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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与中国宪政转型--以太石村为例

2005-11-28 22:41:52 作者:朱中原 来源:http://www.folkchina.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民间维权与中国宪政转型--以太石村为例
朱中原
2005年7月,广州市番禺区境内爆发了以太石村村民与当地政府及警察之间的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事件的起因是太石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遂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村委会进行重新选举,并组织村民日夜守卫村委会财务室,以防当地政府部门人员进入肆意篡改帐目,而且组成了以村民冯秋盛等为代表的普法宣传与维权运动团体。然而,冯秋盛等人的普法宣传行为却遭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及警察的暴力干扰,并引发了大规模的暴力冲突。暴力冲突是以地方政府派警察施暴为开始、以村民大量流血牺牲为结局的。此一事件被海外媒体披露后,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迅速引起了国内社会界、知识界尤其是网络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反响,被称为“太石村事件”。
“太石村事件”爆发后,由于大陆媒体的封锁,曾一度在网络界及民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综观“太石村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可以发现,“太石村事件”涉及三个维度的问题:一是中国民间维权运动的进一步自觉化、自主化、理性化与公开化;二是合法化的民间维权运动遭遇了来自官方力量的阻遏与干扰;三是维权运动的合法化及村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与中国宪政转型的民间土壤的进一步生成与完善。此三个维度充分反映了宪政文明及宪政转型在中国的艰难孕育与生长,宪政文明正在民间丰厚土壤的滋润下艰难地妊娠。
“太石村事件”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并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针对于政府的暴力行为来说,村民的行为是非暴力的),更不是一次简单的以暴力对抗暴力的运动,而是一次民间社会试图通过宪政法治途径来与官方社会进行合法化博弈与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维权运动。与以往的单个人的维权行为相比,此次“太石村事件”几乎是一种全体村民的集体维权抗争,上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下至十多岁的幼龄儿童,甚至包括作为最为弱势的妇女群体,也参与到了此次集体维权的运动之中,而且,在此次维权运动中,妇女和老人表现得最为勇敢。可见,它既是个体法治意识的觉醒,也是群体法治意识的觉醒。在此次事件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作为民间社会的太石村村民,运用的是法律武器、民主的武器和道德的武器来与村委会、镇政府及区政府进行合法化的抗争,抗争的目的不是为暴动,不是为颠覆政权,而仅仅是进行自身的利益诉求,是为了追求基层的民主和草根的民主。太石村是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缩影,“草根民主”的呼声在任何一个像太石村这样的乡村都表现得同样突出。村民们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们即使是面对握有强权的官方和警察,也仍然显得异常理性,他们还尽量避免与当地政府部门发生暴力冲突。然而,正是这一理性的合法的民主的利益诉求方式,却遭到了来自官方的粗暴干涉和残酷镇压,以至于政府动用大批的警力(500多名防暴警察和武警手持警棍和枪械开着警车来到现场镇压)通过暴力方式镇压村民,导致了大量村民的伤残,而警察事后却扬长而去,而且据目击者称,坐在警车内的就有当地某长官某某某。更令人气愤的是,当村民向上级有关部门(如番禺区民政部门等)求援时,却遭到了许多的冷落和回绝。
太石村村民以民主、合法的方式来追求乡村民主自治的理想被代表民主合法的当地政府所亲手剿灭,既表征着底层民主自治意识与民间宪政意识的初步觉醒,也表征着民间维权与乡村民主自治在中国酷烈的现实政治语境下的难产。“太石村事件”,于中国宪政而言,既是一种幸运,也是一种不幸。幸运的是,“太石村事件”预言了那种自下而上的宪政转型模式的可能,也预言了那种自下而上的宪政转型模式的举步维艰。“太石村事件”虽然以村民的暂时失败、官方的暂时得势而告终,但这仅仅是一个偶然的具体事例上的失败,而非整体性的失败,自下而上的宪政转型模式并非不可能,而是时机未成熟。“太石村事件”的深刻性在于:它再一次证明了中国现行的政治运行模式尤其是基层政权运行模式已经到了不得不转型与改革的地步了。现行的基层政权运行模式严重阻碍了基层民主与中国宪政转型的进一步发展。
或许,任何学理化的理论诠释都不能很好地对宪政的本质涵义进行注解,而酷烈的现实压力却能成为宪政文明得以萌生的最好的注解。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宪政”进行综合地考察。从学理上讲,“宪政”一词最早源于西方,在英国最早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宪政”一词的最早阐发。在政体上,中世纪的英国实行的是君主制,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君主制显然不能使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根本的维护,于是,议会制便取代了君主制,或者说是君主立宪制或议会君主制取代了君主专制,而唯一代表议会表达方式的合法的纲领性文件便是宪法,于是,以宪法制约王权的政治运行模式便成为“宪政”的代名词。