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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是求 教化为先

2005-11-25 08:47:20 作者:何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无行政与司法分设之制,司法事务由行政长官兼理。行政长官除了征粮纳税、疏浚河道等季节性任务外,主要日常工作是司法事务。当时自喻为勤谨的知县,10天之中,大约7天是要用于问案的。因此,与其说封建社会是行政兼理司法不如说是司法兼理行政。有学者认为,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是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在小农经济社会中,社会生活比较简单,发生的纠纷同样比较简单,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做出判断。这一论断确实可以从许多史料中得以印证。

    封建社会司法权一般掌握在县官一人之手。而将司法、行政事务集于地方长官一身,未出现严重案件积压,主要取决于其特殊的纠纷解决策略。其首要的就是无讼是求,教化为先。

    判决具有教喻之作用,古今相同。宋朝名宦胡颖在一篇判决中谆谆教诲道:“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与宗族诉,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诉,则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清康熙帝曾言:“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又说:“善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将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 

    教化即推行儒家之纲常教义,以德化人,息论止争。清代不仅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还有一套上自朝廷,下至乡党保甲的对国民实施教化的制度,类似于现代之普法和宣传教育制度。从清初到清末,“每遇逆望两期,州县官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兵民,敬将圣谕逐条讲解,浅譬曲喻,使之通晓”。所宣讲之内容除国法、上谕外,更主要的是儒家伦理道德观和无讼思想。儒家思想并非不重视人,但是儒家的人是人伦之人,是处于它所设计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人,而不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在儒家设计的社会角色中,人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的五伦中,只有朋友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根据儒家的“礼”,尊长对卑幼可以单方面行使权力,而卑幼对尊长不得主张权利,只能克尽义务。在这种人伦网络和规定等级贵贱界限的“礼”的束缚之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压抑,个体的人被淹没消溶其中。儒家重义轻利,提倡知足忍让,劝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在与人发生关系时尽量避免纠纷,保持人际关系和谐。儒家以无讼为“至境”,历代统治者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对好打官司的人给予严厉的制裁。

    道光年间,四川某地方官在一篇夫子自道式的《劝民告示》中,以自家切身经验现身说法,向百姓宣传息讼的好处:“钱债、田土、坟山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成公道的亲友、族邻替你讲理,所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吃点亏总比到官较有便宜……本县在江西也是百姓,我家二百年来不敢告状讦讼,暗中得了多少便宜,也只是忍气的好处,你们万不可辜负我教你一片苦心。” 

    儒家思想的教化对于抑制讼案之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据黄宗智研究和推算,清末年间,县衙门每年处理50至500个民事案件,好些县可能每年在100至200件。平均而言,每县每年约150件左右。据对河北3个村庄1920年至1940年发生的41件纠纷调查,纠纷主要集中于财产继承、土地及行政上的事项,纠纷类型单纯。其中只有18件纠纷最后演变成法庭诉讼案。每个村庄平均3年多才发生1起诉讼案。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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