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与证明责任
2005-12-03 15:44:37 作者:王学棉 来源:topsun9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笔者认为黄军同志的文章——《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下称黄文),该文的结论和部分论述值得商榷。
一、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
正如黄文所指出的那样,证明责任必然会涉及到证明标准。只有在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时,案件事实才会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形。学理界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那么,在黄文所举的案例中, 就1.5万元是否已经归还这一事实,某乙真的不具有“盖然性优势”吗?从案情中可以得知:某甲起诉某乙还钱,债务关系之存在因某乙的自认而无需证明。同时,某甲也自认收到了某乙的1.8万元款项,该笔款项之存在也无需证明。只是某甲认为该笔款项不是用来归还争议中的债务,而是另一债务,但某甲并无证据证明二者之间还存在另一笔债务。黄文作者据此认为,某乙归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属于真伪不明的事实,进而认为应当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和待证事实分类说判决某乙败诉。
实际上,某乙归还的是哪一笔债务这一事实并非真伪不明,而是黄文的作者没有考虑经验法则所致。所谓经验法则,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我们知道,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时,才需要区分债务人归还的是哪一笔债务。案例中,某甲已经自认这是一笔用来还债的钱。同时抗辩说这笔钱是用来归还另一笔债务的,但某甲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还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可惜的是,黄文的作者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以至于得出了“此1.8万元的卖车款是用来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还是用于偿还原被告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是同等程度存在的”错误结论。既然钱是用来还债的,二者之间又只存在一笔债务关系,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知债务人归还的就是该笔债务。此时还要求债务人证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债务,无异画蛇添足。在这种情况下,某乙的证据较某甲更有优势,已达到证明标准。因此,该事实已经清楚,而非黄文作者所认为的真伪不明。事实既然已经清楚,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责任了。
二、待证事实分类说的缺陷不能克服
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来分配证明责任,包括三个流派: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消极事实说是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推定说认为不能只按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证明责任,还应结合推定才能实现科学的分配。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主张有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的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中的三种观点均存在严重缺陷。黄文的作者对消极事实说的缺陷也不否认,但认为只要不仅仅考虑表达形式,而是联系当事人的实质目的一块考虑的话,就可以克服这一缺陷。如当事人的实质目的是指肯定某一事实,则应认定该事实为积极事实,反之亦然。但何为实质目的呢?这依旧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黄文的作者认为某甲的实质目的是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归还,因而属于消极事实,故不用承担证明责任。但某甲同时主张某乙支付的款项是用来归还另一笔债务的,这就是一个积极性事实,应让某甲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三、法律要件分类说仅是众多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统称
黄文的作者认为,法律要件分类说也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这是一种误解。严格说来,法律要件分类说并不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而是众多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一个统称。其中包括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以及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黄文中所引述的分配原则实际上就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这些分配原则之所以被统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因为他们有着显著的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各自对事实的划分方法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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