从根本上讲,英美式的政体运行模式都是以宪政为主体、三权立式的渐进式模式,而法、德则恰恰相反,法国大革命采取了与英国革命恰恰相反的革命模式,法国大革命成为了一种激进式的暴力革命的传统,这种革命传统虽然建立了法国式的强有力的资产阶级政体,但是,却为法国后来的社会大动乱埋下了伏笔,带来了隐患。从某种程度上讲,俄国、中国的民主革命恰恰是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法国大革命的这种政治“精髓”,而所谓的民主、民族革命只不过成为了阶级与阶级之间、权力集团与权力集团之间争夺政治话语权、政治统治权的工具而已,仅仅是一个代名词。当然,我们已经看到,虽然暴力革命摧毁了旧的制度文明、旧的政权组织和旧的意识形态,但是,它对宪政文明、自由政治精神所造成的破坏几乎是毁灭性的。而无论当权者进行怎样的意识形态宣扬,受压制的始终是底层群体,底层群体往往被充当了权势者进行革命与改革、意识形态转换的工具,哲学层面的马克思主义往往被升华成为了一种政治学说,升华成为了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而权势者所打的恰恰是为底层群体谋取利益的旗号,实际上,在激进式的暴力式的专制政体中,底层群体的个人权利往往被扼杀了。中国的革命意志言说往往被浮夸成了民族的、集体的、国家的、整全性的权利与利益,而个体的权利却恰恰被忽视被扼杀了。这就是宪政民主在中国最为缺乏的表现,也是宪政民主在中国最为缺乏的原因。因为宪政民主恰恰是以追求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权利与利益为目标的政治运行体制,限制政府权利,恰恰是为了彰显个体权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时代,这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个体权利应该得到彰显的时代,如果个体权利得不到足够的彰显,那么,市场经济就必然不能按照自身的运行进行运行,市场经济就必然是被权力所扭曲的市场经济。太石村作为南中国广州市郊的一个现代化的乡村,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其市场体系也发育得较为完善,而正是这种健全的市场体系,才塑造了村民健全的市场意识,正是这种健全的市场意识,才塑造了村民健全的现代民主宪政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所以,一当发生在常人看来是小小的村委会选举之类的事件,村民就显示出了成熟的政治理念和强烈的公民权利意识,那就是,必须坚决捍卫个体的权利与利益,哪怕是付出流血牺牲,也在所不惜。而一当这种单个的个体权利意志得到了会合之后,它就会自发地形成一种集体意志,由捍卫个体权利上升到捍卫集体权利,这就必然形成一种群体性的维权运动。
研究历史上的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和自上而下的政治变革非常有意义,也非常有助于我们研究宪政转型在当下中国的政治遭遇。严格意义上讲,革命是激进式的政治路径,宪政是渐进式的政治路径。革命是内部力量(权势者或革命者)利用外部力量(革命群众)为了取得政治话语权而进行的一种政治统治权的转移,它是使政治权力由一个政治集团向另一个政治集团转变的必要条件,而宪政则不同,宪政是一种内生性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的变革。但是,宪政的要义又在于,其变革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内部的权力资源配置的和谐,而是为了使外部的群体获得本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利益,这就是要通过宪政,减少政权内部的权力资源,而使外部群体获得公民权利。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政又决不是内部的宪政,宪政决不是单单靠内部性的力量就能取得成功的,而必须有外部因素的注入和推动,即在客观上,必须先要有一种自下而上的革命或运动的掀起,才能推动权力拥有者的政治变革。这尽管是一种被迫性的政治变革,但是在中国独特的现实政治语境下,也只有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才能使得宪政文明渐行渐近。当然,这里所说的自下而上的运动并不是我前面所说的暴力运动和流血牺牲。相反,我们恰恰是要规避那种流血牺牲式的非正义性的暴力性运动。非正义非理性的暴力运动是自下而上的,但是自下而上的运动不都是非正义非理性的暴力运动。只有弄清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我们才能避免陷入那种“革命的宪政”或“宪政的革命”的理论怪圈之中。西方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进程往往是革命与变革交替进行的,或者是先进行暴力革命后进行政治变革,这就使得一切政治制度的施行都有了可靠的保证。革命往往是彻底性的摧毁性的,它对旧有的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制度文明和意识形态都有着根本性的冲击和毁灭,这就需要在新的意识形态和生产方式下重建新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然而,在中国漫长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虽然经历了漫长的民族民主革命,虽然为换取现代化这个果实而付出了沉重的流血牺牲代价,虽然实现了阶级的更替和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根本转换,但是却基本上没有实现宪政文明,没有培育出履行宪政文明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极端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从根本上就排斥了宪政文明衍生的可能性。原有的政治生态被打破,而新的政治生态又没有建立起来,所以,中国实际上就陷入了一种政治生态的严重稀缺之中。面对西方的文化冲击,中国人在文化观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暧昧和执著,中国文化生态中已经衍生了许多西方文化的因子;然而,在政治生态上,中国却陷入了一种对西方政治生态的决绝和对抗之中。在文化上对西方的极度亲和和在政治上对西方的极度决绝构成了鲜明的对比,甚至也构成了中国人的一种病态的思维怪圈。因此,我觉得中国人在政治上应该主动向西方式的宪政民主和法治文明借鉴和转型,而在文化形态上,应该保持自身的文化形态,构建新型的文化形态。
