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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表制度与古代道德

2005-12-02 08:56:21 作者:马小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我国南宋的时候,有一位名叫真德秀的儒学大家,曾在泉州府做过地方官。真德秀精通儒学,又熟知法条,因此,他在任所判的案子、写的判词格外被人重视。

    宋朝的时候编写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如果译为我们现代的话,即“著名官员公正司法集录”)收录了许多真德秀的裁判文书。其中,有一篇题目为《孝于亲者当劝,不孝于亲者当惩》的判决。说的是在真德秀所辖的泉州境内,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有一位名叫周宗强的人,为了治好母亲的病,竟然割下自己身上的肉来做药引,也即人称的“割股救疗”。而在同一个地方,却又有一位名叫吴良聪的人,被其父母以“不孝罪”为名而告到了官府。当时,真德秀将这两件事情结合在一起作出了判决:孝子周宗强割股救母的行为,虽然有些偏执,并非儒家先贤和经典所提倡,但是,“其孝心诚切,实有可嘉”。因此,真德秀决定,除依法对周宗强进行赏赐外,还要“特请赴州,置酒三行,以示礼宾之意,用旗帜、鼓乐、鞍马、伞扇送归其家”。在当时,普通老百姓被官府以上宾之礼而请进衙门中,接收郡守的亲自敬酒,然后又被官府用旗帜、鼓乐、鞍马等隆重地送归家门——这对被旌表者而言,无疑是莫大的荣誉。对被旌表者的邻里来说,又具有一种巨大的鞭策和示范效应。

    同时,对那个不孝之子吴良聪,真德秀先生首先是自责,责备自己没有能够及时以礼义来教导子民,因此而出现了吴良聪这样的悖逆之人。作为郡守,真德秀为吴良聪的不孝而“日夕惭惧,无地自容”。真德秀认为,依照律法,被告吴良聪无疑是“罪该极刑”,但是,为了使吴良聪可以改过自新,真德秀决定:“姑与从轻,脊杖二十,髡发,拘役一年。”

    按照中国古代的法律,对吴良聪的这些刑罚都是当众执行的。我们可以想象,当吴良聪因为自己的不孝言行而被当众责打二十脊杖、剃光头发、拘留并劳改一年的时候,其内心是何等的惭愧。正如真德秀在判文中所告戒众人的,如此裁断的目的,就在于“使人知孝于亲者,有司(官府)所深敬;不孝于亲者,王法所必惩”。

    简简单单的一件判词,将人情与法律融为一体,既树立了榜样,又鞭挞了犯罪;不仅将法律的具体条文展现在众人面前,更将法律所要体现的精神深深地烙入了人们的灵魂之中。其言辞的恳切、对情理与法的透彻论述,就是千年之后的我们,也不能不为之动容。

    这篇判文,给我们以颇多启迪。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自汉朝开始,就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旌表制度,即对道德优秀的人,中央朝廷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上的奖励,以期树立榜样,引国民效仿,进而纯化风俗。二十五史中,《游侠传》、《孝子传》(以及《孝友传》、《孝义传》)、《烈女传》、《一行传》、《忠义传》等,都是中国古代的“道德榜”。榜上有名的人物,不仅仅是达官贵人、学士乡绅,更多的是平民百姓。

    在《宋书·孝义传》的记载里,有一位名叫郭原平的农民,在其外出打工的时候,总是谢绝主人提供的伙食,并要求将伙食折为工钱,原因是因自己的父母不在身边,自己不忍独自享用美味。同时,具有政治意味的是,在当时的皇帝驾崩之时,作为一介平民的郭原平“号哭至恸”,对皇恩感念不已。在集市上,郭原平从不弄虚作假,深受人们的信赖,以致有许多人情愿以高价买入他的物品,以示仰慕之情。当然,郭原平只是领取人们的好意,而决不受额外的钱财。郭原平这位平凡的劳动者,一生虽未建功立业,但是他孝父母、敬帝王、睦四邻的言行深深感动了人们,所以,专门为帝王将相树碑立传的正史,也就有了他的位置。

    树碑立传只是旌表的一种方法,中国古代的旌表是多种多样的。如按“格”(规定)发给赏赐、建府邸牌坊、刻碑和赐名。直到现在,我们在地图上也常能看到孝女河、义达里、孝子村等这样的地名。其实,如果我们有心的话,一定会从这些地名中挖掘出感天动地的“道德故事”。这些故事也许令我们感动,也许令我们心疼,但无论如何,这都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历史。

    在17、18世纪欧洲,尤其是法国的启蒙运动中,中国传统法的特色深受启蒙思想家的关注,如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的著作中皆有大量的有关中国法律的论述。有些观点直到今天也被学界奉为研究中国传统法的经典之论。可惜的是,我们一直过于关注西方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批判,而忽视了许多启蒙思想家对中国传统法的积极评价。

    孟德斯鸠对中国礼教的批判为学界熟知,但伏尔泰对中国传统法的赞扬却为人们所陌生。其实,旌表与惩罚相结合是中国法的特色,不仅早为伏尔泰所发现,而且伏尔泰对这一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与西方法比较,肯定中国法律的合理。伏尔泰在其影响世界的巨著《风俗论》中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若是出现一桩罕见的高尚行为,那便会有口皆碑,传及全省。官员必须奏报皇帝,皇帝便给应受褒奖者立牌挂匾。”

    伏尔泰甚至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中国这种法律较欧洲更为合理。伏尔泰说:“前些时候,一个名叫石桂(音译)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拾到旅游者遗失的一个装有金币的钱包,他来到这个旅游者的省份,把钱交给了知府,不取任何报酬。对此类事,知府都必须上报京师大理院,否则要受到革职处分;大理院又必须奏禀皇帝。于是,这个农民被赐给五品官,因为朝廷为品德高尚的农民和在农业方面有成绩的人设有官职。应当承认,在欧洲国家,对这个农夫的表彰,只能是课以更重的军役税,因为人们认为他相当富裕。”

    这种融道德教育与法律制裁为一体的传统法体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还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精神,正确地理解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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