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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贯性与法律认知的再考查(下)

2005-11-28 17:44:10 作者:佩岑尼克 来源:gangou.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七、通过链结而累积:

 

罗宾诺维茨要求澄清:“当佩岑尼克讨论权衡时,他提到了众所周知的原因累积的现象……佩岑尼克建议,‘原因的累积可以被构造成一条论证链’。当我们引证,QX的原因,RQ的原因时,我们就得到他所说的‘累积链’(cumulating-and-chain)。他辩解道,如果在链中的每一原因都达到独立的权衡,那么原因链就是累积的。他必须从不属于这一讨论中的链的其他支持的原因处得到这一权衡。亚历山大看起来是认为,这一通过链结而累积的原因比他所称作‘仅仅累积’的原因更为可取(更能增进知识)——当QR被引证为X的两个独立的原因时,我必须说我不是很理解为什么他这样认为。澄清一下将会是很有帮助的。”

我的意思是,融贯性理论是不同于证据理论的。在证据理论中,P(a)P(b)……P(n)的累积的概率是1-[P(~a)×P(~b)××P(~n)],这使得累积的概率要大于各组成部分的成为必要。而链的概率则是P(a)×P(b)××P(n),并因此必须小于每一部分的概率。然而,在此重要的意义在于,证据的概率性理论并不重视可废止性。更为明确地说,当声称事件A的发生概率是X时,我们必须已将可废止性考虑在内。换言之,概率乃是这一主张的可废止性的度量。因此,证据理论将更为深入的可废止性的考量排除在外了。谈到权衡,而不是概率,我们可以如下认为。一旦原因配备上权衡,不管它是从哪来的,累积的难题就从可废止性的难题中脱离出去了。

但是,这并不是我所考虑的。相反,我的观点是融贯性的直接适用。在融贯性理论中,主张是可废止的。因此,融贯性理论不能遵循证据理论的逻辑。毋宁说,它告诉我们的是关于最初的概率(initial probabilities)。链结使得最初概率更高了。在此我更愿意用术语(terminology)表示:一个原因,如果没有什么其他的支持的话,是不安全的。当与其他原因链结时,它便变得更为安全了。网状结构比链状结构更安全(如上文所述)。并且大的网状结构比小的网状结构更安全。链结减少了被击败的风险。并且追根究底,原因获得权衡的唯一途径是从网状结构中获得。

例如,区别一下下面的情况:

1X是个坏人,因为他没有帮助他的在工作中被围攻的儿子(原因1);X是个坏人,因为他遗弃了他的年老多病的父母(原因2):两者都未说明为什么。

2X是个坏人,因为他没有帮助他的在工作中被围攻的儿子(原因1),并且拒绝帮助需要帮助的近亲属在道德上是恶的(原因2*)。

在此,链结看起来要比累积是更强的结合。原因2*——对它而言,原因1是被链结的——是个支持原因1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并使其更为强有力(更被权衡)。相反,原因2则没有提供这一更为深刻的支持。

在这个例子中,当原因被链结到另一个原因时,其权衡增强了。一个单纯的累积达不到这一效果。

这就是我的回答,但是对此我并不满意。还有很多需要补充。

 

八、积极权衡?

 

回到融贯论,我愿意评论一下罗伯特·阿列克谢的一个重要观点:“拉兹认为,在价值当中充斥着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确实如此,如果我们将不可通约性理解为某种允许以客观方式判断价值可取性(preferability)的一般属性的话。那么权衡便具有一种某种方式的消极性质。权衡者仅仅表示了早已隐含在冲突的价值或原则的一般属性中事物。但是,这并不是构思权衡的唯一方式,并且这确实不是权衡被构建在法律体系之中的方式。在那里,权衡具有一种积极的特性。通过建立与确定两者之间具体的偏好关系,冲突的价值或原则相互联系起来了。也许有人会认为,通过附加评价使得它们具有了不可通约性。这正是法律体系解决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问题的方式……创建预先假定了评价——这在体系中就不再需要了——的融贯体系的单纯事实,看起来表明了融贯性——与以上所述相反——并不是真正的超级准则(super criterion)。这使得存在另一个标准成为必须,为的是融贯性不再被构想为超级准则。实际上,另一个标准是存在的,但是,这并未剥夺融贯性作为真正的超级准则的特性。这一其他标准就是理性对话(rational discourse)的程序”。

