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关于复仇的规定(史料选辑)
2005-12-03 19:58:22 作者:中国法律文化整理 来源:http://www.law-culture.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古代法关于复仇的规定(史料选辑) |
东汉初:“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尸殓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后汉书·桓潭传》)在这里明显看出,当时复仇的行为出现得太多,就提出了“申明旧令”。“旧令”即旧的法令。也就是说,东汉前就有了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 东汉时,尚书张敏提出“春秋之义,予不报仇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开故也”(《后议书·张敏传》)。根据张敏所说,法令不对复仇者减罪,便是指在法律上应将复仇与杀人同等看待,而实际上复仇依然存在。 文帝下诏书:“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三国志·魏文帝纪》) 明帝时又制定了魏律,其序言中说:“贼斗杀,以劾(向官府告发)而亡(逃亡),许(允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今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晋书·刑法志》) 北周保定三年(公元563年),有“初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者论”的规定。 《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首先,依照《唐律疏议》注释,所谓家者,就是指“当家宅院之内。”在封建社会,家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之上,维系等级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的社会细胞,固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唐律把诸夜无故入家者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笞刑,这样就禁止了私刑的适用。其次,唐律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而且刻不容缓。即诸夜无故入家者,诸夜无故入家,构成对家人的人身和家庭财产的严重威胁,故为不法侵害。 《唐律疏议》在解释“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时指出:“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也就是说,主人虽已知外人来奸的原委,但由于夜入人家,为防不测的暴力侵害,仍可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而且不法侵害人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唐律疏议》指出:“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少,疾,患,并及妇女,不能侵犯”者,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要受到刑罚处罚。例如,唐律规定:“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正当防卫必须适时。对此,唐律规定得十分明确:登时杀者勿论。所谓登时,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就是指“登于入时”。如果不是登于入时,而是“已就拘执”,则不允许再对其格杀伤害。否则,也应受刑罚处罚。 《唐律疏议》注谓:“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说明唐律不允许实行事后报复,至唐朝私刑已被完全禁绝 缉捕和救助的义务。例如, 《唐律疏议》指出:“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为能助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当然,如果确系力所不能也不在处罚之列。这其中的积极意义仍值得我们借鉴。 唐律承先启后,影响深远,直到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即《大清律》,相互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 《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周礼·地官·调人》云:“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仇,仇之则死。”杀人而义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蕴,但防卫的起因则是被杀者的不孝不友。 汉人郑玄注谓:“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骂而杀人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仇也,使之不同国而已。”也就是说杀人而义者不仅刑所不禁,而且不允许被害人的亲属报仇,报仇则死。反之,如果为义而报仇,即侵害人为不孝不友者。那么,在履行一定的诉讼程序后,亦视为无罪。 《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士是专职司法的士,士师。诉状士之后,就认为报仇者合于礼法而不为刑取。 《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鲁国臧文仲亦有”大刑用甲兵”的说法。可见,春秋时期盛行的报仇,兼有允许私刑和刑兵不分的底蕴。 建武末年,钟离意任堂邑县令时,其县民房广因为父报仇杀人而入狱,其母又病死,房广在狱中哭泣不食。钟离意放房广回家办丧事,县民们认为房广丧事办毕之后,肯定逃走,但房广事毕后又回狱中。钟离意感觉房广有悔改之意、服刑之行,遂将此事上奏光武帝,请求减免处罚。光武帝便答应了钟离意所奏,房广“得以减死而论”。(《后汉书·钟离意传》) 北魏显祖时,有个叫孙男玉的女子为丈夫报仇杀人,被判死罪,后又蒙诏赦。诏曰: “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魏书·烈女传》)这说明了复仇虽有规定可杀,但也减免。 南梁时,张景仁因八岁时其父被人所杀,他立志报仇,后来斩仇家之首而祭父,并自首官府。太守蔡天起将详情上奏,简文帝下令赦其罪,并免他一家租税,旌表其孝行。 |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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