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主义原则
2005-11-28 22:38:02 作者:秦耕 来源:http://www.folkchina.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主义原则
秦耕
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与普及,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平台,2003年中国悄然兴起以关注个案、维护个体公民合法权利为特征的公民维权运动,其中以孙志刚案、孙大午案、李思怡案、黄静案、罗永忠案、杜导斌案、郑恩宠案等最为典型,堪称“公民维权年”。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它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勃兴,也使绝望的人们从中看到了公民意识教育、建设公民社会、在未来实现宪政转型的曙光。但这个被称作“新民运”的公民维权行为,还十分幼稚和单薄,目前只是依赖少数公民个体的自发行为,呈现出散乱、无序、偶然的状态,很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公民维权运动积极、有效、持续的开展起来并进行下去。
要让民间公民维权行为导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对它应该遵循的原则、诉求的目标、承担的任务等进行深入的思考,把自发行为上升为自觉行为,把散乱的力量整合为有机的力量,把偶然的抗争引导为有准备的追求。为此,我这里提出民间维权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供大家思考,以形成共识。
权利合法性原则:民间维权以关注个案、推动个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为基本诉求目标,从而使公民权利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所推动的个案,必须具备权利合法的外在特征,即在具体个案中被剥夺、侵犯、践踏的权利,是现行法律条文中明文记载的或者是现行法律未明文禁止行使的权利。没有这样的法律基础,民间维权行为将失去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没有可操作性,争取个案最终解决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权利合法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也许在某些个案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当事人虽然不具备实体上的合法权利,但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保障,这样的个案照样值得推动;他大部分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但个别程序权利遭受不公对待,也值得民间关注并推动他全部程序权利的实现。只有具备上述法律条件的个案,民间维权行为才可以给以关注。有人提出,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只要是天赋权利,都应该理直气壮的要求、关注和推动,这话我赞成,但我的赞成仅限于两个方面:在学理层面上进行研究和以个人名义去呼吁和推动,因为这样的个案明显不适合作为民间集体力量共同关注和推动的案例。
程序合法性原则:推动个案朝向法律解决的方向发展,其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将南辕北辙。民间力量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力量,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出现有序整合的民间力量,因此在民间维权行动中,各种维权方式和手段都有可能出现,这就为程序合法提出了挑战。公开信、集体签名、媒体报道、法律救济、探视家属、专题研讨会议、违宪审查申请、真相调查、证据搜集、募集救助资金等办法在现阶段是可供选择的,但每种方式的操作过程都必须合法,这就为维权方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这种无人组织、集体参与、过程漫长、地域分散的民间自发活动。如果个别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框架,很可能导致整个维权行动的失败。我个人赞成在现阶段,维权方式以推动法律诉讼合法进行为主、以各种合法的方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辅助手段。
主体合法性原则:维权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这里包括合法公民身份的个人主体和具备合法组织身份的法人主体。凡具备法定公民身份、未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都具备合法的维权主体资格,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积极参与公民合法的维权活动;同时,具备合法身份的组织,如经过登记的互联网站、协会、社团、媒体、基层自治组织、企业、研究机构、政府机关、学校等合法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集体合法的参与公民维权活动。相反,如果不具备合法身份,又以组织的名义从事公民维权工作,必然导致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引起反弹,使民间良性力量与官方有组织的力量不能互动,也使维权工作不能进行下去,甚至使整个维权活动被禁止。
以上三点概括起来也可以称作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主义原则,刚刚在民间兴起的维权运动,也只有在法治主义的原则下,也才有可能得到良性和持续的发展,推动公民教育和公民社会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为社会转型准备价值资源。
2003-11-26
王怡的评论:
这种讨论很有价值。我在提出新的民权运动的概念时,将法治主义视为其最主要的特征。这并非只是出于一种谨慎的策略意味的考虑。法治主义意味着什么,我想这是应该得到更多讨论的。在对我一些批评中,有些人出于旧的民主运动的思维,反对这种把民权运动解释为法治化、司法化的低调倾向。这之间的张力、冲突、共生和顺序,都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另外,秦兄的标题应该是“论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原则之一”吗?