根据我的理解,这一观点等同于下述两点的联合:

1、法律证立的结束点并不是“就是如此”(as it is)的制定法的融贯性,而是更为广泛的——混合的——体系的融贯性,包含制定法,表现在社会、受支配的人的(做证明的法学家的)自己的道德以及其他人的信念中的道德信仰,以及其他(inter alia)。在制定法的较狭隘体系中不可通约的,在较宽泛体系中便是通约地和无可非议地权衡与平衡的。

2、对于罗伯特而言,理性对话是证明这一混合体系的程序。权衡者并非仅仅表示早已隐含在先在并冲突的价值或原则中一般性质。通过建立与确定由理性对话程序中所出现并证明的具体的偏好关系,冲突的价值或原则相互联系起来了。

我赞同第一点,但是对第二点怎么样呢?我宁愿将这一理论以如下方式进行修正:

1、法律证立的结束点并不是“就是如此”(as it is)的制定法的融贯性,而是更为广泛的——混合的——体系的融贯性,包含制定法,表现在社会、受支配的人的(做证明的法学家的)自己的道德以及其他人的信念中的道德信仰,哲学性观点如阿列克谢的对话理论(discourse theory),以及其他(inter alia)。在制定法的较狭隘体系中不可通约的,在较宽泛体系中便是通约地和无可非议地权衡与平衡的。

2、通过建立与确定由处于一个融贯性的网状结构中的更为深刻、基本的原因——并且是为了原因而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的偏好关系,冲突中的价值或原则相互联系起来了。理性对话的规则与产生于这一规则之实施的——现实的或虚构的——程序,都没有特权的地位。它们只是受支配者的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

3、存在很多方式可以用来确定和安排这种融贯性证明。在其他事物中,存在许多理性对话可能的结果。个别的受支配者凭直觉——无情由地——获得其中一些。

4、那么,融贯的价值体系的观点是什么?至少有两点,都是关于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非常一般性的假说。第一点是仅有我们人类对于原因有一种倾向,一种追求原因的渴望(激情);第二点是,努力调整自己的信念体系,以便尽可能与其他一致的个人,要比那些怠于这样做的个人更为普遍,并具有更为稳定的方式。实践的原因促进了一致与和平。

3项是与渥伦斯基(Wolenski)所说,在选择一种模式而不是另一种时,是不存在什么标准的是有关的。这就是我为什么将非认知主义视为权衡的主要原因。

 

九、融贯性,尽管非认知主义?

 

我因而相信全盘考虑的规范叙述,如“考虑到所有情况,我应当做X”,欠缺真理的价值。但是,沃德克问道,这一非认知主义的立场是否消除了主张融贯性的基础。“假设我们发现我们的信仰体系是内在的非融贯的;或者假设我们取得一个与我们以前所信仰的并不融贯的新的信仰。此时,保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servatism)出现了:对比较大的修正,较小的修正是更为可取的。因此,保守是尽可能少做改变的原则。佩岑尼克接受了这一原则……但是没有解释为什么它是应该接受的”。一个解释是:“鉴于我的目标是真理,使我放弃(我的信仰的)全部的真理,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是事前(ex ante)观点中真正的损失。因此,我应该使这一损失最小化,最小化改变原则被证明是正确的。只要我们将自身限制于信仰体系,这一解释便是有说服力的,在此信仰被假定为真理价值的载体。然而,按照佩岑尼克的观点,我们的全盘考虑的规范性判断在其性质上并不是认知的:他否认它们具有真理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又怎么为保守原则辩护呢?”

