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
2005-11-27 09:37:47 作者:武树臣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无讼”一词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孔子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那么,如何实现“无讼”呢?按孔子的思路,可概括为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直接措施,即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积极的调解和思想教化,使双方出于“高姿态”或妥协退让而达成谅解,从而终止诉讼。为此,可以给争讼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让他们逐渐提高认识,最终悔悟。如《荀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时,有父子争讼,孔子把儿子关了起来,三个月不让相见,最后父亲主动请求停止争讼。看来拘留所倒成了教化的场所。二是根本措施,即“富而后教”。就是先让老百姓富裕起来,丰衣足食,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教化,教化的内容就是宗法家族的道德伦理规范,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良弟悌以及重义轻利之类等。《论语·为政》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引导人们,用刑罚整治人们,人们为了免于处罚而服从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们并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事情;用德政使人们富足,用礼教使人们知耻,人们就会自我约束并走上善道。在孔子看来,只有发自内心深处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让人们被迫服从法令,是下下策,只能奏效于一时。治理百姓不能靠政令刑罚,因为它们不能使小人变成君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教化。但是,教化是有条件的。老百姓只有富裕了,才有时间被教化,也才会出于对君主感恩戴德而愿意接受教化。可见,“富而后教”是实现“无讼”的根本保障。那么,怎样实现“富而后教”呢?惟一的办法是提高君主的“觉悟”,进而推行“省刑罚薄税敛”的“德政”,最终重建太平盛世。孔子周游诸国,游说君主,其良苦用心即在于此。
孔子的“无讼”思想是对行将逝去的西周春秋时代宗法贵族政体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田园秩序的一曲赞美诗。当时的土地分封制、世卿世禄制、嫡长继承制共同构成了“无讼”的肥沃土壤。春秋后期,“礼崩乐坏”,贵族之间的“田讼”、“水讼”不绝于书。有些贵族为了胜诉,不惜重金贿赂法官,甚至因争讼而酿成血案。在这种情况下,孔子力倡“无讼”,其目的在于维系君臣上下的礼治秩序。“无讼”主张成了孔子“克己复礼”理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历史发展的事实正好与孔子的愿望相左。战国以降,阶级矛盾和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日益尖锐,变法在社会动荡中推行。中国古代社会在大变革、大改组中告别过去,迎接未来。此间,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所有制发展起来,商品交换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之宗法礼治思想的影响日衰。这些都为诉讼的激增创造了前提,从而使司法审判活动空前活跃而丰富。仅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就可略见一斑。如“盗徙封”(私挪田界标识)、“盗采桑叶”、“父告亲子不孝”、“父盗子”、“子盗父”、“子告父母”、“百姓有债擅强质”(以债务人为人质),等等。更不必说大量的刑事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讼”的道德说教显得多么不合时宜,苍白无力。
西汉以降,随着社会的稳定和宗法家族的复元,儒家思想也重返政治舞台,并最终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官方正宗学术。此间,“通经入仕”的措施实现了孔子“学而优则仕”的理想,并为儒家思想的社会化提供了组织保障。于是“无讼”思想再一次成为封建官僚、法官施政执法的指导原则。
此外,在封建时代的家法族规和家训里面,也充满了提倡“无讼”的训诫之词,这也是实现“无讼”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封建时代,“无讼”作为一种传统法律观和诉讼价值观,之所以能够对官吏和民众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大体上有以下诸因素:一是儒家“重义轻利”观的影响。《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讲求义理,小人追逐货利。而诉讼正缘于争财夺利,是小人之行,君子之耻。善良百姓一旦涉讼,被官府传唤,便被邻里所小视。这就使人们不愿轻易走进衙门。二是地方官吏的政绩和形象的特殊要求。古代地方官兼行政、司法于一身,地方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绩与升迁。而一个地方的百姓诉讼浩繁、争讼不断,正是地方官治民无方、德教不彰所至。因此,封建官僚从心里厌恶诉讼,尤其痛恨挑词架讼、包揽官司的“讼棍”,似乎“天下本无事,讼师自扰之”,不惜对之大兴挞伐。三是封建诉讼制度的黑暗。百姓一走进衙门就身不由己了,“阎王难见,小鬼难缠”,处处需打点,节节需疏通,其结果是为了一纸判状而倾家荡产。加之当事人和证人常常被关到班房里候审,家里人忙不迭送茶送饭,一个不大的官司常常耗时一年半载。由于诉讼而花费的金钱远远超过诉讼获胜的价值。这一切都使人们望而生畏。四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庇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形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在封闭的农村生活,交换很不发达。因此,产生争讼的机会也不多。这实际上是“无讼”的天然土壤。
在封建社会,“无讼”的社会功能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是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试想,一个充满纷乱与争讼的社会,一种在诉讼中弥漫的权钱交易风气,一个对官府裁判行为充满敌意的人群的存在,正是对封建王朝政治统治的潜在威胁。其次是维护了自然经济秩序。如果两个家庭之间的争讼得不到调停,最终可能演变成两个家族的对立,其结果是家人离散,族人仇杀,田地荒芜。这对维护自然经济秩序是不利的。因此,封建时代的民间调解受到普遍重视,而“始能忍,终无祸”的“无讼”观,倒成了维护自然经济秩序的一剂清凉丸散。第三,“无讼”观也带有压抑人们正当权利观念的作用。一般而言,当自己的正当权利被他人非法侵害时,应当勇敢地走进公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是,当这种正当行为代价太高时,人们有理由望而却步。
在封建时代,也曾有过支持诉讼的意见,如清代崔述说:“今天不察其曲直,而概不欲使讼,陵人者反无事,而陵于人者反见尤。此不惟赏罚之颠倒也,而势亦不能行。……不得已而讼之于官,则官以为好事,而里党亦共非之。是以豪强愈肆,而良善常忍泣而吞声。无讼则无讼矣,吾独以为反不如有讼之为善也。”但这种见解的影响同“无讼”相比,真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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