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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衡平观

2005-11-28 12:04:00 作者:龚汝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走上近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遭遇的批评之多,使人们极易忽略其应有的合理内核。尽管它缺乏西方法律文化语境下的平等、自由等一系列重要理念,但作为一个屹立于世界文明之林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对人类文明乃至法律文化的贡献,自有其独到之处。仅就其内涵丰富的衡平观,就值得我们今天重新审视和批判继承。

    首先,在立法上,在构造金字塔式的等级框架的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样力图建立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动态平衡。根据“礼法合一”的要求,处于家族系谱和国家政权结构中不同地位的人们,其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不平等的,“十恶”大罪也表明了对“以下犯上”的严惩。在家庭生活中,人们要为血缘至亲至尊者隐;在官场中,位尊而贵者能够分享议、请、当、赎等宽免,毋庸讳言,这是封建等级特权的集中体现。可是,对于每个成长中的个体来说,终其一生,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却是趋于平衡:年轻位卑时,许多权利被家长、上司所垄断,甚至个人婚姻也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基本原则。但在共同犯罪的责任分担中,卑幼也因尊长亲属承担了主要责罚而受到宽容,长辈和上司并不因为他们享受许多特权而逃避其主犯的责任。妇女在封建社会被剥夺了绝大部分实体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妇女也因此减免了许多责任牵累。在这种法律制度下,不仅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在成长中逐渐达到平衡,而且主体特别明确,从而有利于约束享受特权者,使其因承担更多法律责任而更加关注自己的言行。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总是在追求人格、道义和时空上的均衡。儒家因为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而受到世人的痛诋,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似乎也只是一种理想。前者假设人有高尚卑鄙之分,因而有小人君子分治的刑礼差异,“出乎礼而入诸刑”,刑是礼的最后的底线,因而执乎“礼”未必是一种优待,应当看成是更高的规范要求;后者则没有分别,可谓一视同仁。透过单纯的字面解释,其实两者都是一种均衡,前者是道义上的均衡,后者则是人格上的均衡。被历代统治阶级奉为治道圭臬的“世轻世重”原则,旨在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尺度,同样是在时空上展开的一种均衡。不同时代社会条件存在差异,法制环境也发生相应变化,利用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任务也各有侧重,“世轻世重”并非主观判断轻重失据,而是依据“世”的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求法律与时俱进。任何时代都有其社会发展的主题和依靠的社会基础,鼓励什么,限制什么,都能够在当时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清楚的答案,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历史之间达到的一种治术平衡。由此延伸的“中刑”、“中罚”的刑法理念,也并非不偏不倚的、单纯的主观愿望,而是追求一种科学的罪罚相当的法治状态。

    第三,在制度设计上,在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司法体制下,构建审判、复核、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制衡,在“天理”、“人情”、“国法”之间反复斟酌,追求无冤祥刑,其最具中华法律文化的人文关怀。《周礼》首倡“明德慎刑”,此后在体恤民命的恤刑观下,逐渐形成一种审、核、议相结合的制度框架。从秦代廷尉府掌刑狱,御史台掌封驳,发展到唐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推事”,到明清时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为核心的会审制度日臻完善,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封建王权统一司法的同时,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不被无辜牵连。清初魏琯曾经谈及这种权力制衡的优势所在:“法司独设三衙门,盖以民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而独断或以成偏,师听乃能曲尽,庶不至一时偶误贻日后之悔也。……持天下之平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辩理冤枉者,大理也。”

    就是在平常的司法实践中,也处处弥漫着衡平意识。如对待日益繁兴的民间讼事,官府一方面要求民众逐级申诉,反对越诉,使官司在更容易调查实情的基层衙门得到解决,大大减少缠讼带来的社会成本。但为了防止地方官吏鱼肉百姓、制造冤案,又允许民众邀车驾、挝登闻鼓京控直诉冤情,以便及时纠正冤案错案,甚至为冤死者平反昭雪。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既要对罪犯讲人道恤刑,又要反对刑名幕吏片面强调“救生不救死”的谬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宋代朱熹和明代丘濬就反复强调,不要只看到生者(罪犯)被虐需要体恤,更要同情被他们残害毙命的无辜者,不能违背天理人情的基本准则。就是在处理平常民事诉讼案件,也尽量采取调判结合的方式,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及时化解矛盾,消除讼藤。为了防止民间械斗酿成重案,预防恶性犯罪,透过衙门俗谚“举刀三分罪”、“见伤不问理”等蕴意,旨在对那些率先举刀动武逾越法律底线者给予惩处,在保护被伤害一方的同时,实际上也警示情绪冲动的一方采取必要的自我克制。刀伤先行,其理自泯,宽容谦让之法意,正是在这些平实的理讼口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一个信息相对闭塞的小农经济社会,能够长期使如此庞大的中华封建帝国持续运转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必有其魅力所在。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体系之中的衡平观,只是其中的精髓之一。然而这种四平八稳的法律文化,难逃不偏不倚“道中庸”的指摘,而且容易被批判为服务封建王朝司法专制的饰品而已。但无论承认与否,当我们透过当前日益繁杂的国际国内纷争难题,检视现代社会治理和法治困惑时,蓦然回首,常常为历史上淡然平稳的治道所折服,和而不同、礼法相须、世轻世重、惩前毖后的衡平观,正是避免社会激烈震荡而迈向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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