我觉得这一反对意见是最难回答的。我考虑到五个答案,在此我按照从最强有力和最具争议到最安全和最脆弱排列如下:

1、第一个答案是在强烈的本体论意义上的认知主义。人类事实上(de facto)努力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并因此创造了世界的知识。世界的知识因此被构想为独立于我们的(也就是说,独立于我们的环境、理论、概念、信仰等等)。为了成为在这一强烈意义上关于全盘考虑的道德价值的认知主义者,我们不得不包含进一种柏拉图主义(Platonism),亦即这些价值存在于世界的事实之中的理念。

2、第二个答案是在反本体论意义上的认知主义。人类事实上努力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并因此创造了全盘考虑的道德价值、义务、权利等的知识,但是,外在的本体论问题,即这些是否属于世界是无意义的。因此,罗纳德·德沃金(Objectivity and Truth: You'd Better Believe It.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5, no. 2, Spring 1996)认为,对于“种族灭绝是邪恶是一个道德上的事实”的唯一合理的解读是,它仅仅是重复种族灭绝是邪恶的。(这一观点是对黑格什特勒姆(H?gerstr?m)的权威论述——我们只能有意义地谈及道德,而不能在道德之中——的奇怪的反向。德沃金的观点似乎是说,我们能够在道德中有意义地谈论,但是我们不能有意义地追问关于道德的“外在的”哲学问题)。

3、第三个答案是通常意义上的认知主义的。让我们先来介绍一下它的两个版本,而不涉及它们是如何相互联系的。(1)人类事实上试图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并因此创造(或者接近)了最为狭义的真理。例如,根据乔治·沃普(Giorgio Volpe)(提出了对于尤根森窘境Jurgensens dilemma的最小主义的解决办法,发表于Ratio Juris)的看法,我们的真理概念是被“如果并仅如果PP是真实的假定”(The proposition that p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的等值模式的例证隐含地限定的。因此,主张全盘考虑的道德叙述有能力表示(正确或错误)最狭义的命题,并不能让我们主张,造就这一不论正确还是错误的命题的“事实”,与使这一命题涉及的不论正确还是错误的结构性物理性质的“事实”是一样的。造就这一不论正确还是错误的命题的事实很有可能是可减少的,或是伴随人之情感、态度、感觉或激情而生的。(沃普的观点是以保罗·霍利奇Paul Horwich的“最小化”真理理论the minimalist truth theory为基础的,参见弗雷格Frege与塔斯基Tarski的著作)。(2)人类事实上试图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并因此创造(或者接近)了关于规范的客体(模型)的真理。根据简·沃伦斯基(Jan Wolenski)的观点,我们可以用一个语义模型(semantic model)区分知识的客体,也就是说,用语言来集合所有的真理。这一集合是由自然语言的合乎逻辑的进步所创造的。“拥有任何叙述的前后一致的集合,我们就可以仅仅通过考虑言辞的语义性质来描述其模型。这一来自纯粹的语言考虑的模型被称为规范客体。”他继续道:“现在,真实世界的片断被理解为物质客体了。因此,任何前后一致的虚构都拥有一个规范的(有意识的)客体,但是,它并不拥有任何物质客体。在另一方面,假设——起码假设我们是现实主义者——知识的任何片断都拥有其规范的,也是物质的客体……如果假设我们的语言——最终是通过数学和科学得以进步的——是谈及世界的交流工具,不论真假与否,那么我们自然而然就会得出结论,规范客体是建立在日常交谈是代表现实的较好候选者这一基础之上的。但是,我(沃伦斯基)必须承认,与其说这是完全证明合理的叙述,不如说是信仰的坦白。”

4、人类事实上试图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并且这样做是恰当的。

5、人类事实上试图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本能地拥有这样做的渴望(或“激情”)。因此,任何人以这种方式调整其道德信仰,都会碰到其他人的理解与接受。