再回到“太石村事件”上来,“太石村事件”尽管是一件很平常很偶然的乡村政治事件,然而,就是这一乡村政治事件,却得到了海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纽约时报》、《费加罗报》、《美国之音》、英国《泰晤时报》、台湾《中央新闻社》等知名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美国《纽约时报》被称为是记录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报纸,就是中国一个小小村庄所发生的事件,它都能详细记录,然而,在中国本土的土地上,除了一个有良知的《南方都市报》和一个变态的《番禺日报》(《番禺日报》曾经对“太石村事件”进行了歪曲的报道)以外,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哑了声。中国媒体在这件事上的缄口不言是致使事件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的媒体应该为此道歉和负责。媒体的缺席也就导致了政治监督的缺席,政治监督的缺席实质上就是宪政的缺席。
“太石村事件”还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关于宪政的启示:任何宪政转型都必须建立在丰厚的民间土壤基础之上。没有丰厚的民间土壤,没有自下而上的民间运动,宪政转型便遥遥无期。知识分子的宪政启蒙和引导是先导,底层群体的推动是保证,上层官方的本体变革是根本。“太石村事件”至少隐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宪政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已经在太石村村民心中觉醒和复苏。而且,“太石村事件“还给了我们这样一个信号:知识分子层面的启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底层群体的接受。学术层面的启蒙已经与大众结盟,这是一个非常微妙然而又非常值得重视的现象。在“太石村事件”的前前后后,出现了许多的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媒体人士和公益律师群体的声音与呼号,特别与以郭飞雄、王怡、范亚峰、高智晟、赵达功、胡平、秋风、温克坚等为代表的政法系学人和公共知识分子、公益律师群体的呼吁、号召和推动是分不开的。我手里有一份关于“太石村事件”的长达15万字的《太石村事件备忘录》,记录了“太石村事件”发展至今的全部经过及进展情况,并附有大量村民的行动口号、媒体披露文章、专家学者及公益律师群体的行动、号召经过,以及当地政府及社会的反响。我以为这是一份迄今为止记录中国民间维权运动及追求乡村政治民主的最完整最详实的历史资料之一,虽然该资料还远没有达到它应有的完整程度。
从学理上讲,维权与宪政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是一座桥梁的两端,桥这端是维权,桥那端是宪政,而连接这端和那端的就是法治。维权、法治和宪政之间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体系。法治是维权与宪政的中介因素。没有法治,维权不可能,宪政更不可能。而要从维权走向宪政,也同样必须法律来联结。维权和宪政正是因为法治才成了亲家。维权是底层的,宪政是上层的。但没有底层作基础,宪政也将是一句空话。而且,宪政之实质要义在于,要限制权力,彰显权利,限制权力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权利。中国要实现公民社会,就必须从威权政治转向民本政治、公民政治,从专制政治转向宪法政治。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不可取,它不但不能约束权力,反而还可能增加权力。权力在约束权力的过程中,完全会导致新权力的滋生,随着新权力的滋生,腐败也必然滋生。所以,宪政转型的根本之点在于,要减少权力。那么,如何来减少权力呢?法治权能不能减少权力?答案显然是不能肯定的。因为如果法权与政权不分,或者政权仍然凌驾于法权之上,那么法权就仍然不能抑制政权,或者是法权与政权合谋。司法不独立,人治不废除,法权仍然不能起任何作用。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实行宪政,必须给法权以独立的身份与地位,那么法权如何才能有效地抑制政权?司法如何独立?人治如何废除?我的考虑是,还法于民。即将法权由政府或官方交还于民间。只有这样,民间才能拥有独立的法权。由民间主导法权,那么法就能有效地监督、制约政权,因为现代社会,民间在没有任何权力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律这一相对中立的公正公平的调解因素,才能与强大的权力拥有者进行对抗和博弈。民间拥有法权,就意味着民间可以用法权监督政权,成了民间监督政府,而不是政府监督政府或政府监督民间。在中国现实的政治语境下,这似乎是一种“乌托邦”空想。然而,在西方,却已经成为了一种事实。因为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开放、更为透明、更为健全,而市场机制的开放、透明和健全又促成了西方大量的民间性法律团体和法律机构的出现。这种法律机构和法律团体既是商业性的,又是公益性的,还是非政府性的(当然,政府性的也有)。西方国家虽然是由国家立法,但是却由民间执法和司法。中国之所以尚未形成这种机制,一是受政治体制的约束,二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法制资源不能完全由民间和市场来配置,民间法律土壤也不丰满。这也是导致宪政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幸运的是,“太石村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民间法律资源生长、中国基层民主政治转型的星星之火。还是那句老话,事件是偶然的,是星星之火,但是星星之火,却可以燎原。“太石村”就是一个缩影,是中国宪政转型的“井冈山”和“小岗村”。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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