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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青天”审条石

2005-12-03 15:12:57 作者:郭建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名叫葛健楚的官员,曾为苏州府长州县(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吴县市)知县,判案精明,政绩卓著,被百姓称为“葛青天”。他最有名的案件是一桩“审条石”的奇案。

    有一天,一个农妇早起赶到城里,卖掉一筐蚕丝后得了两千铜钱,放在竹筐里喜滋滋地回家。刚走出城门,她突然想解手,就急忙钻进路旁的茅厕里,顺手把竹筐放在外面地上。不料,正巧来了个无赖,一把拎走了装有铜钱的竹筐。农妇情急,可又没法起身追赶,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辛苦钱被人拿走。农妇气不过,返身回城来,跑到县衙门前喊冤。看门的衙役问了情况后说:“你连个被告也没有,怎么就来告状?”说完就动手往外赶。农妇大哭大闹,惊动了葛健楚,便亲自出来查问。一听说是这么回事,葛健楚笑着说:“这案子当然有被告,是茅厕里的条石粘住了你的脚,害得你不能去追赶。本县受理这案子。”好言好语将农妇劝回家,告诉她到开审的那天到衙门来。随后,葛健楚派几个衙役把臭烘烘的条石绑起来抬到衙门里,扔在一个角落。又悬榜公布:某日某时审问条石。

    当时,长州县衙就在苏州城里。满城的市民听说了这件奇事,都笑葛知县发了疯。开审那天,市民们纷纷赶来看热闹,大堂、二堂的院落里到处挤满了人。时辰一到,葛健楚升堂,见满衙门人头攒动,沉下脸来,马上要衙役关紧大门,厉声喝道:“良民自应安分守己,无事不得轻入公门。你们胆敢来本衙哄堂塞署,扰乱公门,都要受罚!”按照清代法律,虽然并没有明文禁止百姓旁听案件的审理,但是又确实有“哄堂塞署”之罪,禁止扰乱官府衙门的秩序。按照清代条例,如果聚众四、五十人以上“哄堂塞署”的,为首者比照“光棍”斩立决,枭首示众;从犯拟绞监候,受胁从者也要杖一百。市民们见葛健楚一脸凶相,不知所措,只得全都下跪,连连叩头求饶。葛健楚这才说:“姑念你们都是初犯,且记过这顿打。这样吧,每人罚钱五文!”市民们乖乖地从侧门鱼贯而出。早有衙役在那里放了一个竹筐,等人走完了,差不多也已经积满了一竹筐的铜钱。葛健楚把钱交给农妇,这桩奇案就此告结。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葛健楚利用一场莫名其妙的审判来救济农妇。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全然是违法乱纪。可是在中国古代,无论法家、儒家,都认定法律不过是人类自己的创造物,只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执法应该是以能够立刻实现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为好。尤其是儒家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毫不犹豫地将其抛开一边。中国古代的基层法官(也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从来不会去区分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什么是社会正义,也决不会想到什么是法律上的救济,什么是行政上的救济。反正,他为了“救世”,法律的尺度基本上是不予考虑的。甚至,可以像葛健楚这样,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将审判活动当做了社会救济的手段。

    葛健楚的这种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并非完全孤立的事例。事实上,历史上很多有良心的法官也曾主张过这种直接进行社会救济的做法。原南宋官员、后归降金朝的刘祁,在自己的《归潜志》里说:南宋的地方官员往往在富家与贫家的诉讼案件中偏袒贫民,在权豪与百姓的诉讼案件中维护百姓,而不问“理”之何如。刘祁本人对此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是沽名钓誉和邀买人心。他说,法官裁判应该“当以至公、无心处之”,“贫富相争,自有曲直,彼贫民中亦有桀黠不逞者,富家中亦有循良懦弱者,乌可执一哉?”

    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也视贫富不均是社会中心问题:“夫人贫富不相耀,以和其心,而后天下可治。”他在浙江淳安当知县时,对于裁判案件有这样的原则:在财产诉讼中,为救“为富不仁”的时弊,宁可让富人、乡宦(退休官员)吃亏,也要偏袒贫民;但在一般争吵冲突中,又要注意维护绅士的特权及形象,宁可让小民吃亏,也要维护绅士的身份。海瑞任应天(今苏南、皖南地区)巡抚时,发布告示,允许百姓告发富豪兼并土地、强占房屋,不限年限,一律受理。如查实,即判决富豪退赔。一时间,四乡贫民纷纷来巡抚衙门前告状,豪绅们心惊肉跳。有人写信劝海瑞说这样会导致刁民欺诈,海瑞回信说:江南小民被豪绅们压榨膏血上百年,现在就是让小民咬豪绅几口又怎么样?不过,海瑞的搞法引起官僚阶层的“公愤”,只当了半年多的应天巡抚就被排挤去职。直到他死后,还有人在自己的书里责怪海瑞,说自从海瑞巡抚江南,江南的民风趋于刁诈,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

    这种传统,实际上直到近代还在影响中国司法界。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时,民国政府聘请了法国法学家宝道为司法部顾问,帮助指导起草民法典。他曾撰文谈他对于中国司法实况的观感,说中国的法官“常设法妥协事件,及以和平之方法调解抵触之请求,甚至置现行立法上强性严格之规定于不顾,平时每试行其一己所觉合乎人道及正义者,而不严格遵守法律之文义”。他也认为这是出于中国传统的、将法律仅视为解决问题方法之一而非目的的司法观。

    葛健楚为了达到社会救济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实际上是一种诈术。诈术在现代司法中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可是在中国古代,既然法律的实施与适用全然是为了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并非是实现法律本身,为了这个终极目的,当然就可以采用各种手段。而且,中华文化传统的思维方式缺乏严密的形式逻辑概念,所谓“实事求是”,重视结果、崇尚直觉、重于实践,强调的是要得出结论,但往往忽略严密的推理证明过程。因此,在中国古代,使用诈术并不是一件要受谴责的事。相反,这往往被视为“智”的表现,可以被认为是和“仁、义、礼、信”并列的伦理情操。因此,葛健楚“审”条石案件,被苏州市民啧啧称奇,众口称赞,成为“葛青天”最著名的一段佳话,并被士大夫们编入笔记小说,长久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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