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不拘于法
2005-11-27 09:36:53 作者:程计山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此案引起了全县轰动,人们认为王世名的行为是“忠义”之举,因此都表示同情。武义县的陈知县也认为“行孝子之事,不可以文法相拘”,只是事干人命,只能请上司为主。但其申文写得十分恳切,并且在申文之外为他周全,说“孝义可敬,宜从轻典”。上司见了之后,也很感叹,指派金华县会同武义县共同审决此案。金华县的汪知县知道此案情况后,一心要保全王世名的性命,与武义的陈知县商量道:“须把王良之尸一简,若果然致命伤重,王俊原该抵偿,王世名杀人之罪就轻了。”会审之时,汪知县将此话说了之后,王世名哭道:“当初专为不忍暴残父尸,故隐忍数年,情愿杀仇人而自死。岂有今日仇已死了,反为要脱身重简父尸之理?”由于王世名坚持不验父尸,汪、陈两位知县让王世名回家与母亲、妻子商量,并且央金华、武义两地秀才劝王秀才同意验尸,从而减轻处罚,但王世名不为所动。于是汪知县假意发怒道:“王俊既以殴死为人杀,论法自宜简所殴之尸有伤无伤,何必问尸亲愿简与不愿简!吾们只是依法行事罢了。”不料王世名听罢,往县堂阶上一头撞去,脑浆迸出而死。
陈、汪两位知县以及两县的秀才们为王世名的烈性而感动,纷纷捐银,为王世名隆重举办丧礼。其妻俞氏坚持3年之后再安葬。3年服满之后,俞氏痛哭一场,绝食不过10日亦亡!俞氏的“贞烈”更是感动了知县及众秀才,于是巡按御史奏闻于朝,朝廷下诏,旌表其门“孝烈”,建坊褒荣。
两位官员在处理此案时,认为“孝”是封建伦理道德之中最为基础的东西,王世名不忍父亲被验尸而放弃举告,最后自己亲手杀死仇人,显然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因此作为“司法官”的他们为了保存王的性命,甚至主张“不可拘于文法”。
这个故事取材于明万历年间,与两拍的编纂者凌濛初所处的年代相近,并且由于作者身处当时朝代,朝廷旌表这样的大事纯粹虚构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这则小说虽然有文学加工的成分,但生活中的原型极有可能存在。“孝”作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的伦理道德与立法共同的基础,当伦理道德与成文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审理此案的官员为了有利于提倡同时也是立法基础的伦理道德,往往就会不拘于“文法”,官员的这种做法一般不会受到上级和朝廷的责罚。并且,由于当时的官员还负有教化之责,自己管辖地域内出现了被朝廷旌表的人和事之后,也是当地官员的政绩之一,因此朝廷在旌表王世名夫妻孝、烈的同时,事实上对于当时审理此案的两位知县的行为也予以了肯定和表彰。
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作为历史范畴的历史概念,它和当时的道德观念是相联系的。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孝”作为我国文化之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在个案之中不拘于文法确实起到了对“孝”的鼓励。此案中两位官员的做法得到了民众的颂扬与支持,也说明官员的做法与当时社会公众的评判价值是一致的。法律与司法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服务于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终极价值。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不拘文法也有可能造成法官的擅断,从而为法官徇私枉法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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