范亚峰的评论:
维权具有生成规则的功能,其与维权的法治原则相结合,乃具有十分丰富的含义。维权乃是民间主导生成规则,把名义规则转变为实际规则,把外部规则转变为内部规则,把上层规则转变为下层规则,把普遍规则转变为特殊规则即地方性知识,使外来的资源转变为本土资源的过程。
维权的法治原则,与中国从法治到民主的政治转型路径有深刻的内在关联,值得深入探讨。
秦耕
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与普及,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平台,2003年中国悄然兴起以关注个案、维护个体公民合法权利为特征的公民维权运动,其中以孙志刚案、孙大午案、李思怡案、黄静案、罗永忠案、杜导斌案、郑恩宠案等最为典型,堪称“公民维权年”。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它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勃兴,也使绝望的人们从中看到了公民意识教育、建设公民社会、在未来实现宪政转型的曙光。但这个被称作“新民运”的公民维权行为,还十分幼稚和单薄,目前只是依赖少数公民个体的自发行为,呈现出散乱、无序、偶然的状态,很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公民维权运动积极、有效、持续的开展起来并进行下去。
要让民间公民维权行为导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对它应该遵循的原则、诉求的目标、承担的任务等进行深入的思考,把自发行为上升为自觉行为,把散乱的力量整合为有机的力量,把偶然的抗争引导为有准备的追求。为此,我这里提出民间维权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供大家思考,以形成共识。
权利合法性原则:民间维权以关注个案、推动个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为基本诉求目标,从而使公民权利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所推动的个案,必须具备权利合法的外在特征,即在具体个案中被剥夺、侵犯、践踏的权利,是现行法律条文中明文记载的或者是现行法律未明文禁止行使的权利。没有这样的法律基础,民间维权行为将失去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没有可操作性,争取个案最终解决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权利合法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也许在某些个案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当事人虽然不具备实体上的合法权利,但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保障,这样的个案照样值得推动;他大部分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但个别程序权利遭受不公对待,也值得民间关注并推动他全部程序权利的实现。只有具备上述法律条件的个案,民间维权行为才可以给以关注。有人提出,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只要是天赋权利,都应该理直气壮的要求、关注和推动,这话我赞成,但我的赞成仅限于两个方面:在学理层面上进行研究和以个人名义去呼吁和推动,因为这样的个案明显不适合作为民间集体力量共同关注和推动的案例。
程序合法性原则:推动个案朝向法律解决的方向发展,其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将南辕北辙。民间力量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力量,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出现有序整合的民间力量,因此在民间维权行动中,各种维权方式和手段都有可能出现,这就为程序合法提出了挑战。公开信、集体签名、媒体报道、法律救济、探视家属、专题研讨会议、违宪审查申请、真相调查、证据搜集、募集救助资金等办法在现阶段是可供选择的,但每种方式的操作过程都必须合法,这就为维权方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这种无人组织、集体参与、过程漫长、地域分散的民间自发活动。如果个别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框架,很可能导致整个维权行动的失败。我个人赞成在现阶段,维权方式以推动法律诉讼合法进行为主、以各种合法的方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辅助手段。
主体合法性原则:维权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这里包括合法公民身份的个人主体和具备合法组织身份的法人主体。凡具备法定公民身份、未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都具备合法的维权主体资格,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积极参与公民合法的维权活动;同时,具备合法身份的组织,如经过登记的互联网站、协会、社团、媒体、基层自治组织、企业、研究机构、政府机关、学校等合法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集体合法的参与公民维权活动。相反,如果不具备合法身份,又以组织的名义从事公民维权工作,必然导致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引起反弹,使民间良性力量与官方有组织的力量不能互动,也使维权工作不能进行下去,甚至使整个维权活动被禁止。
以上三点概括起来也可以称作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主义原则,刚刚在民间兴起的维权运动,也只有在法治主义的原则下,也才有可能得到良性和持续的发展,推动公民教育和公民社会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为社会转型准备价值资源。
2003-11-26
王怡的评论:
这种讨论很有价值。我在提出新的民权运动的概念时,将法治主义视为其最主要的特征。这并非只是出于一种谨慎的策略意味的考虑。法治主义意味着什么,我想这是应该得到更多讨论的。在对我一些批评中,有些人出于旧的民主运动的思维,反对这种把民权运动解释为法治化、司法化的低调倾向。这之间的张力、冲突、共生和顺序,都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另外,秦兄的标题应该是“论民间公民维权运动的法治原则之一”吗?
范亚峰的评论:
维权具有生成规则的功能,其与维权的法治原则相结合,乃具有十分丰富的含义。维权乃是民间主导生成规则,把名义规则转变为实际规则,把外部规则转变为内部规则,把上层规则转变为下层规则,把普遍规则转变为特殊规则即地方性知识,使外来的资源转变为本土资源的过程。
维权的法治原则,与中国从法治到民主的政治转型路径有深刻的内在关联,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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