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解决争端思想
2005-11-26 09:00:18 作者:张骐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律以解决纠纷为首要功能,而中国古代有关解决争端的思想有着其自己的特色,并足以为我们现在所借鉴。
首先,儒家思想解决纠纷的着眼点是共同体,其方法是克己与忠恕。孔子把“人——我关系”放在共同体的框架内加以考虑。若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进行比较,他更着眼于共同体。他提出的克己是避免冲突发生,及至冲突发生后又能化解冲突的重要方法。从政治上看,克己是为了复礼、归仁。但是,孔子所提出的实现克己的方式,如修己、自约、自戒、自省、自责和自讼等,不仅在政治上有意义,而且在人格塑造、道德修养和社会生活中也具有广泛影响。从积极的方面讲,如果有正确的思想方法指导,则克己有助于培养人的道德素质、塑造健康人格,有助于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当然会避免、减少冲突的发生,即使冲突发生也能比较容易地解决。把克己的精神用于对人就是忠恕。“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这两句话表明,孔子虽然着眼于共同体,但并没有完全忽视个体存在、个性独立和个性平等。孔子的上述思想作为一种实用理性,当被人们用来对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正当性证明时,虽不像康德哲学那样富于抽象思辨,但其推己及人的哲学方法更具有实践性并富有人情味,而可能更有说服力。
不过,当社会制度本身出现根本问题,或某个社会规范、某件事情本身不公正的时候,则克己将所有矛盾引到自己身心加以消弭,在客观上,不仅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助长不公正,使事态更加严重。“君子无所争”,“君子矜而不争”,则把这种消极思想表述到极端。这些消极的因素也是我们在考虑继承传统思想遗产时必须警惕的。
其次,是主张中庸、调和,对立统一、相反相成。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这里,“中”指折中、调和,无过也无不及,并非中间;“庸”指平常。中庸作为道德标准,是要求通过寻找对立双方的连接点,在对立的双方建立平衡。调和的思想是寻求一种可以包容、连接双方的方式,使双方的要求都得到照顾,而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如果说早期儒家看到了人们或事物在动态中的共生共存状态的话,道家则看到了事物之间和人际关系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老子》讲:“反者道之动”,讲对立的双方在运动中互相转化。《易传》讲“一阴一阳之谓道”,“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保合太和也就是要求和谐、均衡和稳定。吸收了道家思想的新儒家朱熹讲:“统言阴阳只是两端,而阴中自分阴阳,阳中亦有阴阳。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男虽属阳,而不可谓无阴;女虽属阴,亦不可谓其无阳。”对立的双方相反相成、相互依存。这是一种寻求共存和共同发展、有可能导致“双赢”的哲学。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何尝不就是处在这种对立统一、相反相成、相互依存的辨证关系之中。厂家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更有利于自己。当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出现纠纷时,如果不能给有责任的厂家以足够严重的处罚,不给受伤害的消费者以充分的赔偿,那么一方面厂家不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而改进生产,另一方面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动机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进而会最终影响厂家自己的利益。推而广之,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有机团结的社会,大家处在一种连带关系之中,利人其实也是利己;再进一步推而广之,在世界范围乃至宇宙范围内,仅考虑某一方的利益、愿望、要求而不考虑他者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所期望的结果的。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关于解决冲突的理论着眼于共同体,注重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容,希望通过调和双方冲突,实现动态的平衡与统一。这种理论有忍让、姑息不公正的消极方面,需要我们警惕,但它也包含通过妥协化解冲突的积极方法。在进行法治建设,建立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的时候,我们可以也应当从中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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