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西方诉讼文化
2005-11-28 12:02:38 作者:雷小政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罪与犯罪人。罪的词源可追溯于《圣经》中“原罪(sin)”。根据《圣经》中《创世记》第3章记载,人类始祖亚当、夏娃违反上帝禁令,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于是便获罪在身,被逐出伊甸园。从此,他们及其后代便注定有罪。根据原罪论,由悖逆神的原罪与本罪构成了人的罪性,必须通过信仰上帝而获得救赎。起初,基督教神学法学家提出了世俗法律代表了上帝正义惩罚人的本罪的观点,强化了世俗法律惩罚犯罪的权威性与必然性。但是,在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神学和教会法被推至极端,原罪论在罪刑问题上肆意扩张,以宗教裁判为典型,诉讼形式沦为迫害工具,严重窒息了社会进步。之后,19世纪刑事人类学派关于“天生犯罪人”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罪论对人的罪性推定。
法律誓词。《圣经》认为,“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在上帝面前撒谎逃不过末日审判”。为此,许多国家规定了面向上帝的法律誓词。如公元前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
陪审团。陪审团制度在西方被称为“人民的梦中情人”,它之所以产生,许多学者归之于限制法官司法权力和强调公众程序参与权利。事实上,这种制度最初源自《圣经》的《利未记》第19章:“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而且,陪审团在西方裁定事实问题的诉讼职能,不少人认为是对全知全能上帝忠实负责的表现。
法官义务。《圣经》中认为:“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因此,法官应当迅速审判,拖延不决只会给诉讼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审判针对着人间的暴行与欺诈而设,是社会公义的阀门,《圣经》中反复强调法官的义务:“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上帝的。”其中蕴涵了相同的案件应作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和法官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美国法庭每次开庭前,都会以这样的祈祷开始:“愿上帝保佑美利坚合众国和这个光荣的法庭。”在其首席大法官座位上方的石头上,刻着《圣经》中的十条诫命。它表示法官要有敬畏上帝的心,不能苟徇私情,枉法裁判。
证据规则。《圣经》记载:美丽善良的姑娘苏姗娜遭人诬陷,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在上帝的启迪下,凭借正义和智慧解脱了苏姗娜,并使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个案件中,男主角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的女主角辩护,而是坚持上帝“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的启迪并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方法,最终使诬陷者漏洞百出。后来,这在英美证据学上逐渐发展为交叉询问法则、矛盾规则,并对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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