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科学的裁判方法
2005-12-02 01:21:50 作者:吴庆宝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经过两天紧张的学习、研讨,全国法院第二期期货、证券司法解释高级研修班,通过全体与会代表、协办单位、工作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在研修班即将闭幕之际,我作以下简要总结,重点提出重视和运用科学的裁判方法问题,供大家一起思考和研究。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过程
在过去的20年,我们能够把民商事审判领域确立下来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绝大多数的第一代法官承担了这样的历史责任,苛求他们形成统一的执法思想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不现实的,但是他们对审判工作的态度和坚持依法办事的公正、公平的思想认识,却是值得我们第二代、第三代法官所奉行和坚持的。即使最高法院在颁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不断变化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讲,有利于规范和发展审判工作的严肃性、持续性。从今天的改革和发展看,人们的思想认识产生了一些混乱,简单的说,就是没有坚持几年的基本执法原则,却又发生了改变,例如,从1993年到2000年,我们主张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均是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而自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只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才能做为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这个变化是巨大的,各级法院能否在认识上产生一致的取舍和规范,尽管这是今后所必须坚持的,但其能够持续多长时间,是否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在实践中检验和不断加深理解和思考。另外,民商事领域主要应当看到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应过多地强调政治的色彩,尽管我们国家是非常讲政治的国家,但应当认识到,如果一件事情考虑政治的因素过多,则很可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思维模式,其随意性太大,反而不利于制度的长期稳定,也不利于执法标准的尽快确立。
二、公正、公平理念应当尽快形成
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办案是不成问题的,套用法律条文按照已有经验处理纠纷也是可行的,需要提出的是,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不断的涌现,往往依法找不到依据,或者找不出明确的依据,这就是我们所称的法律上的盲区,也称作法律上的漏洞,如何弥补法律的不足,用实践来丰富和发展法律规定是我们要取得共识的一个方面,除了个别的典型案件可以上升为司法解释之外,相当多的案件是要用公正、公平的理念来作为指导。何为公正、公平,现在我们说的是在新时期的公正、公平,首先要确认一点的是凡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均是平等的,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没有法律规定的,就要遵循民法上的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来对待;其次,公正、公平应当是法律上的概念,而非其他领域的概念,特别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按照习惯和惯例的做法,以及寻找相应的先例判决加以对照。这虽然说是一个层面,但其却是处理各类民事案件的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是否能够用以指导我们的各项审判工作,将直接体现为能否为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服务的关键。还应当强调的是,公正、公平理念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不因国家制度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改变。这实际也体现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如果朝令夕改,法官判案不算数,如同儿戏,则不能够取信于民,也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司法解释的作用不容忽视
在过去的20年间,最高法院制订和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需要提出的是,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需要,并且,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其中仅有少量的司法解释不能认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甚至缺乏实践的检验,其社会效果不是太好;也有的司法解释,没有全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简单的表现为学者造法或者法官造法,认识和观点上就有失偏颇。这以上都是我们最好的经验和教训,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司法的科学民主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我个人认为,整个国家发展的目标就是科学、民主、现代化,体现这样一个目标,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整个司法活动的科学、透明、公开、民主和集中,体现在制订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科学和民主,而科学的含义又包括了准确、公开、透明、公平和公正,而民主则体现为制订程序上的民主化,制订过程的社会化,不能仅仅局限于学者造法或者法官造法。重要的是要体现为社会造法,体现司法解释的社会化程度,既然这个规则是要整个社会来遵照执行,就必须体现全体社会和人民的意志,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民主性,贯彻和施行起来才更具有号召力和深入人心。
四、请示汇报制度是正确裁判的重要方法之一
前一时期有的学者认为枉法裁判,裁判效力不高,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干涉所致,或者是其中重要原因,实际上,这是对请示汇报制度的曲解。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请示汇报要注意以下问题:1、案件要经过受案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倾向性意见;2、案件请示仅应请示法律适用问题,不应请示如何具体处理;3、最高法院仅就法律适用进行原则性答复,具体如何处理由受案法院自行决定。最高法院已经最大程度注意了请示汇报中应坚持的原则,避免干涉下级法院公正办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案件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形成的一项切实可行的案件报告制度,不但不会对独立审判制度产生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下级法院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所谓的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主要在于上级法院的个别人员利用职权,不通过正常的审批制度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客观上干涉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毕竟是个别现象,不能对整个请示报告制度造成大的影响。当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干扰等障碍时,充分利用请示汇报制度也是避免干扰、回避矛盾的良方,同时避免了受案法院在该等案件上不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应付各类干扰。总之,请示汇报制度不能废弃,要予以发扬光大,发挥并重视请示汇报制度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统一的裁判标准
