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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的法律文化

2005-11-26 09:03:46 作者:郑智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天人合一在中国传统文化、哲学、秩序思想中一直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它反映了人们追求天人相类、物我相一、宇宙和谐的最高境界。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到抽象的法律理念,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无不渗透着这一思想。

    天人合一最早起源于《周易》对宇宙万物本体的体悟与表达:元亨利贞,意即体用一体。它认为人道应当效法于天道。在《周易》中,讼卦用上天下水来象征争讼。天水之间只有和谐一致才能风调雨顺,才能滋生万物。倘若天水相犯,势必会横生灾祸。因此,讼卦的中心意思就是争讼不止会给人们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带来风险。这种以“天理”解释诉讼,是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厌诉”、“息诉”的思想根源之一。

    如何在天道与人道之间形成沟通?阴阳家们认为,春夏阳盛主生,宜行赏德,秋冬阴盛主杀,宜行刑罚。倘若背天而行,春夏行刑,秋冬行德,则天人不能相感,天人不能相感则不能通,不能通则不能达致天人合一,天人不能合一则会招致天道降灾异。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在古代的典籍中多有著述。

    汉代统治者根据此“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了“立春之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热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在此基础上,人们从天人合一的理念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德”与“刑”的关系。人们大都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因此历代的统治者都特别强调以德教民、以德化民的作用。

    在人们的肉眼里,天高高在上,远不可及,而地低卑在下,广不可知。因此《周易》从“天尊地卑”的思想出发推衍出人类社会关系的尊卑,认为“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周易哲学看来是合乎天道的,从而为中国古代的尊卑等级制度找到了支撑。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正从此出发,方方面面无不贯穿着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

    除此之外,天人合一的思想要求人们从整体上把握现存世界,它认为立法活动并不仅仅是纯粹的人事活动,而是效法于天道、源出于天法的寻求宇宙和谐的活动。因此法律的调整对象必须是包括天、地、人三者在内的一个生命有机体。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封建统治者把天地、万物、人类全部活动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区别于其他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性特征。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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