后,以行幕为终生职业者上下串通,把持狱讼,以至出现州县官畏幕友更甚于畏上司之怪现状,弊不可除。

    我国传统社会尤其是有清一代,一州一县生民约有一二十万人,各衙门职官、书吏、差役加起来按国家法定编制不过150人。积案现象偶有发生,但一直未形成规模,综合前面对我国传统社会司法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主要原因在于:1.社会关系单一,纠纷远较现代社会要少;2.在观念上采纳儒家非讼思想,抑制讼案形成;3.在组织上依托宗族、乡保等民间自治组织,将大部分“细故”消化于民间;4.技术上,职官私聘刑名幕友,为主官分解案件负担。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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