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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学术讲座在法学所举行

2005-12-03 16:11:56 作者:赵华军 来源:中国法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4年11月9日下午,应公法研究中心的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在法学所图书馆三楼会议室做了一场十分精彩的报告。这次报告的题目是“实践中的法律解释——以两个立法解释为例”。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教授主持,吴新平教授和莫纪宏教授评论,五十多位来自法学所的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旁听了讲座。在报告开始前,吴新平教授代表公法研究中心聘请陈斯喜为中心的客座教授。
    陈斯喜首先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立法解释例。第一个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这个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26 日作出的,又称“6•26解释”,主要是针对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在港居留权问题所作的判词。他详细介绍了解释的背景、内容以及作出解释的依据和解释产生的影响。第二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 年4月6日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所作的立法解释,又称“4•6解释”。他对解释的原因、内容、依据和意义作了说明。
    在以上两个立法解释例的基础上,陈斯喜得出了立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即,遵从字面含义原则、尊重立法原意原则、修补法律漏洞原则和适应情势变更原则。最后,陈斯喜指出,法律解释不可避免会掺杂政治方面的考虑,需要在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一个恰当的张力。
    吴新平教授首先感谢陈斯喜为大家做了一个资料翔实、理解深刻和观点独到的讲座,并对法律解释中的技术和政治问题以及法律解释原则的运用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莫纪宏教授认为,报告十分细致和清晰,对政治学家视野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学家视野中的法律解释做了比较,强调了法律解释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周汉华教授认为,法律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常识问题,有必要考虑中国法律解释权的制约问题。
    在发言中,有人提出,这两次立法解释是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对我们的宪政建设有很大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有人就法律解释原则、香港民主等问题和陈斯喜进行了讨论。在总结讲座时,周汉华教授感谢陈斯喜主任为大家作了这场精彩的报告,希望保持并加强法学所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之间的联系。报告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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