任何一项裁判活动,都应当有一定的执法规范,而不应当各行其是,放任自流。民商事案件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既要考虑到主体资格,也要考虑到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要考虑到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因此,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很多的,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必然决定适用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会产生不同认识,再加上民商事审判法官年龄、知识、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而这都将是衡量审判标准的重要尺度,恰恰没有这方面的标准,使得长期的审判实践处于各行其是的局面,虽然我们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均制定有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司法解释同样不能起到规范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各个问题的争点和要点,难免会挂万漏一。当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后,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遗憾与不足,有的甚至采用补充规定的方法对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这说明,我们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说明我们的认识常常是不全面的,必须要有一个认识不全到逐步全面认识的加深认识的过程。奉行什么样的审判标准,在司法活动中,其重要性越发突显,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和归纳。
(一)适用法律的统一标准
成文法的优点是高度概括集中,便于理解和执行。其缺点是常常受到认知程度的限制,这种归纳是不充分的,有时认识是错误的,或者经过时间的检验,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颁布了“经济合同法(试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颁布了新的“经济合同法”,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又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合同法”的施行,对规范合同案件的执法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考虑到,二十四种合同就可能会有一百多种以上的案件类型,需要确定的执法标准是具体和繁多的,这些案件如果没有统一一致的执法标准,我们的审判工作同样会是不规范的,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规范合同、金融、资本运作包括期货、证券等方面案件的审判标准,以期望达到全国各级法院处理相类似案件适用相同法律,处理上适用相同标准的做法,通过这种规范,化解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提升民商事司法审判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二)尊重合同约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标准
从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来分析,既然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了相应的约定,就应当成为他们游戏的规则,不能轻易被否定。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并不表明百分之一百的绝对支持当事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我们强调的是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做些什么,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司法审判机关就无权加以干涉。尊重合同约定其实就是依法办事。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案件,也能够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诚信建设,相互之间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让利、吃亏摆在明处,禁止和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
(三)行业规则、惯例对确立执法标准的重要作用
任何一项行业规则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形成的,其是通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并经过市场参与主体共同维护而形成的,它们是市场参与者的游戏规则,是处理纠纷的基本依据,没有这些规则,交易活动就会陷入混乱,市场交易就会无章可循。之所以强调行业规则的重要性,是因为今后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会越来越高,越来越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进行交易,参与竞争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世界各个市场的竞争活动。加深对行业规则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对执法标准的确立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不是一味的强调要照抄照搬行业规则,而是要通过行业规则来细化并更加准确的规定执法标准,还可以把审判标准与行业规则紧密的、有机的协调统一。对于习惯和惯例,长期以来,我们重视的不够,这实际上是我们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习惯和惯例与行业规则有其相通之处,因为习惯和惯例既可以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同样也可以存在于市场竞争之中,将它们加以总结和提炼,好的和被社会所采纳与接受的、长期行之有效的习惯和惯例,应当被审判实践所采纳和接受。审判工作不应脱离社会生活,要高于社会生活,要在总结习惯和惯例的基础上,衡量各类案件中应当适用什么样的习惯和惯例来判断是非,分清责任,以便公平、公正的做出裁判。对于习惯和惯例的概括和总结,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将它们条文化、规范化,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既然对统一审判标准有益处,就应当下功夫总结和归纳,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司法解释和文件之中,用以指导规范审判标准的统一。
统一、科学的裁判思维的形成,需要经历复杂的实践检验,正确的裁判方法更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总结和归纳,同时,还要真正的被各级法院的法官们理解和接受,这样才能够切实做到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期货、证券司法解释精神,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统一的规范下确保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真正起到调节、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作用。本次研修班结束后,请各地法院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期货证券司法解释所倡导的司法理念、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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