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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巧断假契案

2005-11-30 08:57:49 作者:李艳鸿 韩秀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棠阴比事》上卷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在宋代陵州仁寿县,有一个基层小吏里胥姓洪,他企图侵吞邻人的田产,以由他交税可免除徭役为幌子,骗取了邻人的信任,使邻人将该交的税全部交给了他。过了20年后,洪里胥制造假地契,并用茶水染湿地契,使其看上去像经过多年的陈年旧纸一样,且将早在20年前利用代交税款时埋下的暗楔作为物证,向官府起诉。此时任县令的是郎中江某,江县令仔细辨验,抓住了其中一个作伪关节,从而巧妙地审破了此案,使洪里胥服罪。

    本案在当时属于一宗田产纠纷,由于洪里胥早已预谋在先,使邻人在20年间都由其代交田产赋税。从而表面上看田产似乎在20年前已由洪里胥享有所有权,又有由茶水浸染的假地契与之相呼应,无人知晓是伪造的地契。经过20年漫长的时间,对于地契真伪的判断已存在相当的难度。我们知道,作为物证的缴纳税款的暗楔已既成事实,年数已久无从查证。惟一可以入手的,就是20年后伪造的这张假地契。但由于洪里胥用茶水将地契浸湿,使地契如同20年前之陈年旧纸般发黄,假的从表面上看如同真的一样,地契之内容的真伪也难以分辨,一切似乎在洪里胥的想像之中是稳操胜券了。然而本案的突破口恰恰就在这张地契上。细心而富有经验的江县令发现,作为书证的载体契纸,按照客观事理来说,经过20年的时间应是表里不一的,即契纸的外表是为黄色,而里面应当呈白色,这是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来推出的必然结论。而洪里胥所呈验的地契的契纸,虽经茶水浸染,看上去难辨真假,但破绽之处即在表里一色即都为黄色,不符合一般事理。当然,其欺骗的伎俩不攻自破,案件也真相大白了。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也就是县令)坐堂审案、调解纠纷的时候,并不都是一本糊涂账。相反,大都会基于自身的经验做出一些尽量合理的判决。在宋代,“民间纠纷,概以契定。”老百姓之间的契约对解决的纠纷十分重要,尤其是那些加盖了官府印戳的红契,往往决定了官司的胜负。所以,本案中的洪里胥深知此道,并苦心经营,花费了整整20年的时间,千方百计地去谋占一块田地。自以为天衣无缝的伪造,却被江县令识破。那么,江县令为什么又是如何辨别出地契的真假的呢﹖

    在中国传统的诉讼实践中,能否较为公正地处理民间纠纷,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升迁,而老百姓因冤屈不停的上告,往往葬送了基层官吏的仕途。因此,稍微英明的司法官(县令),对作为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一般都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而这种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对其进行内容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的考证,主要是证据的载体要能够在形式上符合客观事理的要求。在本案中,作为书证的地契是应被审查的重点对象。一开始,司法官想到的当然是对书证内容的审查,但前面已有20年间代为缴纳田产赋税的既定事实存在,洪里胥似乎已理所当然地成为田产的所有人,因为他与邻人的代交税款的约定无人知晓,邻人并不知其真实用意,20年间一直蒙在鼓里。地契的内容恰与交纳赋税的事实遥相呼应,洪里胥让这一切看上去天衣无缝,这样地契内容的真伪,查证起来难度很大。那么,书证的载体契纸是否存在缺陷呢﹖因为契纸作为形式要件也应具有真实性,只有书证的形式不与书证的内容互相矛盾,才能认定作为书证的地契的效力。本案的司法官抓住的作伪关节,并非是书证内容上的作假,而是书证的物质形态按照客观事理不具真实性的这样一个细节。因而可以看出,在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时,对于书证的载体例如笔迹、纸张等的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像这样依据书证的载体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棠阴比事》卷上记载的另一相似案件,是侍御史章频在审理彭州九陇县眉州大户孙延世伪造地契夺人田产的讼案中,根据地契上书写的墨迹浮在印鉴红色之上的不正常现象,揭示出是先盗用印章而后书写契文这一伪造地契的手段,认定地契具有虚假性质,从而使孙延世供认服罪。无独有偶,在《宋史·元绛传》中记载了元绛将任永新知县时,审理的一宗关于土豪的儿子盗用少年周整的母亲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案中,也是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认定是先取到对方母亲在别处的手印并接在假契上的事实,并判决归还对方田产。上述司法官在审理类似田产纠纷时,都是从作为断案主要依据的书证入手,具体到审查书证的形式要件是否与内容相符,于细微之处见分晓。可见,对书证的形式真实性的审查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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