对于答案1,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在世界上很难发现什么与全盘考虑的道德叙述相符合的事物。作为答案2,难题在于以下所述。德沃金认为,我们不能越出道德,从某一外在的阿基米德式(Archimedean,也就是本体论的)基点来判断它。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必须并且能够做的恰恰在此。对于德沃金的观点,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它与久远的哲学传统相抵触。许多哲学家已经严肃地投身于本体论研究,我不能相信,他们所有的观念都是无意义的。答案31)和32)都回避了本体论问题。无疑,我们的语言就是如此,我们经常以规范的意义探讨道德客体,并主张这一表述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是真理。但是,本体论问题是不论客体性的语言蒙蔽我们与否的。不论是提出还是回答这一问题,规范主义都不能给我们以帮助。

沃伦斯基还写道:“怀疑主义自然总是争辩,我们的语言蒙蔽了我们。我们没有办法证明并非如此。然而,预言的成功,过去认知的空白填充,有效的解释,观点批判的可能性,以及许多其他的认知活动是更为支持这一观点的,即我们能够通过选择一种语义模型,而不是破坏它来达到真实的世界。因此,我将一种知识的语义解释与论证的融贯论的结合视为认识论的有希望的基础。”这正如把真理视为自然客体一样,如山脉、牛和椅子,但是,对于价值我们能这么说吗?让我们试一下:预言的成功,过去价值认知空白的成功填充,有效的价值解释,关于价值的观点批判的可能性,以及许多其他的认知活动是更为支持这一观点的,即我们能够通过选择一种语义模型,而不是摧毁它来达到客观的价值。这可以吗?不,不可以的。确实,它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它并不能解决弥漫于椅子和牛的理念价值(platonic values)的神秘。

对于答案4,我同意罗伯特·阿列克谢所谓,法律提出了正确性主张。难题在于,正确性观念要比与事实相符合的真理观念更要缺乏清晰性。

最后,对于沃德克的问题的唯一最为诚实的答案就是脆弱的答案5了,它是由答案3和答案4所启发的,是两者的结合。人类事实上试图根据保守(融贯性)原则来调整其道德信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本能地拥有这样做的渴望(或“激情”)。因此,任何人以这种方式调整其道德信仰,都会碰到其他人——他们如此认识,以至于他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的理解与接受。结果是,认识的保守主义(融贯性)保证了未来价值预言的成功,保证了我们对过去的价值认知空白填补的成功,保证了对价值的有效的解释,以及关涉价值的观点批判之可能性。

沃德克已经读过并做出了如下答复:是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倾向于做出尽可能小的改变呢?这看起来并不是一个“赤裸裸”的渴求,类似对一颗香烟的渴求,而是对原因的渴求。并且,如果原因在于我们相信这样我们连最少的真理都会丧失,那么这一回答对于非认知主义——仅当他们接受了某种à la Mackie“误差理论”(error theory)——就是开放的。

我也认为,误差理论也是很有说服力的。它主张,人们通常假设价值判断是可评价的真理,但是并非如此。简言之:它主张人们通常假设一个误差。作为一个保守主义者(诸多方面!),我不愿接受这一理论。我会要求对于误差理论的更为强有力的论证。但是,为什么不在这一方面采取一种更为谦虚的态度呢?我们渴求尽可能小的改变。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赤裸裸”的渴求,如同对一颗香烟的渴求那样,而是对原因的渴求。但是,我确实不知道这一原因是什么。也许在未来能够发现原因,也许不能。也许这一对原因的激情是不可解释的事实。或者,它是未被证明便被假设了的终极基础?人是需要原因的人,但是我们难以给出为什么他喜欢这样的原因。

看起来,在两个并不令人愉快的选项之间,我们有选择权。前者是全盘考虑的道德判断告诉了我们真理,但是我们不知道这一真理是什么。后者是我们有追求原因,追求原因的激情,但是,我们不知道追求的是什么原因。

这就是我在这篇文章所能思考的界限。

 

 

 

参考文献:

 

罗纳德·德沃金:客观性与真理——你最好相信它;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5, no. 2, Spring 1996.

Cf. R.M.黑尔:道德思考;Oxford 1981: Clarendon Press.

乔治·沃普:对于尤根森困境的最小主义解决办法,in press in Ratio Juris.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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