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事宁人
2005-12-01 21:20:51 作者:李昌盛 谢满根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知府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绅士前来拜谒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及开庭,两造到堂,该绅士亦在旁边。姚大人于是对兄弟二人说:“尔系同胞,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俱可无讼”,兄弟“两个感悟,投立饮泣”。姚大人又对那绅士训斥道:“尔系伊家亲戚,昆季奈何分彼此而辄上下其手?平时不能劝导,又欲宵行嘱托,陷我于不义。今他弟兄已和好,以后稍有龌龊,即惟尔是问!”((清)诸晦香《明斋小识》)
在这起案件当中,姚一如拒绝了贿赂不失为一清官,但兄弟之间争执财产总有一个谁对谁错的问题,然而姚大人对此似乎并不关心,只求息事宁人就好;倒是对贿赂于他的绅士在堂上大加斥责,并让他承担兄弟永远和睦的责任。这是哪儿跟哪儿的事呢?
清道光年间,宝坻县马营庄陈六的妻子李氏(年仅16岁)“不能做重活”以及不堪婆母和丈夫的“终日折磨打骂”而离家出走。陈家状告到官,知县传陈、李两家找回李氏,即予调处。公婆表示:“素日打骂是有的,并不折磨,以后好好教导。小的猜疑(儿媳)被人拐逃,是错了,不该混告。”陈六也表示:“小的将李氏领回教训,并不折磨。”在公婆、丈夫、妻子三方表示服从调处之后,各自具结销案。(《顺天府全宗》档案99号)
一名法官在此种情境下,其首要的职责无疑就是查明是否有李氏所言“折磨打骂”的事实,岂能以公婆、陈六一面之词就让其销案了?李氏真的是心甘情愿地承受了调断吗?对于官府来说,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起纠纷又平息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求其他,但求息事宁人。可是谁又能说李氏以后就真的不会再被“折磨打骂”了呢?
从经济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小农经济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土地是人的命根子,人们被牢固地束缚在小块的土地上,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日子,所以与这种经济结构相适应,个人的权利意识极为淡薄,追求安宁、稳定是社会认同的普遍心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息事宁人”的裁断方法不仅法官可以广泛运用,当事人也会“心安理得”地接受。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能力其实并没有我们想像得那么强,由于交通的不便、通讯业的不发达以及地域的辽阔等因素,其权力的触角很难深入社会的基层,一般只能达到县级的水平。县级以下的乡村具有很大的自治性,所以费孝通先生曾深刻地指出,中国古代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皇权与绅权共存的社会,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很多学者都曾正确地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所以,国家一般对于那些无关其统治稳定的大事,一般是不去操心的,这样才会形成乡绅名流在乡土中国中的权力地位。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第一例中非但法官不认真裁决纠纷,反而息事宁人,把责任加在绅士身上的原因了。
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这几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诉讼的发生或纠纷的出现就是对和谐的破坏。但是,只要社会存在一天,由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就会永伴相随。至于消除的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关社会统治根本秩序的“细故”小事,自然首先的选择便是“息事宁人”。所以在古代,“息事宁人”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社会机制,一方面能够使当事人自己尽量寻求矛盾解决的最佳办法;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不因此伤害感情(和气);所以,对是非对错的考虑常常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和为贵”才是首要的考虑。
这种“息事宁人”的纠纷解决办法,作为“本土资源”,对于完善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无疑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