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是求 教化为先
2005-11-25 08:47:20 作者:何兵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封建社会司法权一般掌握在县官一人之手。而将司法、行政事务集于地方长官一身,未出现严重案件积压,主要取决于其特殊的纠纷解决策略。其首要的就是无讼是求,教化为先。
判决具有教喻之作用,古今相同。宋朝名宦胡颖在一篇判决中谆谆教诲道:“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与宗族诉,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诉,则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清康熙帝曾言:“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又说:“善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将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
教化即推行儒家之纲常教义,以德化人,息论止争。清代不仅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还有一套上自朝廷,下至乡党保甲的对国民实施教化的制度,类似于现代之普法和宣传教育制度。从清初到清末,“每遇逆望两期,州县官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兵民,敬将圣谕逐条讲解,浅譬曲喻,使之通晓”。所宣讲之内容除国法、上谕外,更主要的是儒家伦理道德观和无讼思想。儒家思想并非不重视人,但是儒家的人是人伦之人,是处于它所设计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人,而不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在儒家设计的社会角色中,人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的五伦中,只有朋友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根据儒家的“礼”,尊长对卑幼可以单方面行使权力,而卑幼对尊长不得主张权利,只能克尽义务。在这种人伦网络和规定等级贵贱界限的“礼”的束缚之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压抑,个体的人被淹没消溶其中。儒家重义轻利,提倡知足忍让,劝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在与人发生关系时尽量避免纠纷,保持人际关系和谐。儒家以无讼为“至境”,历代统治者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对好打官司的人给予严厉的制裁。
道光年间,四川某地方官在一篇夫子自道式的《劝民告示》中,以自家切身经验现身说法,向百姓宣传息讼的好处:“钱债、田土、坟山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成公道的亲友、族邻替你讲理,所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吃点亏总比到官较有便宜……本县在江西也是百姓,我家二百年来不敢告状讦讼,暗中得了多少便宜,也只是忍气的好处,你们万不可辜负我教你一片苦心。”
儒家思想的教化对于抑制讼案之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据黄宗智研究和推算,清末年间,县衙门每年处理50至500个民事案件,好些县可能每年在100至200件。平均而言,每县每年约150件左右。据对河北3个村庄1920年至1940年发生的41件纠纷调查,纠纷主要集中于财产继承、土地及行政上的事项,纠纷类型单纯。其中只有18件纠纷最后演变成法庭诉讼案。每个村庄平均3年多才发生1起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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