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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体法意顺遂人情

2005-12-01 21:37:59 作者:李晓晖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古代的许多稗官野史、笔记小说中,记载了许多有趣的案例,《清稗类钞》“讼狱类”中就有这样一篇,我们姑且称之为“某甲诉戏班名誉侵权案”。该案以奇特的判决和执行方式,实现了实质的公正,体现了法官的睿智。全案跌宕起伏,颇值得玩味,全文如下:

    明奸党赵文华,慈溪人,其后嗣颇兴盛,且有名列名仕者,甲其一也。甲本驵侩,纳赀得同知职衔,出入县署,颇以士绅自居。一日,其邻村演剧,甲往观之,适演《鸣凤记》,至文华拜严嵩为义父时,描摹龌龊形状,淋漓尽致。甲大怒,谓其辱及先人,不可不报,次日,执全班弟子,送县请究。县令何睛岩,汴之名进士也,笑谓甲曰:“伶人大胆,敢辱君家先人,宜枷责,方足蔽辜。”甲拜谢,何升堂,提伶人至,命仍服饰文华时之服,纱帽红袍,荷以重枷,枷额大书“明朝误国奸臣赵文华一名”,枷号示众,且命押赴赵氏宗祠前荷枷三月。甲大窘,唤人恳求,乃罚令出瓦三万片修文庙,始得释。

    《清稗类钞》的记载虽然篇幅不长,但从总体来把握,可以看出该案有三大亮点:

独特案情

    戏剧艺术家在进行舞台表演《鸣凤记》时由于演技高超,将明奸党赵文华的龌龊形象刻画得过于逼真,在赢得了观众喝彩的同时,更为自己招来了祸端:在地方上小有权势的文华之后“驵侩”、有“同知职衔”的某甲认为戏班的表演有损其先人形象,系名誉侵权行为,从而将戏班全体艺术家告上了法庭。

奇特判决

    如果以今天的法律标准来看待这个案子,某甲提起的是一个侵权之诉,认为戏班侵害了其祖先的名誉权,而法官则可能会以某甲并非赵文华之直系亲属而不予受理,或者会以艺术家们进行舞台表演时并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只是在忠于历史原貌的基础上加上了生动的艺术刻画,属于正常的艺术创造,既不构成侮辱也不构成诽谤,并没有侵害赵文华的名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某甲还应为此支付诉讼费用。而古人是如何处理这个案子的呢?现在让我们走进历史,来看“汴之名进士”县令何睛岩的判决,判词简单明了:“伶人大胆,敢辱君家先人,宜枷责,方足蔽辜。”从判决本身来看,主审法官好像未经过任何调查论证、逻辑推理,仅凭某甲一面之词得出的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偏向有“同知职衔”的某甲,如此之枉法判决何妙之有呢?但与其执行相联系我们自会看出该判决的奇妙之处。

绝妙执行

    在今天即使该案构成了对赵文华名誉权的侵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只能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几种。但本案的精华即在于其绝妙的执行方式,何“法官”虽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对被告处以枷号示众,但重枷之下并非普通的伶人,而是“纱帽红袍”“服饰文华时之服”的赵文华之艺术形象,枷额上写明:明朝误国奸臣赵文华一名,执行地点是在赵氏祠前,刑期三个月。想必“服刑”的被告定是怡然自得,围观的百姓更是拍手称快,而原本趾高气扬的原告必是狼狈不堪,只得托人说和,甘愿出瓦三万片修文庙。这样的执行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但本案的判决及其执行有着欲扬先抑的承接关系,以判决原告胜诉的形式实现了维护被告权益的实质,并且收到了寓教于乐的喜剧效果,体现出了法官的幽默与智慧,令人拍案叫绝!

    与今天相比,该案的法官审理、判决及执行方式更为灵活,在实现法律的正义性的同时,也照顾到了人情。艺术性地惩恶扬善,并且会以一种更加偏重于人性化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做到了“善体法意,顺遂人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官也可以从本案中得到一些启示,即在进行法庭审判时,不仅要严格执法,做到善体法意,也要注重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以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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