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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鷟“括状辩诬”说

2005-12-04 10:12:44 作者:周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前些年,曾有一本名为《龙筋凤髓判》的唐代官定判例集校刊面世,作者张鷟的名字也从此流传开来。据《桂林风土记》和《旧唐书·张荐传》记载,张鷟,字文成,号浮休子,唐深州陆泽人,太宗贞观年间生,高宗调露元年(680)进士,历任考功员外郎、峻王府参军、襄阳尉、长安尉、鸿胪丞、龚州长史等职,最后卒于刑部司门员外郎。“括状辩诬”,就是他在河阳尉任上的一段掌故。

    据《疑狱集》和《折狱龟鉴》记载,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当时,在河阳地面上有个叫吕元的人,模仿粮库负责人冯忱的笔迹,伪造文书而倒卖国家公粮。冯忱呢,自然不会承认,可吕元偏又咬住不放,来来往往,久拖不决。最后,官司就打到了张鷟那里。张鷟吩咐人取过起诉书,用纸蒙住两头,只空出中间,然后对吕元说:“是你写的,就回答‘是’,不是,就回答‘非’。”吕元答道:“非”,结果移纸一看,却是起诉书,于是当庭杖责五十;其后,又取来一份文件,仍旧蒙住,询问吕元,吕元答道:“是”。他又错了,这一次明明是带有所谓冯忱笔迹的伪造文书。就这样,吕元终于认罪伏法了。

    这起案子的焦点在于:文书上的笔迹是不是冯忱本人的?当时,技术条件有限,远不及现在,尚未听到有笔迹鉴定一说。怎么办呢?也很简单,让吕元自己说就是了,自己说的,总归不太好反悔。只是,在吕元见到字迹前,必须做些处理,因此就有了“括状”之说。结果呢,总体上来说,结果还是公正的。一如我们所知,吕元伏罪,冯忱雪冤,张鷟扬名,我国公案史上又平添了一段佳话。虽然如此,其中也有不少东西,在今天依然值得我们去咀嚼、玩味。

    张鷟确乎有一种感觉:“某也忠,某也奸,某也直,某也曲。某辈,绝非善类,不可小觑。”《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有按云:“按鷟盖已知其诬,而欲使之服,故括字以核其奸,问书以正其慝。斯不可隐讳矣,安得不服乎?”不然,张鷟为何一上来便抓住吕元不放,但却从始至终没有提及冯忱。也许,张鷟深谙“五听”之道;也许,他此前曾多次审理类似案件,富有经验;也许,他曾微服暗访,来龙去脉,已经了然在胸;也许,有线人向他告了密,他那里已是铁证如山……。如述种种,在文字,则语焉不详,在档案,则荡然无存,总之是不得而知了。可庭审终究是件异常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中间,先(前)见固然去不掉,偏见却是万万要不得的。试想,尚未出庭,早有法官抱定了心思要琢磨你,你又作何感想呢?还是司马文正公的话:“呜呼!可不惧哉?”

    那么,张鷟却是何等样人,居然“固执己见”、偏其一隅,竟至‘括状问书’,巧决疑狱呢?史载,他自幼“聪警绝伦,书无不览”;善于考试,“凡应八举,皆登甲第”;擅长写作,“下笔敏速,著述尤多”。謇味道称赞他是“天下无双”,世人赞誉他是“青钱学士”,连日本人、泰国人对他都很崇拜。即使放在今天,如专治法律和文学,肯定也是一把好手。如此天纵之才,较之吕元之流,自是判若云泥、别如天壤,不可同日而语。吕元其人,张鷟看得透;吕元其心,张鷟洞得穿;吕元其事,张鷟问得清。张鷟绝对有本事叫吕元之流服服帖帖现出原形。张鷟本人会这么看,两造(原被告双方)、旁人都会这么看,这一点,完全想象得见。而事实上呢,三两个回合之后,吕元即“叩头伏罪”、“遂服罪”,缴械投降了。如此这般“括状问书”的法子,也只是在他那样的人那里才想得出、行得通。正所谓人不是一般的人,法子不是一般的法子,只可遇而不可求,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

    问题还不那样简单。本案之所以合法、正当,才气决不是主要的,服人才是根本。服人如何?孰与自服?看看,被告都自行招认了,而且是不打自招,你外人还有什么可说的。这是令无数推事、判官、法曹(司法官吏)所心仪不已的最高境界。对任何判决来说,只要没有放弃而仍在追求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话,这点,也都是最有力、最重要不过的。张鷟“括状问书”,吕元心悦诚服,一来一往之间,主审、被告配合得多默契!这也就是那会儿,民风敦厚,邪门歪道、奇思淫想终归要少得多,故而本案进展才得以如此神速。如若不然,麻烦可就大了,起码会生出不少岔子。比如,张鷟的提问,吕元恰巧回答得正确无误,抑或吕元一味负隅顽抗,一再辩称,只露出一、两个字,一时眼拙,辨认不出或者回答错了,也是有的,不足为据。如此,张鷟该当如何了断呢?这时,张鷟大概还不至于无计可施,他会想出新的办法,但大段枯燥繁琐的推衍断乎是省却不掉的,如不然,就只能诉诸鞭扑捶楚了。再者,如若是吕元端居正堂,而张鷟偏跪下隅,那可不就是一般热闹了。想想看,张鷟独以翻云覆雨之才,岂肯轻易认输;而吕元无非“泯然众人”之智,哪里招架得住?如何是好呢?看来只有“大棒政策”一端了。因为,理肯定是讲不通、讲不过的。自然,后两种情况无形中就要逊色许多,至少,不那么令人惬意了。

    一份合格的判决务须公正,一份公正的判决务须服众,而一份服众的判决则应使人自服,不仅口服,而且心服。自服即是心服,心服而后口服、服人,不然,心服难求,转而口服,口服难求,转而服人,如此一来,则“外科手段”必是在所难免的了,而判决本身的含金量也不得不大打折扣了。明乎此,许多东西,如天分、才气、偏见甚至成见等,也就不足为忧、不足为喜了。没有呼天抢地之恸,没有唇枪舌剑之争,也没有严丝合缝之论,悄无声息间,案子便结束了。主审、被告配合得多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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