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亲属相殴如何定罪
2005-12-04 10:07:38 作者:韩秀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本案中,欠债还钱这一天经地义的事情,却因欠钱的堂兄图赖不还,造成兄弟之间争斗互殴,并致堂兄身死。各级官府衙门关注的不是引起互殴致死的原因,而是身死者与致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
服制定罪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基本的刑罚处罚原则。该原则创制于三国时期的《晋律》,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也就是严格遵守传统的纲常伦理和等级名分。其基本内涵是指亲属间的犯罪行为,要按照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尊长杀伤卑幼,亲等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过来,卑幼杀伤尊长,亲等关系越近则定罪越重。服制定罪原则是中国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历代律典均有所规定。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以便于司法适用。清承明制,《大清律例》也附有详细的“丧服图”。根据图示规定,亲等关系的远近主要是按照服丧的衣饰和服丧期间的长短来加以区别的。其中亲等关系共分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亲是最亲的亲属之间所服的丧,其丧服是“用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服丧期为三年。齐衰亲次之,其丧服是“用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服丧期间有杖期、不杖期、三个月、五个月四种。大功亲的丧服是“用粗熟布为之”,服丧期为九个月。小功亲的丧服是“用稍粗熟布为之”,服丧期为五个月。缌麻亲的丧服是“用稍细熟布为之”,服丧期为三个月。如此一来,家族成员之间亲疏远近一目了然。
按照上述刑事处罚原则,《大清律例》在“刑律·殴大功以下尊长”条规定:“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但殴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笃疾者,(不问大功以下尊属,并)绞。死者,斩。(绞、斩,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则立决,余俱监候。)”也就是说,只要卑幼殴打本宗或姻亲的尊长,不论伤情如何,都要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如果尊长受伤的话,则要比照普通之间的斗殴加等处刑。造成尊长残疾的,要处以绞刑。致尊长死亡的,一律立即斩首。同时本案中,堂兄唐添相欠债不还,引起兄弟相殴,属于理亏。堂弟唐添宠索要欠款,属于理直。但《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条又规定:“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者不减。”由此可见,虽然一般的刑罚原则是分清谁先下手、理直与否,但一旦牵涉到尊卑长幼之间的斗殴,往往是以服制表示的亲等关系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最终,省、府、县三级官吏皆一致认定判处唐添宠斩立决为合情、合理、合法,正是出于前述的法律依据和刑罚原则。
“相争为斗,相打为殴”。这是《大清律例》对“斗殴”的法定解释。按照这一解释,清律对因斗殴而治罪的行为,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有:斗殴者是否持有凶器、是否理直、各自受伤情况和斗殴双方之间尊卑长幼的身份等级四个方面。而且,如果是过失杀伤人,还可以交纳赎金以免其罪。按照“过失杀伤收赎图”的赎罪标准,过失杀人,应处以绞刑,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者之家营葬。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并不能保证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被严格实行。换言之,在普通人之间的斗殴事件中,前三个原则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允许赎罪,这也是王朝法制原则的彰显和明德慎刑的体现。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牵涉到尊卑等级和身份问题,其他三个标准也就自动失效,赎罪也是往往不可能的。对此,《大清律例》的表述是,如果是本宗或外姻的尊长殴伤卑幼的话,其基本的定罪标准是参照普通人之间的斗殴罪减等处刑。其中,血缘关系越近,处刑越轻。如果是尊长殴伤缌麻亲的卑幼,减凡人一等处刑。如果是尊长殴伤小功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处刑。如果是尊长殴伤大功亲卑幼,则要减凡人三等。尊长如果将卑幼殴打致死,则要处以绞监候。即是说,尊长殴伤甚至致死卑幼,其最高的处刑是绞监候,在秋审中这类案件往往成为会审官员恤刑的一种表现,即大多不会被判处立即执行绞刑。而卑幼殴伤尊长,其最高处刑则是斩立决,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唐添宠合理合法却不合情,其“一时失脚”的过失行为和“认罪便是”的老实态度,却不能改变其尊卑的身份等级,丢命破财,覆水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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