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规则的特征
2005-12-03 00:45:39 作者:陈成建 斯根成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证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西方的证据理论和制度纷纷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许多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引入司法解释文件中,如司法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虽然在技术上将第3款推定与司法认知并列,但本条在民事诉讼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认知事实的范围有所扩大,具有现实性、务实性与科学性。
一、司法认知规则的现实性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官有权作为普通的常识加以确认。司法认知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即不证自明。它源自西方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到了现代,司法认知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公认的证据规范,如日本民诉法第179条“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我国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理论基础已经成就,而且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从实证角度检验了其效用,该制度已经具有浓厚的经验基础和意识基础。我国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司法认知的概念,但以务实的态度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肯定、采纳了司法认知规则,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内涵,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运行规律,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务实性
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譬如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的事实等,如果要求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举证,无疑会增加诉讼的负担。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追求,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识到,无谓的举证造成了讼累和经济损失,而确认认知的事实免除举证,既节约当事人为证明事实而支出过多的费用,又为法院节省了审理时间,是效益原则在证据规范上的具体体现。一旦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认定为司法认知的事实,该事实就成为没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和法院有约束力。与其他国家所区别的是,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还涵盖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使别国的经验与中国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具有务实性。
三、司法认知规则的科学性
司法是合理分配程序和实体权利、利益的过程,其实质在于公正。证据规则是诉讼中证据的操作准则,其基础为司法公正和查明真相。日本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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